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政〔2025〕7号
承留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承留镇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机关各部门、镇直各单位:
现将《承留镇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贯彻落实。
2025年7月21日
承留镇政府投资管理办法(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河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济源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承留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政府鼓励社会资金投向以上领域。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 政府投资应当与承留镇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量力而行、统筹平衡。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第六条 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第七条 镇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按其职责依法对政府投资和政府采购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项目决策
第八条 政府投资应根据镇域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结合财政收支状况,统筹安排、规范使用各类财政资金。
第九条 需政府投资或政府采购的项目,由各行业部门提出项目请示,由镇党政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决定。
请示应体现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项目法人单位
(二)项目的必要性和依据
(三)项目内容、规模、计划投资金额
(四)与项目相关的配套服务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条 请示一经批复,项目部门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或者改变设计方案。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预算金额的,项目部门应说明原因,报请党政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决定,未经批准不得调整实施。
第十一条 总投资超5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须报请市政府研究同意。
第十二条 需要向市政府及各相关职能部门报批的项目,严格按照《济源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 政府采购方式
第十三条 政府采购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严格执行。
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单一来源采购;
(五)询价;
(六)竞争性磋商以及其他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十五条 必须在济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包括:
(一)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工程,预算金额达到400万元以上;
(二)与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工程,预算金额达到400万元以上;
(三)与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相关且密不可分的设备、材料等货物,预算金额达到200万元以上;
(四)与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相关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预算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预算金额合计达到上述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根据专业分工和资质要求合理确定工程标段,不得随意拆分,规避招标。
第十六条 必须在济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政府采购的工程项目包括: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
(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达到政府采购工程限额标准60万元以上但未达到工程招标限额标准400万元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
(三)达到工程限额标准400万元,但与建筑物和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无关的单独的装修、拆除、修缮项目。
第十七条 政府采购的货物和服务项目要求如下: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必须进行集中采购。
(二)除集中采购项目外,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必须在济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采购。
(三)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达到20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必须在济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标。
第十八条 工程项目预算金额在30万元(含)以上,60万元(不含)以下的,由镇政府委托代理机构选择合适的方式进行政府采购。预算金额在30万元(不含)以下的,经镇党政领导班子会议按照“三重一大”制度决策后可直接发包,合同价格应参照市场价在预算基础上进行下浮。
第十九条 货物和服务项目预算金额在30万元(含)以上,50万元(不含)以下的,由镇政府委托代理机构选择合适的方式进行政府采购。预算金额在30万元(不含)以下的,经镇党政领导班子会议按照“三重一大”制度决策后,通过市场询价确定供应商和合同金额。
第二十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施工发承包,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政府投资项目中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应报请市政府同意,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第二十一条 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市补助资金占比30%以上或上级要求需财政评审的项目,工程预算和竣工结算需要报市财政部门评审。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二)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三)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五)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四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部门要提高前期工作质量,杜绝前期深度不够、储备不足仓促上项目等问题,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要求。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开工建设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不符合规定建设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四条 项目合同中需明确项目类型(工程、货物或服务)。
第二十五条 投资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需编制工程预算并于政府审核备案;10万元以下内容单一的工程项目可简化流程,项目部门在合同中明确工程量和单价即可。
第二十六条 政府采购的货物和服务项目,项目部门需编制采购清单,并在合同中明确各项货物和服务的规格、数量和单价。
第二十七条 需进行财政评审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期内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自然灾害、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造成超出合同价的应进行预算变更调整。预算变更调整分三种情形报批,未按相关程序报批的,一律不得确认预算变更调整。变更应按以下流程执行:
1、对建设项目超过合同价未超过财政评审工程预算价的,需说明超出具体原因报分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批准,财政局评审后进行预算变更调整。
2、对建设项目超过合同价和财政评审工程预算价,未超过审批的投资概算或初步设计的,需说明超出具体原因并报请市政府研究同意,财政局评审后进行预算变更调整。
3、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超出审批的投资额、投资概算或初步设计,确需调整投资概算的,应依据济政办〔2021〕2号文件要求先履行投资额或概算调整审批程序,再进行财政评审和预算变更调整。
本办法所称工程变更,是指工程自完成招标(发包)之日起直至完成竣工验收前,在施工过程中对经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的设计变更和因施工条件变化引起的现场签证及施工工艺(方法)调整。
第二十八条 不需进行财政评审的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按以下流程执行:
1、项目变更后总投资超过合同价1万元(不含)以下,且不超过请示批复金额的,由项目部门提出,填写项目变更申请表,于政府备案后实施。
2、项目变更后总投资超过合同价1万元(含)以上,且不超过请示批复金额的,由项目部门提出,填写项目变更申请表,经镇党政领导班子会议按照“三重一大”制度决策后实施。
3、项目变更后总投资超过请示批复金额的,由项目部门提出,经镇党政领导班子会议按照“三重一大”制度决策后,重新调整批复金额后实施。
第二十九条 项目部门应在项目完成后及时组织各相关单位进行验收,验收报告中应充分体现通过验收的项目内容,且将档案验收作为项目验收的必要环节,档案不齐全的项目不予验收。工程项目验收合格后,由施工单位对项目进行初步结算提交至镇政府,镇政府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其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作为付款依据。货物和服务项目验收合格后,以验收报告作为付款依据。
第三十条 政府项目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范》的要求,建立健全项目档案,从项目规划到工程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的文件资料,都要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并由项目部门移交至镇政府档案室。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超越审批权限审批政府投资项目;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予以批准;
(三)未按照规定核定或者调整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
(四)为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安排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五)履行政府投资管理职责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二)未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三)转移、侵占、挪用政府投资资金。
第三十三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
(二)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三)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
(四)擅自增加投资概算;
(五)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
(六)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
第三十四条 项目单位未按照规定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三十六条 《承留镇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办法》(承政〔2021〕88号)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废止。
附件:1.承留镇政府投资项目预算审核表
2.承留镇政府投资项目变更审批表
3.承留镇政府投资项目结算审核表
4.承留镇政府工程项目验收报告(模板)
5.承留镇政府货物、服务项目验收报告(模板)
附件1
承留镇政府投资项目预算审核表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 ||||
项目部门 | 审核人员 | |||
审 核 内 容
分管领导签字(章):
| ||||
项目分管领导:
| 主要领导:
|
附件2
承留镇政府投资项目变更审批表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 |||
项目部门 | |||
请示金额 | 合同价 | ||
变更金额 | 累计变更金额 | ||
变更原因 变更内容
| |||
项目分管领导:
| 主要领导:
|
附件3
承留镇政府投资项目结算审核表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 ||||
项目部门 | 审核人员 | |||
审 核 内 容
分管领导签字(章):
| ||||
项目分管领导:
| 主要领导:
|
附件4
承留镇政府工程项目验收报告(模板)
项目名称 | |||||||
建设单位 | 项目部门 | ||||||
勘察单位 | 设计单位 | ||||||
施工单位 | 监理单位 | ||||||
开、竣工日期 | 验收时间 | ||||||
项目概况:
| |||||||
验收内容:
| |||||||
验收结果:
验收人员签字(2人以上,部门主任必须参加):
| |||||||
勘察单位意见 (公章):
签字:
年 月 日 | 设计单位意见(公章):
签字:
年 月 日 | 施工单位意见(公章):
签字:
年 月 日 | 监理单位意见(公章):
签字:
年 月 日 | 建设单位意见(公章):
签字:
年 月 日 |
附件5
承留镇政府货物、服务项目验收报告(模板)
项目名称 | ||||||||
项目部门 | ||||||||
序号 | 货物(服务)信息 | 数量 | 单价(元) | 小计(元) | 验收结果 | 备注 | ||
1 | ||||||||
… | ||||||||
共计(元): | ||||||||
验收意见:
验收人员签字(2人以上,部门主任必须参加): | ||||||||
供应商(公章):
签字:
年 月 日 | 采购单位(公章):
签字:
年 月 日 |
承留镇党政综合办公室 2025年7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