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5692106/2022-00128
主题分类:
司法
发布机构:
司法局
发布日期:
2022年12月30日
标  题:
​ 济政复决〔2022〕第6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济政复决〔2022〕第6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赵某

被申请人:济源市公安局虎岭分局。

第三人:李某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济公虎岭(沁园)行罚决字〔2022〕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2年8月18日受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

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济公虎岭(沁园)行罚决字〔2022〕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理由:

第三人李某先后三次往申请人家门上抹大便。第三人第三次去抹大便时,被申请人安装的监控拍下,并报警且提供监控视频给办案民警。但行政处罚决定书说第三人主动投案从何说起,如果申请人不安装监控、不提供视频,被申请人不去调查询问第三人抹了几次,反却直接认定第三人主动投案,这样的处罚决定合理吗?疫情其间,第三人做这样的事却被认定为主动投案,申请人希望各部门重新调查并作出决定。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案件的调查处理情况。2022年5月1日6时许,第三人因其楼上小孩长期在家跑动,严重影响其休息为由,在自己家厕所用卫生纸包着大便,将大便抹到某区某号楼某单元某室的门把手上。案发后,第三人主动投案并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予以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被申请人于2022年8月13日决定对第三人以寻衅滋事行政拘留四日,并于当日执行拘留处罚。二、第三人的行为符合“自动投案”的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法发2010〕60号)第一条“关于‘自动投案’的具体认定”的规定:“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虎岭分局作出的济公虎岭(沁园)行罚决字〔2022〕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本案被害人报案时向公安机关提供了视频监控,但由于监控视频俯视的角度,无法确定其正面面容,根据监控及被害人的指控,仅能证明画面中实施违法行为的系一名身穿横道长袖上衣、头发花白的中年男子,不能确定该违法行为人就是第三人。公安机关根据申请人曾与第三人发生过矛盾的线索,将第三人通知到案进行排查询问,第三人当即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行为,因此,符合上述“自动投案”的法律规定。三、应当对第三人的违法行为予以减轻处罚。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七条第一项规定:违反治安管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危害较小,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处的。第八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既具有“情节较重”或者“情节严重”情节,又具有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情节的,一般决定适用“减轻处罚”。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违反治安管理,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本案第三人的行为危害较小,并配合公安机关查处,且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应当予以减轻处罚。

第三人意见:

第三人在法定其间未提出意见。

经查明:

2022年5月1日6时许,第三人李某因其楼上小孩长期在家跑动,严重影响其休息为由,在自己家厕所用卫生纸包着大便,将大便抹到某区某号楼某室的门把手上。当日,被申请人接到报案后依法予以立案调查。2022年7月4日,第三人主动到被申请人处说明其于2022年5月1日在某区某号楼某单元门把手上抹屎的有关情况。其间,被申请人经调查、询问等程序,于2022年8月13日组织申请人和第三人进行调解,最终调解未果。同日,被申请人对第三人作出行政处罚告知,第三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2022年8月13日,被申请人以寻衅滋事为由对第三人作出济公虎岭(沁园)行罚决字〔2022〕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第三人行政拘留四日。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接警处登记表、受案登记表、询问笔录、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调解协议、送达回证等。

本机关认为:

第三人李某的行为已经构成寻衅滋事,被申请人依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对第三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济公虎岭(沁园)行罚决字〔2022〕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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