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科室:
根据我市药品监管实际,市局制定了《济源市药品生产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3月13日
济源市药品生产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根据省局《关于印发河南省药品生产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豫食药监药化监〔2018〕3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局制定本实施方案,在全市范围开展药品生产质量安全提升行动。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省局的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四个最严”为遵循,强化药品生产监管,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努力让人民群众用药更安全。
二、工作目标
1、夯实企业主体责任。坚持以企业为质量提升主体,弘扬企业家精神和工匠精神,提高质量意识和质量素养,全面加强质量管理,认真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提高全员全过程全链条质量控制水平,督促企业持续依法合规生产。
2、认真落实监管责任。改革创新监管方式方法,完善药品安全监管工作机制,认真落实“四个最严”,提升药品监管能力和水平。
3、坚决守住安全底线。做好药品生产质量安全监管,“产”“管”结合,坚决守住不发生重大系统性区域性风险、不发生重大药品安全事故的安全底线。
4、促进药品高质量发展。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审评审评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鼓励企业提升科研创新能力,持续做好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推动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
三、主要工作
(一)全面落实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推动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实施。药品上市许可人须对药品临床前研究、临床试验、生产制造、销售配送、不良反应报告等承担全部法律责任。药品生产企业是市场主体,也是药品质量安全的责任主体,必须依法履行药品生产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1.建立药品品种档案。济世药业和济源杭氧国泰气体有限公司应当对每个品种建立档案,如实登记药品的活性成分、辅料、原料辅料来源、处方、生产工艺及关键工艺参数、质量标准、药品说明书等信息,内容应真实、准确、完整、清晰,并严格按照档案信息组织生产活动。原辅料、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生产工艺、主要生产设备以及其他影响药品质量的主要因素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记入药品品种档案。
2.建立药品风险评估和防控机制。药品生产企业必需具备上市后药品风险监测和防控能力,建立应急处理管理机构,持续评估药品风险与获益,对于发生的质量安全问题和严重不良反应,应启动应急处理机制,主动排查、科学处置;出现问题时企业要主动向公众作出解释或者借助专业组织和专家的渠道主动发出科学客观的声音,及时向社会公开风险信息及处置情况,并依法承担风险控制和产品追溯召回责任等。
3.开展药品追溯体系建设。济世药业有限公司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5〕95号),以及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推动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完善追溯体系的意见》(食药监科〔2016〕122号)的要求,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使用信息化技术采集留存原料来源、生产过程、产品销售等信息,逐步实现全部药品从生产、流通到使用全过程可追溯,并确保数据真实可靠。
4.探索开展“互联网+透明车间”建设工作。济世药业要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在其知识产权和生产工艺技术不受影响的前提下,综合运用信息化手段,在玉泉生产车间开展“互联网+透明车间”建设工作。以透明展示、设立开放日为主要手段,展示企业生产情况,实现生产过程控制、产品检验检测等关键节点过程记录信息化和生产行为透明化,接受公众监督,提升公众对药品生产领域的信心。
(二)切实增强药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
1.创新监管方式。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监管工作一定要跟上”的重要指示,创新监管思路,科学配置监管资源,推进阳光监管,提高监管效能。统筹用好检查、检验、监测、举报等信息,形成以监督检查为主要方式,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为重点,全面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新监管模式。
2.实施精准监管。强化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日常工作中要科学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化解风险,杜绝药品风险演变成安全事件。要坚持预防为主,从严处理的原则,探索药品执法分层处置模式,建立风险提示、警告信、行政控制、立案查处和移送追刑责的多种分层处置措施,进一步提升药品监管工作的靶向性、针对性、实效性。
3.开展以问题为导向的专项整治。结合济源的实际情况,质量提升活动行动主要开展以下专项整治活动;
(1)中药提取物专项整治:重点检查济世药业有无未按国家药品标准和批准的生产工艺进行生产,中药提取能力与制剂生产能力不匹配,应备案而未备案,违法生产和使用中药提取物,外购中药提取物半成品或成品进行分包装或改换包装冒充自主生产产品,备案的中药提取物使用企业从不具备资质条件的企业购买使用中药提取物等违法违规行为。
(2)中药饮片专项整治:检查企业有无染色、增重、掺杂使假,外购非法加工的中药饮片进行“贴牌”销售,超范围生产,使用假冒伪劣中药材、中药材非药用部位、被污染或提取过的中药材生产中药饮片等违法违规行为。
(3)数据可靠性专项整治:重点检查企业是否擅自修改编造数据、是否选择性使用弃用数据、计算机化系统是否经过验证、数据审计追踪等数据保护功能是否开启、计算机化系统是否设置分级操作权限帐户、是否定期对计算机系统的变更进行回顾等。
(三)大力服务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
1.深化改革、鼓励创新。继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不断增强服务能力。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精神,支持企业发挥创新主体作用,鼓励企业增加研发投入,推动企业加强新产品研发和上市产品继续研究,引导企业仿制药研发生产,促进企业持续完善生产工艺。
2.全面提升药品生产企业人员的业务素质
(1)提升全体人员的法律意识,济世药业有限公司和杭氧国泰气体有限公司要对全体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特别是国家总局、公安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大食品药品安全执法力度严格落实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处罚到人的规定》,学习培训要有计划、有记录、有考核。并做好培训档案。
(2)提升检验人员的检验能力,要强化对检验人员的培训,采取内部培训和外出参加培训等多种方式,提高检验人员的检验水平,主要引进高素质的检验人员,完善检验设施和设备,积极参加省局组织的比对试验。强化实验室管理,推动实验室检验水平全面提升。
(3)提升原辅料的质量标准,济世药业有限公司要结合企业生产的品种,逐步提高外购中药材的等级,要列出具体品种,固定原产地,修订完善提高中药材的内控标准。
(4)提升生产设施设备,济世药业和杭氧国泰气体有限公司要对现有的生产实施设备进行排查,对不符合要求的设备要及时处理,更新。杭氧国泰气体有限公司对医用氧充装台要进行重新规划,彻底防止与工业氧出现交叉混淆现象。
(5)提升原辅料和成品仓储条件,济世药业有限公司要提高仓储条件,增加中药饮片储存面积,加强原辅料购进,储存、出库的管理,逐步实现电子化管理。
三、具体活动安排
药品生产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按照按照省局的要求分动员启动、企业自查、专项整治、巩固提升四个环节实施。
(一)动员启动阶段(3月31日之前完成)
市局于3月中旬组织召开药品生产质量安全提升行动会议,安排部署各项工作。制定济源市药品审查质量提升行动工作实施方案,3月31日前将纸质和电子版上报省局药品化妆品生产监管处。
(二)企业自查阶段(4月30日之前完成)
济世药业和杭氧国泰气体有限公司要严格按照本方案的要求,从主体资格、产品准入、人员要求、物料控制、生产过程、产品检验、产品质量、生产行为、上市产品管理等九个方面,对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自查,发现问题主动整改,保证生产条件和行为持续符合要求,确保各项主体责任落实到位。《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自查表》(附件1)由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签字后于4月25日前上报市局。市局汇总后,于5月15日前将其上报省局药品化妆品生产监管处。
(三)专项整治阶段(8月30日之前完成)
在企业自查结束后,市局将在5-8月份分别开展中药提取物、中药饮片和数据可靠性专项整治;
专项整治行动结束后,市局要及时进行全面总结,内容包括辖区内药品生产企业基本情况,企业自查自纠情况概述,药品生产质量安全提升行动的主要成效、存在问题、重大案件查处情况,监管制度建设情况,以及对药品生产监督管理的意见和建议,于8月30日前将总结材料纸质和电子版报省局药品化妆品生产监管处。
(四)巩固提升阶段(12月31日之前完成)
要及时开展“回头看”活动,建立完善各项长效监管制度机制,固化行之有效的监管经验和创新做法,提升药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深刻认识药品安全的重要性,切实把药品质量安全提升行动作为今年和今后一段时间药化监管的重点工作,明确检查任务,落实工作责任,确保药品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活动有序、有力开展。
(二)突出重点,提高效能。牢牢把握“严字当头”的药品监管工作客观规律,将“严”作为一种工作常态,客观对企业进行风险分析,依据产品类别、企业规模、管理能力和监督检查记录等情况,制定有针对性地检查方法,扎实开展专项治理整顿,让“监管跑在风险的前面”。充分发挥抽查检验的技术支撑作用,监检结合,对检查中发现的可疑问题品种,应加大抽样力度,使抽验真正成为监督检查的一把利器,切实提高工作实效。
(三)严格执法,从严查处。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决不姑息,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对严重违反药品GMP规范的,一律上报省局,并由省局收回《药品GMP证书》,市局行政约谈企业法人代表(或企业负责人)、企业质量负责人、企业生产负责人;建立黑名单制度,对多次违规的企业和严重失信的个人,列入黑榜名单;对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