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MB1E08656/2022-00170
有 效 性:
有效
发文机关:
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字号:
济管市监〔2022〕176号
标  题:
关于印发《关于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实行包容审慎监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22-10-27
发布日期:
2022-10-27
关于印发《关于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实行包容审慎监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局各科(室),各直属单位,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示范区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部署,主动适应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经济发展需求,不断完善创新监管方式,持续优化发展服务环境,包容扶持“四新经济”主体不断发展壮大,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推进放管服改革工作的有关要求,市局研究制定了《关于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实行包容审慎监管的实施意见》,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2年9月28日


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实行

包容审慎监管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有关精神,着力营造示范区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良好营商环境,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工作向纵深发展,市场监管局就探索实施包容审慎监管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河南省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部署,坚持新发展理念,创新监管方式,以高效科学的包容审慎监管,支持“四新”市场主体健康规范发展,充分发挥“四新”市场主体在稳增长、稳市场主体、保就业中的支撑作用,为示范区高质量发展注入新动力。

二、总体要求

(一)准确把握“四新经济”。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统计分类(2018)〉的通知》(国统字〔2018〕111号)及有关部门规定,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以下简称“四新经济”)的界定,“四新经济”的范围包括:现代农林牧渔业、先进制造业、新型能源活动、节能环保活动、互联网与现代信息技术服务、现代技术服务与创新创业服务、现代生产性服务活动、新型生活性服务活动、现代综合管理活动等(详见附件1)。

(二)实施包容审慎监管服务按照鼓励创新、包容审慎的监管理念,建立具有弹性的包容审慎监管制度,为“四新经济”发展预留足够空间。同时,坚守质量和安全底线,对涉及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领域的一般违法行为,只要不触碰安全底线,给予一定合理“观察期”,主要通过事前预防、事中督导及责令改正等手段,引导规范经营,为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便捷的维权服务。

(三)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有序竞争环境和放心消费环境。按照“鼓励创新,包容监管;坚守底线,审慎监管;综合裁量,过罚相当;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强化服务意识,引导市场主体落实主体责任、依法诚信经营,实现“创新”与“监管”的统一,形成包容有度、审慎监管的治理格局

三、主要内容

(一)营造宽松开放的市场营商环境

1.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按照法定职责编制市场监管领域权责清单,强化行政执法事项目录管理,坚决废除无法定职能、无法律依据的监管事项,实现事中事后精准监管。提高政务服务标准化水平,优化权力运行流程,加大政务公开力度,推进公开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建设。

2.打造公平宽松的市场营商环境。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在市场体系中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并严格落实。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为企业发展打造公平宽松的市场营商环境。

3.发挥先进标准引领作用。鼓励和支持“四新经济”市场主体主持或者参与国际、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制修订。鼓励“四新经济”市场主体制定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先进团体标准或企业标准,促进产品和服务质量提升。

(二)建立包容审慎的执法监管机制

1.实行“包容期”管理。探索对新设立的“四新经济”市场主体给予2年包容期,在包容期内通过预警提示、行政指导、行政告诫等柔性监管方式,引导和督促企业依法经营。建立“容错”机制,对非主观故意、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应当先行告诫教育,责令限期改正,指导企业自觉纠正违法行为,一般不予行政处罚。

2.规范涉企检查事项。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对“四新经济”市场主体实行“双随机、一公开”常态化监管,对企业“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实现监管效能的最大化、监管成本的最优化、对市场主体干扰的最小化。

3.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四新经济”市场主体立案查处的,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按照《行政处罚法》以及国家局、省局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定等有关规定,对符合不予处罚、从轻或者减轻情形的,依法不予处罚或予以从轻、减轻行政处罚。

4.优化“经营异常名录”管理。企业即时信息公示,凡不涉及前置许可或后置许可事项公示有误的,或者实际经营场所与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不一致但能够联系的,暂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以行政指导方式督促其正确履行公示义务或者办理变更登记。

5.合理适用信用约束机制。进一步完善失信主体的法律救济机制,规范信用信息的修复和异议处理程序。依据《不予处罚清单》作出的不予处罚决定,不纳入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范围;对未履行即时信息公示义务、年报信息与检查情况不一致的、因疫情等不可抗力影响无法联系的市场主体,均暂不列入或暂缓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对已履行相关义务、并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的“四新经济”失信市场主体,合理缩短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加快经营异常名录移出。

6.营造公平竞争的环境。加强对涉及平台经济、共享经济等新业态领域政策文件的公平竞争审查,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不当干预市场的政策措施。严厉打击各种侵害“四新经济”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保障“四新经济”市场主体公平有序参与市场竞争,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三)构建规范高效的风险管控体系

1.严守执法监管底线。“四新经济”市场主体实施包容审慎监管的同时,严守保护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底线。一旦发生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或者严重扰乱社会环境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等违法行为的,坚决依法予以查处。

2.加强风险管控机制建设。强化开放包容与防控风险并重的意识,充分认识“四新经济”发展中存在的不确定、不成熟、不完善等特点,对监管中发现的具体问题要进行风险评估和科学研判,通过分类监管、精准监管,提高风险防控能力,推动“四新经济”健康发展。依托信用分级管理探索推行触发式监管。依托信用风险分级管理模式,为“四新经济”市场主体设置监管“红线”,结合信用风险变化动态调整监管措施。对信用风险低和信用风险一般的“四新经济”市场主体,在不触碰监管“红线”的前提下,实施宽松型监管,给予充足的发展空间;对信用风险高或触发监管“红线”的“四新经济”市场主体,有针对性地采取严格监管措施,防止风险演变为区域性、行业性突出问题。

3.推进信用体系建设。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和信用中国(济源)平台,加强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公示工作,坚持失信惩戒与守信激励相结合,通过建立跨部门、跨行业、跨地区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机制,形成“失信者处处受限、守信者一路畅通”的良好信用环境,引导市场主体珍惜信用、诚信守法,提升主动防范化解风险的能力。

(四)推行“三张清单”制度

制定“四新经济”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违法行为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违法行为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清单(详见附件),“三张清单”内“四新经济”市场主体,全面推行包容审慎监管。

四、保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单位要关注“四新经济”市场主体需求,深刻认识推行包容审慎监管的重要意义,建立监管工作领导机制,加强统筹协调,不断探索包容审慎监管方式,及时总结经验,完善相关措施,充分发挥市场监管职能,确保包容审慎监管取得实效。

(二)加强风险管控。“四新经济”市场主体涉及食品、药品、特种设备、重要工业产品质量等,严格落实“四个最严”要求。严守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底线,对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安全或严重破坏生态环境、扰乱市场秩序等严重违法行为,依法予以从严查处,涉及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加强信息数据管理。严格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对适用条件初核、整改帮扶等工作,要详细记录在案,有条件的可以采用音像记录方式记录执法全过程,确保有据可查。依托示范区“互联网+监管”系统,加强“四新经济”市场主体风险预警处置,充分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提高智慧监管水平。

)注重总结宣传各单位要建立有效的宣传工作机制,通过政府网站、各方媒体,全方位、多角度宣传推行包容审慎监管的重要意义、主要做法和实施效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切实营造“四新经济”发展浓厚氛围。

附件:1.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行业分类目录(2022)

2.四新经济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清单

3.承诺书

4.四新经济市场主体违法行为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清单

5.四新经济市场主体违法行为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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