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济政复决〔2024〕第94号
申请人:苏某。
被申请人:济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举报处理结果,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6月20日受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举报处理结果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职。
申请人的理由:
申请人发现网站(www.xxx.cn)上使用不完整的问题地图进行违法宣传,缺少“南海区域:位于中国大陆南方,九段线以内海域”违反《广告法》之规定于2024年3月14日通过邮政挂号信(挂号信编号XA3600203XXXX)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一份举报陈述书(详见附后材料),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16日签收(见邮政物流信息),时至今天2024年6月15日,申请人未收到被申请人的任何回复。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三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投诉、举报违反本法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投诉、举报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接到投诉、举报 的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投诉、举报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接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举报人。时至今天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举报材料已超过近三个月,而申请人未收到任何处理结果和任何告知,被申请人未依法保障申请人的知情权,申请人请求依法查处并告知未能实现,综上被申请人未作任何回复和告知与申请人具有利害关系,申请人的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违法于法有据,与事实相符,恳请复议机支持为法制政府添砖加瓦。
被申请人答复:
2024年3月16日,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的举报陈述书(邮寄单号:XA3600203XXXX),称济源市某有限公司在其网站上使用不完整的中国地图进行违法宣传。3月20日,该案交由玉泉市场监管所办理。2024年3月22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对申请人举报事项进行调查,通过“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对济源市某有限公司网站发布广告使用的地图页面进行电子取证。4月3日,对该公司供应科科长张中涛进行询问。经查,济源市某有限公司在其网站上发布广告使用的中国地图未将中国大陆南方九段线以内海域纳入国家版图,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四项“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四)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之规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3日已立案调查。申请人要求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结果,如不予处理或者不予立案查处的请书面告知其理由依据。因被申请人已经立案查处,案件未办理完结,故暂未告知处理结果。被申请人已于2024年7月1日,向申请人邮寄了《举报立案告知书》。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已履行法定职责,请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查明:
2024年3月16日,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的举报书,主要内容为:“被举报人济源市某有限公司在其网站上使用不完整的中国地图进行违法宣传。”接到举报后,被申请人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核实。2024年4月3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工作人员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当天,被申请人填写了立案审批表,对申请人举报的事项决定立案调查。但直到2024年6月17日申请人提起该行政复议申请时,被申请人未将是否立案决定告知申请人。2024年7月1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了济市场监管玉〔2024〕第XX号举报立案告知书,并通过邮寄方式送达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案件来源登记表、询问通知书、询问笔录、营业执照、情况说明、立案审批表、举报立案告知书等
本机关认为: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之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16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2024年4月3日作出立案决定,2024年7月1日对申请人作出举报立案告知,属于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作出举报告知。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二)之规定,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作出举报告知的行政行为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