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MB1E08656/2017-00016
有 效 性:
有效
发文机关: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文字号:
济食药监〔2017〕14号
标  题:
关于印发济源市2017年食品安全飞行检查计划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17-02-21
发布日期:
2017-02-23
关于印发济源市2017年食品安全飞行检查计划的通知

 

局属相关科室、分局、支队,各镇食品药品监督所:

现将《济源市2017年食品安全飞行检查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7年2月20日

 

 

 

 

 

 

济源市2017年食品安全飞行检查计划

 

为监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督促辖区监管单位落实属地监管职责,查漏补缺,增强监管工作规范性、针对性、有效性,根据《食品安全法》、《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飞行检查工作制度(试行)》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原则方式

飞行检查遵循依法、及时、公正、高效和双随机(随机确定检查人员、随机确定检查对象)的原则,采取“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接送,直接深入食品生产经营现场,直接查找、整改问题”的方式,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开展突击性的现场检查。

二、组织实施

 开展食品安全飞行检查,由市局食品流通监管科牵头,食品生产监管科、餐饮食品监管科共同完成,原则上每半年组织一次。辖区队、所负责配合检查组做好检查工作。

飞行检查组成员不少于3人,在全系统监管人员、食品安全专家中间随机抽取。必要时,可以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等参加飞行检查。

飞行检查组现场检查时应详细记录检查时间、地点、现场状况和发现问题等,记录或拍摄涉嫌的违法行为,复印相关的文件资料,调查询问有关人员。必要时可直接或通知队、所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锁定相关证据。

被检查食品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应在相关检查记录材料上签字;拒绝签字的,应当由两名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笔录上注明原因,并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签字或者盖章,也可采取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食品企业对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可提交书面说明。

三、飞行检查的对象

飞行检查对象采用随机方式在全市生产、流通、餐饮等三个环节食品企业中抽取。其中食品生产企业抽取20%,全年计划检查23家;食品经营企业抽取1%,全年计划检查流通企业50家、餐饮企业40家。

四、飞行检查的重点内容

1、食品生产企业:原辅材料进货验收、生产过程控制和产品出厂检验、产品质量溯源管理、食品安全员(师)队伍建设、人员培训考核、应急处置机制等情况,以及企业曾经发生的质量安全问题的整改情况等。其中对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还要重点检查原料以及生产工艺与批准证书的一致性。

    重点检查生产产品与许可范围是否一致,是否有无核准生产、非法添加、滥用食品添加剂、使用过期食品原料、食品原料未经检验或无检验合格证、产品出厂不检验、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等问题。

2、食品(含保健食品)销售企业:食品经营者是否符合许可条件,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执行情况、是否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是否按要求贮存食品、不合格食品处置、以及商场中现场制售环节在经营者资质、制售人员管理、制售原料采购、制售过程、销售条件和行为等方面的有效控制和隐患防范情况等。

食品添加剂、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严格监管两类企业落实索证索票制度、进货台账、销货台账等制度。

农产品市场:抽检信息公示情况,使用批发销售凭证情况,建立健全入场经营者档案情况。

重点查找潜在的食品安全问题和风险;查看示范创建情况;查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设置、食品安全员(师)配置履职、从业人员培训等情况。

3、餐饮服务企业:许可经营范围、食品安全员(师)配置履职情况、从业人员持有有效健康培训合格证情况,设施设备的配备、流程布局,采购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执行,以及食品粗加工、制作、贮存、餐饮具清洗消毒情况等。

    重点检查企业经营过程和现场是否使用非食用物质、滥用食品添加剂;检查是否存在使用餐厨废弃物加工食品、使用经营回收食品等行为;检查范围包括所有经营场所,尤其是要注意检查企业较隐蔽的场所和相关记录。

五、工作要求

1、参与飞行检查的有关部门和人员应严格遵守检查工作纪律,未经允许不得擅自泄露飞行检查有关信息。对违反有关工作规定的人员,依规处理,涉嫌违反党政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纪核查处理。

2、市局相关科室、稽查分局、检测中心及各队所应支持、配合食品安全飞行检查工作,为飞行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车辆、执法装备和技术支撑,推进食品安全飞行检查工作的常态化、规范化。

3、检查组发现食品企业存在一般性问题的,可以行政指导规范;食品企业涉及违法违规生产经营的,检查组应及时移交稽查分局或辖区队、所依法处理。受理单位在案件调查处理结束后,把处理结果报送食品流通监管科。

4、飞行检查结束后食品流通监管科要及时进行总结,书面上报市局领导;经市局领导批准后,将飞行检查的结果以内部通报、媒体公开等形式及时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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