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各科(室),各直属单位,各市场监管所:
现将《济源示范区市场监管领域推行包容审慎监管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6月15日
济源示范区市场监管领域
推行包容审慎监管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优化营商环境,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各类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企业留足发展空间,建立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容错机制,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并结合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包容审慎监管,是对市场主体没有主观过错、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违法行为建立容错机制,给予当事人改正机会的创新式监管方式。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是践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优化营商环境的具体行动;是让企业感受政府关怀的有力举措;是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高执法效能,促进执法环境改善的有效路径。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重点,采取建议、提示、告诫、约谈、公示、回访等多种方式单独或综合运用,增强包容审慎监管柔性执法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基本原则
(一)分类施策。对故意违法、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从严从重从快处理;对食品、药品故意违法给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四个最严”严肃处理;对无主观过错、危害行为后果轻微且主动纠正消除影响的,按照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提醒指导市场主体规范提升。
(二)过罚相当。落实《关于印发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规定及清单的通知》(豫市监办〔2021〕191号)文件要求,依据清单事项探索建立轻微违法首次不罚制度,遵循执法公正、公开、过罚相当、程序合法、综合裁量的原则,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要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没有主观过错、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对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对危害后果轻微的违法行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并通过批评教育、责令改正、行政约谈等措施进行纠正,促进市场主体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实现行政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三)信用监管。市场主体多次违法且屡教不改、承诺改正但未改正或再犯的,依法从重处罚。同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向社会公示违法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实施联合惩戒。
三、重点任务
除涉及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公共安全等重点领域外的市场主体,特别是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领域,按照鼓励创新原则,在坚守质量和安全底线的基础上,在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广告监管、市场规范、电子商务监管、质量监管、计量监管、标准化监管、认证认可监管、知识产权监管等事项中普遍适用。
对潜在风险大,可能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严格监管;对严重危害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公共安全,严重破坏生态环境、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等违法行为,坚决依法予以查处;对涉及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特种设备以及存在主观故意,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四个最严”要求依法处理;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或者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期间实施违法行为,不适用包容审慎监管。
通过日常监督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以及通过投诉举报等掌握案件线索后,初步认定并告知当事人存在轻微违法行为,经警示提醒、批评教育,当事人自行改正或承诺在限期内改正的,可实施包容审慎监管。
四、具体要求
(一)强化宣传教育。执法监管中做好普法宣传,明确告知企业其违法事实、性质及危害后果,引导企业主动自新、增强自律、守法经营。
(二)监管服务并举。将批评教育、提醒告诫、指导约谈、责令改正、行政建议等包容审慎柔性监管与服务常态化,帮助企业纠错,减轻企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