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5692106/2024-00241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发布机构:
司法局
发布日期:
2024年10月20日
标  题:
​ 济政复决〔2024〕第13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济政复决〔2024〕第13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行政复议决定书

济政复决〔2024〕第133号

申请人:李某

被申请人济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违法,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8月9日受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

1.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处理答复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作出答复;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请求被申请人提出书面答复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复制一份提供给申请人。

申请人的理由:

关于申请人信访被申请人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保障房按政策出售一案,济源市信访局作出了新的行政行为,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意见,由被申请人导入其他途径处理,第一次申请人于5月27日以邮寄的形式向被申请人邮寄申请处理,被申请人将邮寄申请丢失。申请人又于7月6日在邮政二次向被申请人邮寄申请,至今未给予任何回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予答复的行政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作出答复,将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复制一份提供给申请人。现提出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答复:

一是关于处理答复问题。2024年5月26日,申请人按照《济源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办公室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向被申请人申请按相关政策对其申请作出处理,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28日将答复意见书送达申请人本人,其当场予以签收。2024年7月7日,申请人再次向被申请人申请按相关政策对其申请作出处理,被申请人于2024年8月7日再次将答复意见书送达申请人本人,其当场予以签收。二是关于公租房出售问题(一)有关政策要求。经核实,我市分别于2009年和2015年2次按照省政府有关文件和会议要求出台廉租住房(公租房)出售政策,但均因上级层面禁止而未正式实施。2009年,市政府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7〕24号文件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豫政〔2007〕72号)精神,印发了《济源市廉租住房出售管理暂行办法》(济政〔2009〕32号)。该文件印发后,原廉租住房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也通过座谈、调查问卷等形式在已入住廉租房家庭中开展了购房意向摸底工作,但因出售实施方案未获得批准,导致廉租房出售工作搁置。2015年10月,《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若干意见》(豫政办〔2015〕138号)规定:“省辖市、县(市)政府可根据本地保障房数量,结合住房保障总需求,对政府拥有产权的公共租赁住房,探索实行先租后售、租售并举”。同时要求:“省辖市、县(市)实行租售并举期间,不得新增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计划”。根据文件精神,我市于2015年12月3日出台了《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源市公共租赁住房出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济政办〔2015〕111号),明确了济源公租房出售政策,并废止了《济源市廉租住房出售管理暂行办法》。文件印发后,被申请人对小康家园和富士花园公租房项目出售价格进行了核算。2016年,省住建厅要求各地市停止实施公租房出售工作,因此我市的公租房出售工作随即停止,未制定相应的出售实施方案。2018年,审计署组织对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所辖1118个市县2018年棚户区改造和公共租赁住房的投资、建设、分配、使用和后续管理等情况进行审计,指出全国一些地方违规出售公租房等问题,并要求整改。(二)当前济源公租房房源情况。目前,我市公租房房源较少,还有很多家庭处于公租房轮候状态,济源公租房现有房源无法满足群众租住需求,仍有新增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计划,尚不具备实行公租房租售并举政策。鉴于以上,在当前政策不允许且房源紧张的背景下,我市的公租房无法出售。

经查明:

2024年5月26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申请书》,主要内容为:“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按文件政策和申请人申请,根据《信访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及济源市人民政府信访复查复核办公室的信访答复意见书对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处理。”2024年6月25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申请事项答复意见书》,主要内容为:“经核实,我市在2009年和2015年两次按照省政府有关文件和会议要求出台廉租住房(公租房)出售政策,但均因上级层面禁止而未正式实施。同时,鉴于我市公租房房源较少的现状,目前还有很多通过资格审核的家庭处于轮候状态,尚无法满足广大群众的租住需求。若开展公租房销售工作,将导致房源进一步减少,供需矛盾更加突出。因此,在当前政策不允许且房源紧张的背景下,我市的公租房无法进行出售。”,并于2024年6月28日送达申请人。2024年7月7日,申请人再次向被申请人提交《申请书》,该《申请书》的内容与申请人2024年5月26日向被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内容一致。2024年8月6日,被申请人再次对申请人作出《申请事项答复意见书》,并于2024年8月7日送达申请人,该《申请事项答复意见书》的主要内容与被申请人2024年6月25日对申请人作出《申请事项答复意见书》的主要内容一致。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申请书、邮寄单、申请事项答复意见书、豫政办〔2015〕138号文件、济政办〔2015〕111号文件等。

本机关认为:

被申请人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之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了答复,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不能成立。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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