各市场监管所:
为持续深入开展全省放心消费创建工作,根据《关于开展省级放心消费示范创建申报工作的通知》(豫市监消创办〔2022〕2号)的相关要求,现就省级放心消费示范创建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限
申报截止日期为2022年12月26日。
二、申报范围
申报省级放心消费创建示范区域(街区、景区、园区、乡村)、示范企业(单位)、消费维权服务示范站的,须是市级已认定授牌且继续保持该荣誉一年及以上的创建主体,累计申报比例不超过符合以上条件创建主体数量的2%,其中2021年已申报的省级放心消费示范创建主体仍然有效,前期已提交材料的无需重复申报。
三、申报条件
拟申报创建主体,要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和消费密切相关,消费者满意度。行业认同度高。在当地具有较强的先进效应和示范引领作用。
四、申报流程
(一)创建主体进行自我评价后,向辖区监管所报送《认放心消费创建承诺表、申报表、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材料。
(二)辖区监管所审核后将创建主体申报材料电子版和纸质版报送市局放心消费示范创建领导小组办公室(12315指挥中心)。
(三)市局放心消费示范创建领导小组审核后将创建主体申报材料报送省局放心消费创建办公室。
五、审核公示
省创建办将统一安排组织,对创建申报主体进行现场验收评估并提出评估意见。2021 年已申报但因受疫情影响未进行验收评估,省局将一并适时进行验收评估,验收评估时间另行通知。对通过审核验收的申报主体,将在省级相关媒体或官网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无异议的,将授予省级放心消费示范创建证书、牌匾,并在相关媒体进行重点宣传,推介。
六、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要高度重视放心消费示范创建的申报工作,做到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强化领导、明确责任。通过创建申报的开展,形成正确工作导向,进一步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激励和调动企业、行业的创建热情,推动本地区放心消费创建工作深入开展。
(二)确保质量。要做好组织协调工作,严格申报的流程和标准,做好痕迹化管理工作。确保申报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市创建办要加强对所辖区域申报工作的指导检查,确保申报主体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影响力,切实起到示范引领作用。
(三)动态管理。对已经通过公示命名的放心消费示范单位,要加强动态管理,定期组织实地抽查,并相互通报相
关情况。对日常监管及群众举报,媒体曝光发现的问题,责令随期整改,并进行验收。整改不到位的,或者是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影响较大的,撤销命名,收回已授予的放心消费示范单位证书,牌匾,在局官网及相关媒体进行公告。
附件: 1.省级放心消费示范创建评估标准
2. 省级放心消费示范创建验收评估表(试行)
3. 省级放心消费创建申报资料
2022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