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5692106/2024-00207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发布机构:
司法局
发布日期:
2024年09月24日
标  题:
​ 济政复决〔2024〕第8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济政复决〔2024〕第8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行政复议决定书

                 

济政复决〔2024〕第89

申请人:济源某专业合作社

被申请人:济源市公安局玉川分局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职责的不作为行为违法,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5月7日受理,2024年7月5日延期审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

1.确认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职责的不作为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申请人的理由:

2023年4月9日,申请人报案养殖区的房屋及机器设备消失不见了,被申请人出警调查后,于2023年9月6日以“没有犯罪事实”为由作出了不予立案通知书。但申请人认为即便不构成刑事案件,违法人的行为也应受到治安处罚,于2023年12月20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了行政立案申请书,但时至今日,被申请人也未作任何答复,其行为已构成行政不作为,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不作为行为违法,故根据《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特提起行政复议,望贵机关查清事实后,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答复:

2023年4月10日9时,黄某报警称克井某水库发电站里三个活动板房、一台冷冻机、一台蒸氧机、水泵等丢失,价值7万余元。被申请人接到报警后,经民警现场核实情况后,当场口头告知报警人黄某属于民事纠纷,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可向法院提起诉讼。2023年7月6日,申请人再次向被申请人报案,同时向河南省公安厅信访,2023年7月13日,被申请人接到市公安局转办省公安厅信访事项后进行调查核实。2023年9月6日,被申请人经对全案进行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也不构成治安违法,以“没有犯罪事实”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向报警人黄某进行送达。被申请人办案民警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条规定:“对重复报案、案件正在办理或者已经办结的,应当向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作出解释,不再登记。”向申请人解释说明,并再次告知报警人黄某报警事项属于纠纷,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申请人对此结果不满意,又开始向济源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2023年12月20日,申请人又向被申请人邮寄《行政立案申请书》,但因该申请事项与其2023年4月10日、2023年7月6日的报警事项及2023年7月13日转办的信访事项为同一请求事项,且无新的事实根据,属于重复申请,对于该申请内容,被申请人此前已经两次作出过明确告知,不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因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于2023年12月20日邮寄的《行政立案申请书》之前已充分履行法定职责,已解释说明,不再进行登记。综上所述,被申请人的行为已履行法定职责,本事项申请人已通过信访途径反映问题,通过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对此事项申请立案监督,已充分保障其救济权利。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请求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经查明:

2023年12月20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行政立案申请书,主要内容为:依法对2023年9月5日济源市克井镇某水库黄某鱼池故意损坏财物案予以行政立案。直到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时被申请人未作为治安案件进行立案,也未对申请人进行告知其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行政立案申请书、邮件交寄单等。

本机关认为:

被申请人在接到申请人的报案后,既没有作为治安案件进行调查,也没有告知报案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规定,属于未履行法定职责。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对申请人2023年12月20日的行政立案申请作出处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〇二四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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