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MB1E08656/2023-00023
有 效 性:
有效
发文机关:
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字号:
济管市监〔2023〕12号
标  题:
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
成文日期:
2023-03-01
发布日期:
2023-03-01
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


根据省委、省政府印发的《河南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河南省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22年度全省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豫法政办〔202210号)、《济源示范区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22025)》(济区发〔20224号)和《济源示范区(济源市)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济源示范区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济法政20222

要求,为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在化解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中的作用,进一步健全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有效防控社会风险,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现就进一步加强行政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及省、示范区关于健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有关要求,充分发挥市场监管局在行政争议化解中的主力军作用,强化考核约束,增强主动性积极性,推动建立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高效衔接的工作机制,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大力推进市场监管系统依法行政水平再上新台阶。

二、行政调解范围原则、主体和程序

行政调解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在职权范围内,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通过协调和劝导,促使各方当事人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解决争议纠纷的活动。

(一)调解范围

1.行政争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争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涉及行政补偿、行政赔偿纠纷的行政争议。对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争议,其调解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

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由行政机关裁决、调处、处理的民事纠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与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民事纠纷。

情形不适用行政调解:

1.已经被仲裁机构、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或者已经经过行政复议机关、行政裁决机关、人民法院等依法作出处理的;

2.已经经过信访复查、复核的;

3.行政调解终止或者已经经过行政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就同一事实以相似理由再次申请行政调解的;

4.超过起诉期限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适用行政调解的其他情形。

(二)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充分尊重各方当事人的意愿,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方式或调解结果。

2.法原则。遵循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以行政调解代替行政执法,行政调解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3.公正效率原则。兼顾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调解结果公平公正,及时高效化解争议纠纷。对调解不成或者当事人要求终止调解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终止调解,依法作出处理或者引导当事人通过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定途径解决。

4.程序中立原则。行政机关要平等对待纠纷当事人,在案件调解过程中应当保持中立、不偏不倚。行政机关涉纠纷当事人应主动回避,确保调解客观公正。

(三)行政调解的主体

行政争议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上级机关调解。其中,重大、复杂行政行为的争议由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本级政府行政执法监督部门调解;其他行政行为的争议由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调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民事纠纷由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调解。

(四)工作程序

行政调解工作可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对于案情简单、当场能够解决的争议纠纷,适用简易程序。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可以事先制作格式化调解协议;对能够即时履行、案结事了的案件,可以不制作行政调解协议,由调解人员作工作记录。一般程序适用于案情复杂、当场不能解决的争议纠纷。一般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受理。行政机关接到当事人申请后,应当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凡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及时受理;不予受理的,要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2.调查。行政机关要根据双方的争议,采用调查取证、现场勘验、复议听证等方式方法,进行必要的调查,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在调查过程中,要积极向当事人宣讲有关法律法规。

3.。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要根据当事人的诉辩主张,依据有关法律,分析利害关系,促使当事人自行和解。

4.制作行政调解书。调解成功的,应当制作行政调解书。行政调解书应当载明行政纠纷事由、调解事项、事实、调解结果、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签名或盖章,要加盖调解机构印章。

5.履行和回访。达成调解、和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要积极履行。行政调解人员要督促协议履行,及时回访,做到案结事了。

工作任务  

(一)成立行政调解组织机构。成立济源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调解委员会,行政调解委员会下设局行政调解办公室,由法规科负责办公室日常工作,明确行政调解委员会和行政调解办公室职责,设立行政调解室。做到“机构、人员、场地、办公设施、办公经费”五落实。建立健全行政调解工作制度,制定行政调解工作程序,规范行政调解的申请、受理、调查、实施、调解期限、制作调解协议等工作环节。

(二)梳理行政调解事项职责清单。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执法实际和行政管理事项,梳理出本单位常见的行政调解具体事项,司法局依法行政指导科进行审核确认后,在济源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同步在自有网站开设“行政调解”专栏,及时将本部门行政调解事项职责清单连同联系科室、联系电话,进行公开。

(三)探索开展行政调解“三个融入”(行政调解融入重大执法决定、日常监管和执法过程、受理举报投诉)试点工作。在开展行政调解工作中,要重点探索开展行政调解融入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试点工作。要依据本部门行政执法行为的类别、执法层级、所属领域等因素实际确定重大执法决定事项,制定重大执法决定目录清单向社会公开。在作出属于行政调解范围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时,告知当事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定救济途径的同时,主动送达行政调解告知引导书,引导当事人向其本级政府行政执法监督部门申请行政调解。行政调解机关收到行政调解申请书后,应当依法及时进行行政调解。行政调解融入日常监管和执法过程:行政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管、执法检查、立案调查或者核查时,发现行政相对人不理解、有异议等行政争议和与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民事纠纷,应当通过口头或书面,主动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调解的权利和途径,引导当事人通过行政调解解决争议纠纷。行政调解融入受理投诉举报:要公开本单位本部门投诉举报电话,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主动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调解的权利和途径,引导当事人通过行政调解解决争议纠纷。

四、健全工作机制

)建立健全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衔接配合机制。单位在处理与行政管理职能相关的民事纠纷时,应优先选择调解、协商处理模式,做到管理和调解并重,行政调解机构与人民调解组织加强沟通协作、形成联动,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对不愿进行调解或经调解无法达成协议的行政争议,要积极引导当事人运用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方式进行解决;对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结果不服的,应当告知司法救济权利和渠道

对进入行政诉讼程序的争议纠纷,各单位要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做好行政案件诉前、诉中的协调工作。对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立案阶段提出的协调意见,应当认真对待、主动履行;对人民法院指出的执法问题,应当立即核实、改正、消除负面影响根据案件审理及执行需要接受法院邀请选派工作人员协助调解参与执行和解,促进行政争议化解,力争案结事了。要依法、及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维护司法权威。

)建立统计报告制度。建立报制度,各单位季度最后一个月20日前要汇总统计行政调解工作情况,报送局行政调解办公室。对社会影响较大或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重大复杂纠纷,应及时报送调处情况。局行政调解办公室季度对报送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和通报。

(三)建立行政调解文书归档制度行政调解案件要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和规范,及时归档编号,做到一案一档。归档文书材料应包括:目录、调解申请书、调解告知书、调解协议书、送达回证等。参考《河南省行政调解文书示范文本》《河南省行政调解文书使用说明》,做到统一、规范,提高调解文书和立卷归档质量。

、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行政调解工作是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提高站位,主要负责人要定期听取行政调解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行政调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切实履行行政调解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成立行政调解委员会,加大对行政调解经费的保障力度,确保行政调解工作正常开展切实将行政调解融入行政执法,有效化解争议纠纷。

强化队伍建设各单位要选取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有较高法律水平、善于做群众工作的人员作为行政调解员,建立专业调解员名录并向社会公布。加强对行政调解人员的法律和业务知识培训,提升行政调解技能,加快提高行政调解队伍的整体素质。

实行考核奖惩行政调解工作已纳入示范区平安建设和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要加强日常监督和考核对工作积极、成效突出单位和人员,要给予表扬奖励对因组织领导不力,调解工作不落实,导致矛盾纠纷激化或引发重大事件的,要进行责任倒查,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做好宣传引导。单位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微信、微博、客户端等各种媒体和传播手段,加强宣传,引导广大人民群众了解行政调解工作,并主动选择行政调解解决矛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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