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MB1E08656/2021-00240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文机关:
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1年12月24日
标  题:
​ 济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处置通告(2021年第9号)
济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处置通告(2021年第9号)

       根据省抽核查处置统计,济源局近期收到4批次省抽不合格报告,目前已处理完毕,现将核查处置结果通告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SC20410000463640595的不合格食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

  123超市(地址:承留镇滨湖花园 西门口)销售的从南街集贸市场双汇店购进的前腿肉,磺胺类(总量)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河南国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经调查,123超市购进该批次不合格前腿肉14.7公斤,购进日期2020-10-13,已全部销售完毕。

123超市经营不合格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因为123超市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登记证、备案卡或者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及未留存进货票据凭证,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视频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登记证、备案卡或者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小作坊、小经营店应当留存进货票据凭证。进货相关票据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的规定,根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0版)》,济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123超市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735元;2、罚款10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济市监罚[2020]G10号。

二、抽样编号为SC20410000468036825的不合格食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

  永辉超市河南有限公司济源文昌路分公司(地址:市文昌路与宣化街交叉口源园广场)销售的平度波尼亚食品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青岛平度市东外环路166号)生产的鱼哆哆鱼肉枣墨鱼味,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漯河市质量技术检验测试中心。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经调查,永辉超市河南有限公司济源文昌路分公司从郑州仁鑫源商贸有限公司购进该批次不合格鱼哆哆鱼肉枣墨鱼味共6公斤,生产日期2020-07-27,已全部销售完毕。

永辉超市河南有限公司济源文昌路分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济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永辉超市河南有限公司济源文昌路分公司作出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济市监罚[2020]B75号。

三、抽样编号为SC20410000566146220的不合格食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

济源市合之盛商贸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济源市中原国际商贸城B2-1-1层)销售的标称济源市张老张食品有限公司(地址:济源市梨林镇西湖村东路口对面)生产的调和小磨香油,乙基麦芽酚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中检集团中原农食产品检测(河南)有限公司。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1.生产环节。

经调查,济源市张老张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该批次不合格调和小磨香油3箱,规格型号:400ml/瓶,生产日期2020-10-01,共计18公斤,已全部销售完毕,违法所得252元。

济源市张老张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0版)》,济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济源市张老张食品有限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52元;2.罚款50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济市监罚[2020]E4号。

2.经营环节。

经调查,济源市合之盛商贸有限公司购进该批次不合格调和小磨香油15瓶,生产日期2020-10-01,规格型号:400ml/瓶,共计6公斤,已全部销售完毕,货值150元。

济源市合之盛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因济源市合之盛商贸有限公司认真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济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济源市合之盛商贸有限公司作出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济市监罚[2020]B81号。

  特此通告。  

 

 

2021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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