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5692106/2022-00130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司法局
发布日期:
2022年12月30日
标  题:
​ 济政复决〔2022〕第6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济政复决〔2022〕第6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李某。

被申请人:济源市王屋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违法,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2年9月16日受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

1.依法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予以公开。

申请人的理由:

被申请人在2022年5月18日给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情况说明》中载明:宅基地确权工作始于2012年……2015年由第三方技术单位印制证书,2016年临时存放在镇政府……2018年启动不动产登记工作,市国土局收回宅基地确权证书,不再使用该证。某镇不动产登记外业测绘时间为2019年,目前不动产登记工作基本结束……。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于2022年7月12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其公开:一、某镇在2019年不动产登记外业测绘中对申请人位于某村某居民组的宅基地区段测绘结果的图纸及相关资料;二、情况说明称济源市人民政府为申请人颁发的济集用(2015)第1435JC151号《集体土地使用证》(即宅基地证)‘不再使用’的依据与书面答复(详见情况说明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经查,被申请人于2022年7月13日11点53分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但至今未收到任何回复信息。为此,特申请市政府依法处理。

被申请人答复:

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答复。

经查明:

2022年7月12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1.某镇在2019年不动产登记外业测绘中对申请人位于某村某居民组的宅基地区段测绘结果的图纸及相关资料;2.情况说明称济源市人民政府为申请人颁发的济集用(2015)第1435JC151号《集体土地使用证》(即宅基地证)‘不再使用’的依据与书面答复。2022年7月13日,被申请人收到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至今未答复申请人。2022年11月3日,被申请人提交未能及时回复情况说明:申请人申请的公开事项需要职能部门核实后才能确定,2022年7月12日李某申请的公开事项经职能部门查找,镇里没有保存相关资料,故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EMS中国邮政速递物流、情况说明等。

本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之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2年7月13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至今未答复申请人,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济源市王屋镇人民政府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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