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MB1E08656/2017-00127
有 效 性:
有效
发文机关: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文字号:
济食药监〔2017〕151号
标  题:
关于印发《济源市饮料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17-12-07
发布日期:
2017-12-11
关于印发《济源市饮料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局属各相关科室、分局、支队、各镇所:

    现将《济源市饮料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12月7日

 

 

 

 

济源市饮料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四个最严”的工作要求,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全市饮料生产经营秩序,市局决定在全市开展饮料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全程监管理念,坚持分类监管、预防为主、源头治理的方针,坚持集中整治与制度建设、严格执法与科学管理、打假治劣与扶优扶强相结合的原则,以严厉打击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生产中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等违法生产行为为重点,以建立长效机制为落脚点,扎实开展饮料生产企业专项整治,提高全市饮料产品质量水平,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整治范围

    全市饮料生产企业

    三、整治重点及法律依据

    本次专项除对饮料生产企业进行常规项目检查外,主要针对标注虚假生产日期行为进行查处。

    1、生产日期定义: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日期,也包括包装或灌装日期,即将食品装入(灌入)包装物或容器中,形成最终销售单元的日期。

    2、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明确: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3、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五、工作安排

    (一)整治时间及步骤

    1、宣传动员阶段(2017年12月7日至2017年12月10日)

    制定行动方案,细化工作任务和目标。利用多种方式广泛宣传,积极动员,营造良好的整治工作氛围。

    2、自查阶段(2017年12月11日至2017年12月15日)

    分局、执法支队、各镇所督促辖区内的企业按方案要求,积极进行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并书写承诺书,2017年12月15日下午5:00前将自查报告及承诺书交至辖区食品药品监督单位。

    3、集中检查阶段(2017年12月16日至2017年12月29日)

分局、执法支队、各镇所按照本方案要求,积极开展专项整治,全面完成监督检查、案件查办、监督抽检、新闻发布、督查督办等重点任务,确保专项整治目标的圆满实现。

    4、总结提高阶段(2017年12月30日至2018年1月5日)

    分局、执法支队、各镇所要针对专项整治行动中采取的整治措施、取得的成效,以及查处的典型案例进行认真总结,分析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对于好的经验、好的做法,要及时总结,形成长效监管机制。

    (二)任务分工

    本次专项整治依据属地及职责划分,分区域进行,稽查分局、执法支队、各镇所分别负责自己所辖范围内饮料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稽查分局、食品生产科负责对专项检查进行督查。

    六、工作要求

    (一)保持高压态势,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按照法律法规严厉查处,对涉嫌犯罪的案件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进行立案查处,并按照有关规定进入生产许可证吊销程序。坚决杜绝以罚代刑,罚过放行,对重大典型案件的查处要及时上报。

    (二)加强督查考核,保证取得实效。稽查分局、食品生产科将对各单位开展整治情况进行督查,对在专项整治过程中开展工作不扎实,对违法行为不查处或查处不到位的,将按照相关管理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三)加强信息报送工作。各单位检查结束后,将检查情况汇总后于2018年1月5日上午报稽查分局。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