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济管退役军人〔2021〕19号),结合一年半的运行情况,参考省内外经验,提出实施细则补充规定。
(一)大病专项救助
1.申请条件
帮扶对象本人患重大疾病(病种同济源大病医疗保险保障疾病范围)住院或门诊治疗,经医疗机构减免、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大病保险报销、城乡医疗救助等普惠性保障后,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我区低保标准,政策范围内的自负费用按比例给予救助,目录外的费用不在帮扶范围内。
2.救助比例
按个人自负医疗费数额给予大病专项救助。
其中: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费用0.5万元(含)一2万元的,救助比例约为低保标准的1-3倍(630-1890元)即:600-2000元;
2万元(含)—5万元的,救助比例约为低保标准的4-6倍(2520-3780元)即:2500-4000元;
5万元(含)一10万元的,救助比例约为低保标准的7-9倍(4410-5670元)即:4500-6000元;
10万元(含)以上的,救助比例约为低保标准的10-12倍(6000-7560元)。
(二)生活困难一次性帮扶
1.申请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生活困难一次性帮扶。
(1)退役军人因服役期间致残或因患有严重疾病等原因造成退役后本人就业困难,日常医疗和康复等必需支出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2)退役军人因服役时间长、市场就业能力弱等原因造成长期失业或突然下岗,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3)退役军人因旧伤复发、残情病情加重等原因,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4)退役军人因配偶患病,医疗费用支出较大,导致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5)帮扶对象本人患重大疾病(病种同济源大病医疗保险保障疾病范围)住院或门诊治疗,经医疗机构减免、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大病保险报销、城乡医疗救助等普惠性保障后,政策范围内的自负费用达不到大病专项救助标准,但自费费用支出较大,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6)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的退役军人子女在非义务教育期间,学费负担过重的;
(7)遭遇其他特殊情况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2.帮扶标准
(1)帮扶对象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保障范围后,基本生活仍严重困难,在提出申请前3个月内,家庭月人3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我市低保标准的,给予帮扶约为低保标准的4-6倍(2520-3780元)即:2500-4000元;
(2)在提出申请前3个月内,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我市低保边缘标准的,给予帮扶约为低保标准的1-4倍(630元-2520元)即:600-2500元。
(三)突发意外一次性应急援助
1.申请条件
帮扶对象因遭遇火灾水灾、交通事故、人身伤害、见义勇为等突发事件,造成人员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按规定给予临时救助后,生活仍严重困难的,可以申请突发意外一次性应急援助。退役军人因自然灾害或突发重大疾病意外死亡的,可以给予援助。
2.援助标准
根据伤害程度或财产损失程度,可同时办理普惠性救助和一次性应急援助。
人员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2万元(含)—3万元的,给予应急援助约为低保标准的1-2倍(630元-1260元)即帮扶援助1000元;
3万元(含)—5万元的,给予应急援助约为低保标准的3-4倍(1890元-2520元)即帮扶援助2000元;
5万元(含)—8万元的,给予应急援助约为低保标准的5-6倍(3150元-3780元)即帮扶援助3000元;
8万元(含)以上的,给予应急援助约为低保标准的7-8倍(4410元-5040元)。即帮扶援助5000元。
2022年我区的低保标准为每人每月630元。帮扶援助标准为低保标准的1-12倍,帮扶援助标准逐年随着低保标准增加而增加。
2022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