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范区司法局机关各科室、律师协会、基层法律工作者协会:
根据法律服务行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省、市信用体系建设相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济源示范区法律服务行业管理实际,制定《济源示范区法律服务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1年12月22日
济源示范区法律服务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济源示范区法律服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法律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执业行为,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法律服务市场氛围,根据《律师法》《公证法》《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和《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济源示范区行政区域内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公证机构及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信用主体(以下称“法律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信用分级分类评价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济源示范区司法局(以下称“司法行政机关”)承担法律服务行业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法律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信用信息归集、信用等级评定、信用分类管理、信用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法律服务行业信用分级分类评价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归集、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动态监测、鼓励修复的原则,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 信用信息归集
第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法律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进行信用分级分类,依据的信息包括:基本信息、抽查检查信息、年度(检查)考核信息、违法违规信息、荣誉表彰信息及其他信息。
第六条 法律服务机构的基本信息包括: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及其居民身份证号码、业务范围、住所、许可证有效期等信息。
法律服务行业执业人员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执业机构、执业证号、执业类别、职称、执业证有效期等信息。
第七条 抽查检查信息包括: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双随机”抽查、约谈和整改情况等信息。
第八条 年度(检查)考核信息包括:年度(检查)考核结果、暂缓年度(检查)考核信息和不予年度(检查)考核信息。
第九条 违法违规信息包括: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业规范、执业纪律、职业道德等被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被行业协会惩戒、纪律处分的不良行为记录及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记录。
第十条 荣誉表彰信息包括:国家机关、人民团体、行业协会等对法律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的表彰奖励、典型示范等。
第十一条 司法行政机关承担法律服务行业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与对应行业协会的联络机制,及时归集行业协会产生的荣誉表彰、行业惩戒、纪律处分等信用信息。
第十二条 司法行政机关未按规定采集、记录、披露信用信息,采集、记录、披露不真实信息,故意将虚假信息记入信用信息档案的,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章 信用分级分类管理
第十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以自然年度为信用周期,对法律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进行信用动态评价。一个信用周期的基准分为80分,根据周期内的信用情况进行加(减)分。信用周期结束后恢复为基准分,进行下一周期信用评价。具体评价指标、评分标准按《济源示范区法律服务行业信用评分标准》执行(详见附件)。
第十四条 法律服务行业的信用等级分为五级:A级为优秀,信用评分90分(含)以上;B级为良好,信用评分80-89分;C级为中等,信用评分70-79分;D级为较差,信用评分60-69分;E级为差,信用评分低于60分。
第十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据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对法律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进行分类管理。
第十六条 信用等级评定为A级的法律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列入法律服务行业“红名单”,在后2个信用周期内,采取以下激励措施:
(一)连续3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办理司法行政审批业务时可享受“绿色通道”、“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
(二)开展日常执法检查和“双随机”抽查时,可减少检查频次;
(三)评定结果推送至济源示范区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依据国家信用体系建设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纳入联合激励对象;
(四)在司法行政系统开展的评优评先活动中,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推荐;
(五)在党委、政府、司法机关组建相关智库、人才库、专家库、专业机构库时,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推荐;
(六)在行业协会换届、增选班子成员,遴选工作机构委员时,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推荐;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法律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在2个信用周期的激励期内,发生失信行为的,不再享受上述激励措施。
第十七条 对信用等级评定为B级的法律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在下1个信用周期内,按常规频次开展日常抽查检查,督促其依法诚信执业。
第十八条 对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的法律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经常提醒督促,劝其认识并停止失信行为,在下1个信用周期内,采取以下约束措施:
(一)约谈法律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执业人员,要求其采取措施规范执业行为;
(二)不作为评先评优、相关智库、人才库、专家库、专业机构库、行业协会班子及其工作机构委员推荐人选。
第十九条 对信用等级评定为D级的法律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及时纠正其失信行为,依法依规对其暂停执业、限期整改,在下1个信用周期内,采取以下约束措施:
(一)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抽查检查力度和频次;
(二)取消评先评优、相关智库、人才库、专家库、专业机构库、行业协会班子及其工作机构委员推荐人选。
第二十条 信用等级评定为E级的法律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列入法律服务行业“黑名单”,在后2个信用周期内不予信用等级评定并采取以下约束措施:
(一)加大抽查检查力度和频次;
(二)在济源示范区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予以推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纳入联合惩戒对象;
(三)取消评先评优、相关智库、人才库、专家库、专业机构库、行业协会班子及其工作机构委员推荐人选。
(四)依法依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停止执业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惩戒方式。
第四章 信用异议和修复
第二十一条 法律服务行业的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应于信用周期结束后15日内,通过司法行政机关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15日。
法律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对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向作出信用评定的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异议,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司法行政机关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存在错误的,应予以调整并重新公示。
第二十二条 信用等级评定为E级的法律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惩戒期为2个信用周期,惩戒期满可自然解除。
信用等级评定为E级的法律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在履行处罚(处分)、完成整改等相关义务1年后,在惩戒期内未发生其他失信行为,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信用修复承诺书、相关整改文件以及受表彰奖励情况等材料申请解除惩戒的,可酌情予以提前解除惩戒。
解除惩戒后,当年度剩余信用周期不满3个月的,不予等级评定,下一信用周期按D级进行监管;当年度剩余信用周期3个月以上的,按实际情况评定信用等级。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济源示范区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济源示范区法律服务行业信用评分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