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济政复决〔2023〕第36号
申请人:常某某。
被申请人:济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常某某反映问题的答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3年6月16日受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
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常某某反映问题的答复”的处理意见。
申请人的理由:
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意见,违背人社部发〔2012〕69号文件第二条第(九)项规定。理由如下:1、被申请人的处理意见,根据人社部发〔2012〕69号文件第二条第(六)项规定是针对没有参加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退休工作人员的。申请人2015年7月退休时已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符合人社部发〔2012〕69号文件第二条第(九)项规定,应计发基本养老金。2、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劳社厅函〔2001〕44号)文件:退休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被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可以按服刑或劳动教养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基本养老金调整。3、根据河南省委老干部局主办《老人春秋》2022年9月上第17期第49页“平安家园护老有法”栏目:退休人员服刑期满后,基本养老金还存在吗?服刑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刑满释放后按服刑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
被申请人答复:
1.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9号)第二条第(六)项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退休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不含被宣告缓刑的)以上刑罚的,从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取消原退休费待遇。”第二条第(九)项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退休后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的,如已参加养老保险并按养老保险有关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其待遇处理办法按国家有关养老保险的规定执行。”省厅2020年11月23日作出《关于对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刑满释放后有关待遇问题请示的答复意见》,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刑满释放后待遇处理办法的制定权限在国家,省级没有权限,目前为止国家未出台相应政策。申请人2015年7月退休,退休前系济源市教师进修学校教师,2019年11月1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2019年12月至2020年11月)。申请人退休前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身份,根据以上规定,申请人刑满释放后不能恢复发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遇。2.申请人第2项申请事由依据的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劳社厅函〔2001〕44号文件、第3项申请事由依据《老人春秋》2022年9月上第17期第49页“平安家园护老有法”栏目引用的也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劳社厅函〔2001〕44号文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于2003年7月7日作出的《关于对劳社厅函〔2001〕44号补充说明的函》(劳社厅函〔2003〕315号)明确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劳社厅函〔2001〕44号文件是针对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人员的规定,不包括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申请人退休前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身份,不适用劳社厅函〔2001〕44号文件规定,其要求恢复发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没有依据。
经查明:
申请人1955年7月出生,1981年3月参加工作,2014年10月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2015年7月退休,退休前系济源市教师进修学校教师,2019年11月1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2019年12月至2020年11月)。2020年6月,被申请人停发了申请人的基本养老金。2023年5月10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了恢复养老金诉求。2023年5月23日,被申请人作出了关于常某某反映问题的答复:“...您退休前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身份,根据人社部发〔2012〕69号文件第二条第(六)项规定,你刑满释放后不能恢复其发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金待遇”,并进行了送达。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常某某关于恢复养老金诉求、济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常某某反映问题的答复、签收回执、人社部发〔2012〕69号文件、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刑满释放后有关待遇问题请示的答复意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44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劳社厅函〔2001〕44号补充说明的函(劳社厅函〔2003〕315号)等。
本机关认为:
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恢复养老金诉求后,展开调查核实,于2023年5月23日作出关于常某某反映问题的答复,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监察部 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9号)
文件第二条第(六)项之规定,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常某某反映问题的答复,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常某某反映问题的答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〇二三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