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5692106/2024-00294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发布机构:
司法局
发布日期:
2024年01月10日
标  题:
​ 《济源示范区人民调解组织备案工作办法 (试行)》政策解读
《济源示范区人民调解组织备案工作办法 (试行)》政策解读

   问:请介绍一下《济源示范区人民调解组织备案工作办法(试行)》制定背景及依据

答: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切实履行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职责,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促进和规范全区人民调解组织备案管理工作,发挥人民调解在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中的基础性作用,推进更高水平平安济源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河南省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条例》《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河南省人民调解组织备案工作办法(试行)》(豫司文2022103号)和示范区《关于进一步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济区平安办20231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了济源示范区人民调解组织备案工作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工作办法》)。

问:请介绍一下《济源示范区人民调解组织备案工作办法(试行)》出台的意义和总体考虑

答:一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二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三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重要指示精神。是提高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履职能力。是提高示范区人民调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问:请介绍一下《济源示范区人民调解组织备案工作办法(试行)》的工作目标

答:落实人民调解组织备案工作,便于掌握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的设立和变更情况,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问:请介绍一下《济源示范区人民调解组织备案工作办法(试行)》的主要内容

答:《工作办法》共8条,明确了人民调解组织备案的概念人民调解组织设立、变更和撤销应当备案,人民调解组织实行属地管理、分级备案原则,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其所属人民调解工作室应当相应司法行政机关备案程序,人民调解组织备案应当提交材料等备案试行办法,《工作办法》自2024年18日起施行。

《济源示范区人民调解组织备案工作办法(试行)》正文http://xxgk.www.jiyuan.gov.cn/sfj/14192/16740/16753/t9420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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