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济政复决〔2024〕第41号
申请人:卢某。
被申请人:济源市公安局玉川分局。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济公玉川(北海)行终止决字〔2024〕XX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3月8日受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
请求撤销济源市公安局玉川分局作出的济公玉川(北海)行终止决字〔2024〕XX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
申请人的理由:
涉事手术室护理人员张某在其母亲正在手术中未经家属同意,大尺度近距离偷拍隐私部位且微信转发他人,申请人认为张某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四十二条偷拍、散布他人隐私;另外国家相关部委《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第二十八条要求护士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从这个角度看张某同时也违反了行业规定。申请人报案时向被申请人明确提出查明散布的范围,被申请人没有尽到对转发收微信的两个手机进行鉴定的职责,全方位排查扩散范围;被申请人至今未告知申请人扩散的范围,这种做法不符合《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申请人复议目的与要求:申请人认为该终止调查决定定性错误;没有及时、全面收集、调取证据材料,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
被申请人答复:
被申请人对2024年2月4日济源市某医院侵犯隐私案件终止调查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调查取证及时全面。被申请人已查明:2024年2月4日申请人来所报称,2023年11月22日其母亲刘某在济源市人民医院做手术时臀部部位被人拍照并转发给他人。经调查,2023年11月22日济源市人民医院手术室护士张某1在手术期间发现患者刘某臀部有压疮,并拍摄患者臀部局部照片通过微信转发给手术室护士长张某2,其目的是及时报告病人压疮情况。张某2收到照片后通过微信转发给骨二科护士长孔某(系患者刘某治疗期间负责护理的护士长),以便于孔某重视起来,对患者做好护理。后卢某要求查看聊天截图,因孔某无申请人个人微信,便将照片通过微信发送给医患办主任李某,在申请人要求下,李某将含有臀部压疮照片的聊天截图通过微信发给申请人。人民医院工作人员拍摄患者臀部局部压疮照片及通过微信传播的目的均系相互提醒报告患者的压疮情况,以便于后期的护理治疗,系工作的需要,不存在侵犯患者的隐私,因此本案中济源市某医院的工作人员没有违法事实存在。被申请人根据《行政复议决定书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于2024年3月2日决定对2024年02月04日济源市某医院侵犯隐私案件终止调查。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电子数据等证据证实。
经查明:
2023年11月22日,申请人的母亲刘某在河南省济源市人民医院做手术期间,手术室护士张某1发现患者刘某臀部有压疮,拍摄患者刘某臀部局部照片通过微信发给手术室护士长张某2,张某2收到照片后转发给骨二科护士长孔某。2024年2月4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报案称:有人拍其母亲正在手术时屁股部位褥疮并转发给他人。被申请人于当日进行立案,后分别对张某1、张某2、李某、孔某、申请人进行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2024年3月2日,被申请人以没有违法事实为由对申请人作出济公玉川(北海)行终止决字〔2024〕XX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并进行了送达。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接报案登记表、立案登记表、权利义务告知书、询问笔录、微信聊天截图等。
本机关认为:
本案中,2024年2月4日济源市北海办事处某医院侵犯隐私没有违法事实,被申请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对申请人作出的济公玉川(北海)行终止决字〔2024〕XX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济源市公安局玉川分局作出的济公玉川(北海)行终止决字〔2024〕XX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