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济政复决〔2024〕第57号
申请人:张某。
被申请人:济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2024年1月23日作出的济人社社保令字2024第XX号责令退回社会保险待遇决定,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3月21日受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
撤销济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济人社社保令字2024第XX号责令退回社会保险待遇决定。
申请人的理由:
2019年4月,因申请人原工作单位济源市某集团有限公司饮食服务分公司改制裁员,原单位为其办理了失业,2020年6月至2020年10月期间申请人领取了失业保险待遇。2020年11月,申请人到济源市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上班,某公司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时经向社保缴费窗口咨询,可以补缴之前的养老保险,遂为申请人补缴了2020年6月至2020年10月期间的养老保险。申请人不存在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期间重新就业的情形,不应退还2020年6月至2020年10月期间的失业保险待遇。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济人社社保令字2024第XX号责令退回社会保险待遇决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申请行政复议,望复议机关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答复:
2023年8月31日,河南省社会保险中心经大数据比对,发现申请人领取的失业保险待遇有问题,经被申请人进一步核查,发现申请人2019年5月向济源社保中心申领失业保险,经审核申领时长为19个月,2019年6月开始领取失业保险待遇。2019年6月至2020年9月按月领取共16个月,2020年10月一次性结清3个月。2020年11月济源市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为申请人交纳了2020年6月到2020年11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51条的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一)重新就业的;”第88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第25条规定:“个人出现国家规定的停止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情形,用人单位、待遇享受人员或者其亲属应当自相关情形发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后应当停止发放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第26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通过信息比对、自助认证等方式,核验社会保险待遇享受资格。通过信息比对、自助认证等方式无法确认社会保险待遇享受资格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委托用人单位或者第三方机构进行核实。”申请人明知其在2020年6月重新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却不按规定将该情况告知社保经办机构即被申请人,停发失业保险费待遇,并在2020年10月申请一次性结清了失业保险待遇。被申请人2023年12月20日向申请人送达了《责令退回社会保险待遇通知书》,2024年1月23日送达了《责令退回社会保险待遇决定书》。被申请人作出的通知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查明:
2019年5月15日经被申请人审核,申请人自2019年6月开始领取保险金。2019年6月至2020年9月按月领取共计16个月,2020年10月一次性结清3个月。2020年11月济源市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为申请人缴纳了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023年8月31日,经省社保中心大数据比对,发现申请人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有问题,经核对及查看申请人社会保险关系建立(恢复)申报表和申请人在济源市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的工资表,发现申请人于2020年6月开始在济源市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重新就业。2023年12月20日,被申请人作出济人社社保令字2023第181号责令退回社会保险待遇通知,认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依法通知申请人自收到本通知后十日内将违规领取的失业保险待遇金11669.38元退还至指定账户。同日,被申请人将该通知送达至申请人。后申请人未退还,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23日作出济人社社保令字2024第XX号责令退回社会保险待遇决定,并于同日送达至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申报失业情况表、社保信息查询截图、社会保险关系建立(恢复)申报表、工资表、责令退回社会保险待遇通知书及送达回证、责令退回社会保险待遇决定书及送达回证等。
本机关认为:
本案中,申请人在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出现缴纳社会保险未及时停止失业保险待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依法应当退回。因此,被申请人作出济人社社保令字2024第XX号责令退回社会保险待遇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济人社社保令字2024第XX号责令退回社会保险待遇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