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5692106/2024-00184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发布机构:
司法局
发布日期:
2024年06月29日
标  题:
​ 济政复决〔2024〕第6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济政复决〔2024〕第6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行政复议决定书


济政复决〔2024〕第 66 号

申请人:王某

被申请人:济源市邵原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调整(停发)告知书,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4月18日受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

1.依法撤销最低生活保障金调整(停发)告知书2.责令被申请人继续让其申请人为代表的三口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每人捌佰元整(800元)。

申请人的理由:

2024年3月15日被申请人在未查清事实的情况下,草率出具一份邵原镇(2024)第XX号最低生活保障金调整(停发)告知书。王某17年了,镇原来的王书记让申请人一家刚享受低保两年,现在就被无故取消.申请人妻子田某现有冠心病、肺气肿长期失眠,儿子王某1上高三时患耳膜穿孔,至今已14年因无钱治疗一直被耽误着。村里有些低保户比申请人条件好的多,因为与村干部有亲戚关系,就照样能享受还有爷子辈的人不在了,孙子还能享受,好像低保户成了祖辈事业。本村不公平利用权力办事的太多,但涉及申请人一家生存生活的基本条件待遇,党的政策优惠便民是为了方便贫民的生计,而不是为有权有势的人而坑害真正应该享有的低保待遇户。综述,请及时纠正被申请人来了解真相、错误出的取消停发通知。

被申请人答复

申请人全家三口人,家住邵原镇某村,基本情况如下:王某,现年61岁,肢体三级残疾;妻子田某,现年61岁,正常劳动力;儿子王某1,现年32岁,正常劳动力。2020年12月办理全家低保E类,2024年4月停发。被申请人出具《最低生活保障金调整(停发)告知书》(2024年第XX号),是基于前期调查、走访的结果,理由如下:(一)依据《河南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豫民〔20215号)第五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共同生活根据使用共同居所、家庭共同财产、共同享受家庭权利、共同承担家庭义务、相互扶助关爱、共同居住时间等因素综合认定”之规定,申请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应包括:田某王某1。(二)依据《河南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豫民〔20215号)第七条“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净收入”之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申请人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包括:妻子田某在济源市环境保洁有限公司工作的工资收入、儿子王某1在上海工作的工资收入。(三)依据《河南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豫民〔20215号)第十一条之规定:1、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按照用人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计算收入;2、从事短期工、季节工、临时工、零工的人员不能提供收入证明的,按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计算。从2023年3月到2024年2月,申请人妻子田某的工资收入共计17670元;申请人儿子王某1月工资不详,按照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收入为31880元。则家庭总收入为49550元,家庭月人均收入为1376元。(四)依据《河南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豫民〔20215号)第十三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家庭经济应当符合以下情形: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济源示范区民政局 财政金融局关于提高2022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财政补助水平及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济管民〔20223号)“从2022年1月1日起,将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再次进行提高,达到月人均不低于630元”之规定,申请人家庭月人均收入为1376元,已超出济源市630元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应按规定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五)根据《济源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济民〔2018〕188号)第二十四条“拒绝配合或拒绝授权民政部门对家庭状况进行核查、相关材料的索取;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不予办理低保”之规定,申请人及其妻子田某拒不配合被申请人民政部门核查,拒不提供相关材料,故意隐瞒其子王某1在上海打工的事实,应按规定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六)根据《济源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济民〔2018188号)第二十七条“申请低保的家庭不如实提供从业单位和收入,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低保,或者因家庭经济状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办理变更手续,一经查实,对不符合低保条件的予以清退”之规定,申请人在家庭收入明显增加、经济状况明显好转的情况下,未按规定告知镇民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应予以清退,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出具《最低生活保障金调整(停发)告知书》(2024年第26号)事实清楚、理由充分、符合规定,请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查明:

2024年3月15日,被申请人公共服务办公室对申请人作出最低生活保障金调整(停发)告知书,主要内容为:从2024年4月起,对申请人家庭领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予以停发,停发原因为申请人妻子系环卫工,月工资1490元,申请人儿子在上海工作,收入超标。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最低生活保障金调整(停发)告知书(2024年第XX考勤表、工资流水等。

本机关认为:

根据《河南省民政厅办公室关于推进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街道)的指导意见》(豫民办〔2021〕1号)中“乡镇(街道)是审核确认社会救助对象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低保、特困、小额临时救助的审核确认工作,大额临时救助的审核工作,包括申请受理、信息录入、入户调查、发起核对,公示公开、政策宣传、档案管理等;……”和《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民政局关于推进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镇(街道)的指导意见》(济管民〔2022〕12号)中“镇(街道)是审核确认社会救助对象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本辖区低保、特困、小额临时救助、低收入的审核确认工作,大额临时救助的审核工作,具体包括申请受理、信息录入、入户调查、发起核对,公示公开、动态调整、政策宣传、档案管理等;……”,本案中,济源市邵原镇人民政府公共服务办公室对申请人作出最低生活保障金调整(停发)告知书,属于超越职权,依法应予撤销。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撤销济源市邵原镇人民政府公共服务办公室对申请人作出最低生活保障金调整(停发)告知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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