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属相关科室,稽查分局,执法支队,各镇所,各食品生产企业:
食品标签是食品生产企业向社会明示产品信息的基本载体,也是消费者获知产品信息的有效途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对食品标签均提出了严格要求。近年来,发现在监督检查、监督抽检和受理投诉举报中,食品标识标签存在的问题比较突出,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热点。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食品生产企业食品标签的标识标注行为,现决定对全市食品生产企业开展食品标签专项整治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整治目标
按照“以整治促规范、以打击促诚信”的工作思路,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工作原则。通过深入开展食品标识标签专项整治,彻底杜绝食品标识标签隐患和问题,督促企业依法、依规,严格按食品安全标准做到如实标注,规范标注,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提高食品安全诚信意识。
二、整治范围
全市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企业
三、整治内容
1.产品的名称必须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按标准要求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当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因字号或字体颜色不同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时,也应使用同一字号及同一字体颜色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2.“配料表”内容严格按照产品的加工工艺,与执行标准中规定的原辅材料一致。从原辅料采购、加工等环节开展排查,核查生产使用的原辅料与产品标签“配料表”标注内容的一致性,所有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原辅料必须予以全部明示。
3.食品添加剂应当标示其在GB2760中的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
4.配料的定量标示。如果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或含有一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
分,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果汁饮料)
5.核对标签中“企业名称”、“生产地址”、“执行标准”等内容。标注的企业名称、生产地址(包括涉及委托加工的企业)要与企业获得的食品生产许可证中的内容一致。
6.“生产日期(制造日期)”和“保质期”的标注必须真实,并清晰、醒目,不得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
7.“净含量”必须使用法定计量单位,并按照GB 7718对净含量计量单位的标注方式规范标注,不得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个单件预包装食品时,大包装在标示净含量的同时还应标示规格。
8.所有预包装食品均要按照GB 7718中规定“预包装食品标签应标示贮存条件”的要求标注贮存条件。其它有相关标准规定的,还应从其规定。
9.标签内容中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如预防感冒、提高免疫力、清肺止咳等。
10.食品标签应印刷在产品最小销售单元包装上,不得加贴、喷印在外包装袋、盒等与最小销售单元包装脱离的包装物上。
11.日常监管单位要督促持有旧版食品生产许可证(QS、XK证书)的企业抓紧申请变更或延续。2018年10月1日起,不得再使用原包装、标签和“QS”、“XK”标志。
四、整治安排
(一)企业自查自纠(8月1日-8月31日)。各监管单位督促辖区内食品生产企业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及企业执行的产品标准等,对标识标签逐一进行自查,确保所有使用食品标识标签内容真实、合法,如实反映原辅料、产品属性等,标注形式规范符合要求,重点要自查标识内容是否有缺失、执行产品的标准是否有效、产品配料表是否完整、果汁含量标注是否符合等内容。在自查过程中,发现所用的标识标签存在问题的,要立即停止使用,彻底清理库存不符合要求的标识标签和包装材料,防止继续投入使用。自查结束后,各企业要向监管部门提交自查报告。
(二)严格监督检查(9月1日-9月30日)。各监管单位在日常监督检查中,要以法律法规、国家安全标准等为监管依据,以食品标识标签真实性、规范性为重点内容,以食品标识标签屡次被投诉举报及抽检不合格企业为重点,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及时发现问题,督促其按要求进行整改;并对发现的问题汇总分析,提出解决办法。
各监管单位要加大执法力度。重点打击篡改食品生产日期、伪造产地、违法涂改标签、虚假标注食品营养成分及含量等行为;严厉打击宣称食品其有疾病预防及治疗功能;严厉打击标识内容不真实、伪造冒用他人品牌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伪造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和(或)编号等违法行为。
(三)巩固整治成果(10月1日-10月15)。对排查整改中发现的问题企业重点督办,实地检查确认,巩固整治排查工作成效。整治工作结束后,各单位于10月15日前将整治工作总结和典型案例报局食品生产科。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周密组织。食品标签已成为群众和媒体关注的焦点,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将专项整治融入日常监管,精心组织、统筹安排,结合辖区实际,明确工作目标、要求、分工和时间节点,落实工作责任,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大投诉调查处理力度。对食品标识标签投诉举报,要高度重视,及时调查处理,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予于查处。
(三)加强沟通交流,建立长效机制。局食品生产科、抽检科、稽查分局、执法支队、各相关镇所要密切协作,形成合力,确保专项整治要求落到实处。要不断加强舆情监测工作,主动与媒体交流信息,妥善处置标签投诉等突发事件。
2018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