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和加强济源老字号认定和管理,济源示范区商务局对《济源老字号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济管发统〔2023〕109号)进行了修订完善,形成了新的《济源老字号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本次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5年3月18日—2025年4月1日。如对该文件有意见或建议,请采用“意见或建议+理由”的形式,通过以下途径反馈:
一、拨打电话0391—6633305,接听时间为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二、发送电子邮件至jyswfmk@163.com,邮件主题请注明“济源老字号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反馈”等字样。
三、邮寄信函至济源市沁园街道第二行政区9号楼9219房间(商务局流通业发展和商贸服务业科),信封上请注明“济源老字号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反馈”等字样,邮编459000。
附件:济源老字号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商务局
2025年3月18日
附件
济源老字号认定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老字号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22〕124号)精神,传承与发展济源老字号,提升济源老字号品牌价值,弘扬优秀传统文化,规范济源老字号的认定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体原则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济源老字号,是指依本办法认定、创立时间较早、济源地域文化特征鲜明并且得到社会广泛认同的品牌(字号、商标等)。
第二条示范区商务局负责济源老字号认定和管理工作,会同市场监督管理局、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等部门,每两年认定并公布新一批次济源老字号名录。
第三条济源老字号认定管理遵循“自主培育、自愿申报、优中择优、有进有出”的原则。
第二章认定条件
第四条济源老字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创立时间在25年(含)以上;
(二)具有鲜明的济源地域文化特征;
(三)面向居民生活提供经济价值、文化价值较高的产品、技艺或服务;
(四)历史底蕴深厚,工艺技术独特,设计制造精良,产品服务优质,具有行业代表性,社会广泛认同。
第五条济源老字号市场主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济源区域内依法设立;
(二)依法拥有与申报的济源老字号相一致的字号,或者与申报的济源老字号相一致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使用权;
(三)与申报的济源老字号相一致的业务连续经营10年(含)以上;
(四)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五)未被列入失信主体名单且在申报之日前三年内无严重违法记录。
第三章认定程序
第六条公告发布。示范区商务局在申报开始之日的30日前,在门户网站和主要媒体上公告济源老字号申报和认定工作的具体安排。
第七条申报材料。申报济源老字号的市场主体应当按照规定向示范区商务局提交申报材料,具体包括:
(一)申请报告:基本信息、股权结构及近3年经营情况;品牌(字号)创始人、创立时间以及发展历程情况介绍;历代传承的特色产品、技艺、服务等情况介绍;
(二)《济源老字号申报表》;
(三)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等复印件;
(四)创立时间的证明材料;
(五)主营业务传承脉络清晰的证明材料;
(六)老字号注册商标的权属证明文件;
(七)在设计研发、工艺技术、产品服务和经营理念、管理模式等方面创新发展的介绍材料;
(八)市场主体文化介绍材料和获得荣誉的证明材料;
(九)针对上述材料并经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的真实性承诺;
(十)示范区商务局和相关部门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初步审核。示范区商务局对提交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进行初步审核,认为符合济源老字号认定条件的,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九条专家评审。示范区商务局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形成认定意见,提出拟认定的济源老字号及相应的市场主体。
第十条社会公示。示范区商务局在门户网站和主要媒体上对拟认定的济源老字号及相应的市场主体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任何单位和个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间向示范区商务局提出,并提供详实的书面举证材料。
第十一条作出决定。在公示期间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示范区商务局会同相关部门列入济源老字号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颁发证书。示范区商务局向济源老字号市场主体授予济源老字号标识使用权、颁发济源老字号牌匾。
第四章标识、牌匾使用
第十三条济源老字号标识和牌匾使用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示范区商务局对济源老字号标识和牌匾的使用实行统一管理和监督;
(二)济源老字号标识适用于示范区商务局认定的济源老字号及济源老字号市场主体。未被认定为济源老字号的市场主体或个人,不得使用济源老字号标识;
(三)济源老字号标识属示范区商务局所有,由标准图形和“济源老字号”中英文文字组成,图形可单独使用,也可与文字组合使用;
(四)济源老字号市场主体可在与济源老字号相一致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包装、装潢、各类资料、广告宣传及互联网等媒介以及相关业务活动中,使用统一规定的济源老字号标识、牌匾;
(五)济源老字号标识以其老字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为限,并应明显标注获得认定的市场主体名称,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同时,应符合《商标法》《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六)济源老字号标识必须根据规定式样使用,可按比例放大或缩小,但不得更改标识的比例关系和色值。印刷时附着媒介的底色不得影响标识的标准色值,不得透叠其他色彩和图案;
(七)示范区商务局统一制作和颁发济源老字号牌匾,未经许可,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自行制作、伪造、变造、销售或者冒用;
(八)济源老字号牌匾应悬挂或放置于济源老字号市场主体主要办公或经营场所,牌匾需保持牢固安全、整洁、美观,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随意侵占、污损、破坏牌匾。涉及不可移动文物的,悬挂、放置牌匾不得破坏文物;
(九)被示范区商务局移出济源老字号名录并收回济源老字号标识使用权及牌匾的市场主体,自示范区商务局作出决定之日起,停止使用济源老字号标识,并负责清理自身使用的有关济源老字号标识;济源老字号牌匾由示范区商务局负责收回、注销和销毁;
(十)济源老字号的市场主体名称和商标注册人名义发生变更后,济源老字号标识和牌匾的使用权随之变更,并报示范区商务局备案;
(十一)示范区商务局对济源老字号进行动态管理和评估,优先推荐经营状况良好、得到广泛的社会认同和赞誉的济源老字号市场主体申报中华老字号、河南老字号。
第五章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济源老字号市场主体应当于每年4月30日前向示范区商务局报送上一年度经营情况(上市公司可在财务报表公布后的5个工作日内进行上报)。
第十五条济源老字号发生以下变化时,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示范区商务局提出变更申请,并详细说明发生变化的理由:
(一)市场主体名称发生变化的;
(二)在不丧失老字号注册商标使用权的前提下,该注册商标发生转让的;
(三)老字号注册商标发生变化的。
示范区商务局接到变更申请并核实后,通过门户网站公布变更信息。
第十六条济源老字号市场主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示范区商务局责令3个月内予以整改,必要时可约谈市场主体负责人:
(一)信息发生变化后未及时提交变更申请的;
(二)未及时报送上一年度经营情况的;
(三)济源老字号标识、牌匾使用不符合本办法标识使用规定的;
(四)因经营问题被相关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引起社会不良影响的;
(五)因违反《文物保护法》相关规定,对涉及不可移动文物的生产经营场所违法进行修缮、转让、抵押、改变用途等活动被相关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
(六)被相关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
第十七条济源老字号市场主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示范区商务局暂停其济源老字号标识及牌匾使用权:
(一)被示范区商务局约谈,未按时整改或整改措施不力的;
(二)被相关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第十八条济源老字号市场主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示范区商务局将其移出济源老字号名录并收回济源老字号标识使用权及牌匾:
(一)市场主体破产清算、解散、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或3年以上不开展经营活动的;
(二)丧失老字号注册商标所有权及使用权的;
(三)发生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或安全事故、重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或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四)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济源老字号示范称号的;
(五)被暂停济源老字号标识及牌匾使用权,到期后仍未有效整改的;
(六)“河南老字号”称号被河南省商务厅撤销的;
(七)其他不符合济源老字号和济源老字号市场主体认定条件的。
第十九条济源老字号被撤销的,自撤销之日起,相应品牌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济源老字号。
第二十条示范区商务局作出暂停或收回济源老字号标识使用权、移出济源老字号名录决定的,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其他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实施前已经认定的济源老字号,按照本办法管理,无需重新申报。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实施前,已经省商务厅认定为“河南老字号”的,自动列入济源老字号名录,按照本办法管理。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示范区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济源老字号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济管发统〔2023〕10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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