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5692106/2024-00035
有 效 性:
有效
发文机关:
司法局
发文字号:
济管司发〔2024〕1号
标  题:
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司法局关于印发《济源示范区人民调解组织备案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24-01-08
发布日期:
2024-01-10
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司法局关于印发《济源示范区人民调解组织备案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济源示范区人民调解组织备案工作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促进和规范全区人民调解组织备案管理工作,发挥人民调解在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中的基础性作用,推进更高水平平安济源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河南省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条例》《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河南省人民调解组织备案工作办法(试行)》(2022103和示范区《关于进一步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济区平安办202318等要求,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民调解组织,是指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第三条人民调解组织备案,是指设立单位将人民调解组织设立、变更和撤销等情况在规定时间内报示范区司法局,以备指导。

第四条  设立单位应当自人民调解组织发生下列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示范区司法局备案:

(一)人民调解组织设立;

(二)人民调解组织名称、人员组成、工作地址和联系方式等情况发生变更;

(三)人民调解组织撤销;

(四)其他需要备案的事项。   

示范区司法局可在备案前对设立单位进行工作指导。对符合设立、变更、撤销条件的人民调解组织,应予以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告知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不予备案。

示范区司法局审核接收备案材料后,向设立单位出具《关于同意XXXX人民调解委员会备案的复函》。

未纳入示范区司法局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名册的,不应以人民调解名义开展调解活动。

第五条  人民调解组织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人民调解组织备案表;

(二)人民调解组织组成人员花名册;

(三)人民调解员备案表;

(四)人民调解组织备案承诺书;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除应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设立必要性说明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名称应由“所在行政区划名称”+“行业、专业纠纷类型”+“人民调解委员会”三部分内容组成。例如:济源市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示范区司法局应当定期将人民调解组织备案情况推送示范区平安办济源市人民法院。

第六条  人民调解组织备案实行分级和属地管理原则:

(一)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其所属人民调解工作室的设立、变更和撤销情况应将相关资料提交所在地司法所初审后报示范区司法局

(二)级人民调解组织和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其所属人民调解工作室设立、变更和撤销情况应由设立单位将相关资料报示范区司法局备案。

第七条 人民调解组织应当于备案后五个工作日内,在示范区司法局指导下,登录“司法行政基层管理系统”录入、变更相关信息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济源示范区人民调解组织备案工作办法 (试行)》政策解读:http://xxgk.www.jiyuan.gov.cn/sfj/14192/16739/16754/t9691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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