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济政复决〔2024〕第90号
申请人:卢某。
被申请人:济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违法,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6月3日受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
请求确认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违法。
申请人的理由:
申请人于2010年11月12日到济源市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处工作,在烧成车间一直工作至2021年3月9日。依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济源市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应该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但济源市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从未给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致使申请人老无所依。申请人多次向被申请人反映济源市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但济源市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以申请人所述情况不属于其管辖为由,不予受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依法负有向济源市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征缴养老保险的责任,但其放任济源市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不履行法定义务,对济源市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不予监督纠正,经申请人多次反映不予受理,其行为已经构成了行政不作为,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致使申请人老无所依。申请人为了老有所养,也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据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特向济源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违法,为申请人征缴2010年11月至2021年3月的社保费用。
被申请人答复:
被申请人不存在行政不作为行为。被申请人收到卢某的投诉材料后,工作人员已及时告知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补缴条件,不能办理一次性补缴手续。经调查,卢某,女,身份证号:41088119670104XXXX,现年57岁。其于2010年11月至2021年3月在济源市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材料公司)工作,某材料公司未为卢某缴纳社会保险,经查询社保系统卢某也没有企业职工参保缴费记录。卢某于2021年4月12日(已超法定退休年龄)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院)申诉社会保险缴纳一事,仲裁院以“已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作出了《不予受理通知书》。后其诉至市法院、中院一直到省高院,均驳回其诉讼请求。2024年3月28号,申请人又向社会保险中心邮寄了投诉材料,要求某材料公司为其补缴养老保险。《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规〔2020〕4号)明确规定,下列情形不得办理补缴业务: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无参保缴费记录人员不得通过一次性补缴的方式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申请人中心工作人员告知申请人,其2017年1月已年满50岁,现在已超过国家规定的女职工50周岁法定退休年龄,且无参保缴费记录,不符合河南省规定的补缴条件,故不能为其办理一次性补缴手续。综上所述,申请人在某材料公司工作期间,从未向被申请人投诉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事实。2024年3月28号,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材料时,其本人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无参保缴费记录,不符合河南省规定的补缴条件,故不能为其办理补缴手续。2024年6月14日,济源市社会保险中心向卢某送达了《不予受理告知书》。申请人的申请事项无法律依据,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查明:
2024年3月28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社保征缴科邮寄《投诉材料》,主要内容为:“申请人2010年11月12日到济源市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处工作,在烧成车间一直工作至今。工作期间,单位从未给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请求查处济源市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并监督其为申请人补缴养老保险金。”2024年3月29日,被申请人社保征缴科签收。直到申请人2024年5月30日提起该行政复议时,被申请人未予答复。另查明,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社会保险中心为被申请人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主要职责是:“……(二)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伤保险、事业保险的参保登记、社会保险费征缴、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业务经办工作。……(四)负责示范区社会保险参保稽核、待遇稽核、内控制度建设和社会保险反欺诈工作。……”2024年6月13日,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社会保险中心对申请人作出《不予受理告知书》,主要内容为:“2024年3月,你向我中心邮寄投诉材料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无参保缴费记录。故不符合补缴相关政策规定,无法受理你补缴事宜。”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投诉材料、邮寄单、邮件轨迹、不予受理告知书、中共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工作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文件等。
本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二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和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对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之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投诉后应当对申请人的投诉依法处理,被申请人直到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时仍未依法处理,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但,行政复议期间,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社会保险中心作为被申请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申请人的投诉作出了《不予受理告知书》,视为被申请人已对申请人履行了法定职责。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二)之规定,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〇二四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