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规定,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特制定本指南。
一、工作机构
本政府机关自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受理坡头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坡头镇党政办公室。
办公地址:济源市坡头镇人民路6号坡头镇政府
办公时间:
夏季:上午8:00至12:00,下午15:00至18:00
冬季:上午8:00至12:00,下午14:30至17:30
联系电话:0391—6026100
传真号码:0391—6026939
通讯地址:济源市坡头镇人民路6号坡头镇政府 邮政编码:459000
电子邮箱:jyptz@163.com
二、目录编排体系
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使用电子文档方式编排、记录和存储各类信息,主要含以下要素。
序号 索引号 信息内容 公开形式 生成日期 发布机构 详细信息
1、索引号。索引号是为方便信息索取所编排的信息编码。每条信息有唯一的信息索引号。信息索引号由“地区及部门编号”、“信息分类号”、“信息生成年号”、“信息顺序编号”四组代码构成。
2、公开内容。简要描述公开信息的内容。
3、公开形式。公开形式是指政府公开信息的种类,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类。
三、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需要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镇政府及办公室层面信息,本机关将主要通过以下方式主动公开。
1、坡头镇政务公开专栏。
网址为:http://www.jiyuan.gov.cn/zbzwgk/ptz
2、坡头镇微信公众平台(醉美坡头)。
3、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
4、坡头镇便民服务中心政务公开专区信息公开查阅场所。地址:坡头镇人民路6号 联系电话:0391-6026100
开放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夏季) 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冬季)
(三)公开时限
属主动公开范围的镇政府信息,本机关将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信息分类
公开信息按照:政策、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基层政务公开、村居信息公开四大类进行主动公开,并且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四、依申请公开
(一)申请方式
1.网上平台。申请人可以在济源是人民政府网站依申请公开栏目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并提交,申请提交成功后,可登录账号查询进度和结果。
2.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信函、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发送传真后应电话联系进行确认。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直接到坡头镇人民政府党政办公室,当面提出申请。
4. 电子邮箱:通过邮箱sfqptz@163.com发送电子邮件提出申请,邮件标题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将填写的电子格式《申请表》及身份证明材料(扫描件)作为附件发送。
(二)申请的处理
1.审查。本机关在收到申请后,将对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要件不完备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
申请人单件申请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要求的,鉴于针对不同要求的答复部门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要求分别提出申请。
2.申请的处理。本机关对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该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1)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部分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部分公开的理由;
(3)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4)不属于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实际情况。
3.答复方式。按照申请人在《申请表》中的要求,可提供纸质、光盘或其他介质形式的政府信息,并可通过自行领取、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答复。
(三)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涉及信息处理收费情形,按照《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
(四)注意事项
1. 填写《申请表》时,应按规定填写真实姓名或名称、联系方式等信息,并提交有效身份证明;所需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包括能够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载体形式。
2.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机关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
五、不予公开范围
1.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 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 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六、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