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5692106/2024-00189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发布机构:
司法局
发布日期:
2024年06月29日
标  题:
​ 济政复决〔2024〕第7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济政复决〔2024〕第7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行政复议决定书

                  济政复决〔2024〕第71

申请人:

被申请人:济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4年326日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4月26日受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请求确认被申请人2024年326日作出的回复文件属于违法,并责令其依法履行职责。

申请人的理由:

申请人在拼多多APP济源市商贸有限公司开设的网店内购物消费,后发生消费纠纷,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以邮政挂号信的方式举报,被申请人回复称:不予立案。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五十四条(二)确有违法行为,但有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不予行政处罚;不适用于本案。申请人认为首先不予立案的前提条件需要达到三项,第一首次违法,第二违法轻微,第三及时改正。首次违法,第一次违反法律;违法轻微,违反单项法律规定;及时改正,在市监局调查前已经改正,而不是下达责令整改后改正。然被申请人直接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是明显存在错误的。在此请求复议依法纠错,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答复:

申请人于2024年3月15日通过挂号信的形式投诉举报济源市商贸有限公司在拼多多购物平台开设的店铺内销售的饮料涉嫌虚假宣传。收到该投诉举报后,被申请人立即安排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核实,2024年3月19日被申请人对济源市商贸有限公司办公室内现场运行的客服电脑进行检查,发现在商品详情页确实体现“是否含糖-无糖”的字样。2024年3月25日,执法人员对济源市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卫某进行询问,该公司提供了与拼多多官方要求修改商品详情的聊天记录截图复印件一份,并表示商品详情页上显示的商品详情是在上传产品信息的时候平台自动默认生成的,不能人为操作,客服是刚招进来的,可能是业务不太熟练,也没有细看导致收到举报后该公司立即联系拼多多客服平台进行修改,现已修改完毕。经调查,根据企业所提供的证明材料结合实际情况,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的不予立案条件,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26日决定不予立案,并依法对申请人予以回复。

经查明:

2024年3月18,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主要内容为202435日,申请人在拼多多购物平台被投诉举报人济源市商贸有限公司开设店铺名为“烘焙专营店”购买果汁商家在其店铺宣传产品无糖来进行误导消费(根据GB28050-产品营养成分表碳水化合物标示0时,符合无糖声称的条件,可进行相应声称)申请人提供的涉案产品照片中,明显能看出该涉案产品营养成分表中,碳水化合物>0.5克,因此该产品并不是商家宣传的无糖食品。接到投诉举报后,被申请人于2024年319日及3月25日两次组织执法人员到被投诉举报人注册经营地进行现场核查,并制作了现场笔录。2024年326日,被申请人填写了不予立案审批表。当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济市监轵不立告〔2024〕第XX举报立案告知书,并送达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案件来源登记表、投诉举报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营业执照、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拼多多客服聊天截图、不予立案审批表等

本机关认为: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之规定,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18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后,依法登记举报信息,对被举报人展开调查核实,2024年3月26日作出了不予立案决定当日对申请人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告知并邮寄送达申请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持济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〇二四年二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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