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5692106/2024-00168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发布机构:
司法局
发布日期:
2024年06月28日
标  题:
​ 济政复决〔2024〕第4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济政复决〔2024〕第4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行政复议决定书

济政复决〔2024〕第47号

申请人:曹某。

被申请人:济源市公安局虎岭分局。

第三人:马某。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济公虎岭(轵城)不罚决字〔2024〕XX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3月11日受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

请求撤销济源市公安局虎岭分局作出的济公虎岭(轵城)不罚决字〔2024〕XX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的理由:

1、认定事实不清。申请人在自己的口粮地无故被打,有现场视频、有证人证词,有伤残鉴定书;2、不符合法定程序。在土地确权证有效期内为什么要强行动用我们的耕地,致使申请人被第三人扇了几个耳光(脸部)。

被申请人答复:

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处罚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023年11月20日11时许,济源市轵城镇某村X队土地承包商正在耕地,因土地纠纷,申请人站在旋耕机前阻拦,第三人、马某1将申请人从旋耕机前拉到一边。第三人殴打他人的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二、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处罚行政行为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2023年11月20日,被申请人接李某报警称:某村地里有人打架。接到警情后,被申请人民警迅速出警,并于2023年11月21日受理该案进行调查。2023年11月23日,被申请人委托济源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所对申请人的损伤程度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轻微伤,并于2024年11月29日告知申请人伤情鉴定结果,于2023年11月30日告知第三人与马某1申请人的伤情鉴定结果。随后申请人因检查出左手手指骨折,申请对其左手的损伤情况进行补充鉴定,2023年12月11日,被申请人呈请对申请人的手部损伤情况进行补充鉴定,鉴定结果为轻微伤,并于2024年01月10日告知申请人伤情鉴定结果,于2024年01月11日告知第三人与马某1申请人伤情鉴定结果。2024年02月20日,被申请人对第三人作出济公虎岭(轵城)不罚决字〔2024〕XX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2024年02月22日送达至申请人手中,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处罚行政行为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三、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处罚行政行为内容适当。经查,本案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被侵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申请人站在旋耕机前阻拦,第三人将申请人从旋耕机前拉到一边,第三人殴打他人的违法事实不能成立,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处罚行政行为内容适当。四、申请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没有依据。(一)关于申请人认为该案认定事实不清,申请人在自己的口粮田内无故被打,有现场视频、有证人证词、有伤残鉴定文书。该案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被侵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二)关于申请人认为不符合法定程序,在土地确权证有效期内为什么要强行动用其耕地致使申请人被第三人扇了几耳光。申请人所反映的情况与本案内容无关。 

第三人意见:

第三人在法定期间未提出意见。

    经查明:

2023年11月20日,济源市轵城镇某村X队土地承包商正在耕地,因土地纠纷,申请人站在旋耕机前阻拦,第三人、马某1将申请人从旋耕机前拉到一边。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0日15时56分接警,2023年11月21日进行受理。后被申请人分别对第三人、证人、申请人进行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现场照片。2023年11月23日,被申请人委托济源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对申请人的伤情进行鉴定;2023年11月24日,济源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济)公(刑)鉴(法医)字〔2023〕XXX号鉴定书,鉴定意见为申请人之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9日将鉴定意见告知申请人。2023年12月11日,被申请人委托济源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对申请人的伤情进行补充鉴定;2023年12月19日,济源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济)公(刑)鉴(法医)字〔2023〕XXX号鉴定书,鉴定意见为申请人之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10日将鉴定意见告知申请人。2024年2月3日,被申请人组织调解,但调解未成。2024年2月20日,被申请人作出济公虎岭(轵城)不罚决字〔2024〕XX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第三人马某不予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接报案登记表、立案登记表、权利义务告知书、询问笔录、现场图片、伤情鉴定报告、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调解笔录等。

本机关认为:

本案中,第三人殴打他人的违法事实不能成立,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对第三人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济源市公安局虎岭分局作出的济公虎岭(轵城)不罚决字〔2024〕XX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〇二四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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