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落实食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规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管理人员配备、培训和考核工作,加强食品安全员(师)的管理,进一步提高企业食品安全管理水平,构建更加完善的食品安全保障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食品安全员(师)制度的意见>(试行)》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任务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为目标,以推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实施食品安全员(师)制度为主线,转变观念,改革创新,完善生产经营企业内部安全管控机制,加大从业人员培训力度,促进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保障食品安全。
按照“试点先行,分批实施,重点推进,全面推广”的原则,在全市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全面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食品安全员(师)制度。新开办和申请换证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在申办许可时应提供设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食品安全员(师)相关证明材料;已开办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分批实施:规模以上生产企业、大中型经营企业的食品安全机构及食品安全员(师)设置工作7月底前完成;其余企业食品安全员(师)设置工作11月底前完成。未按要求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食品安全员(师)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通过开展此项工作,督促指导全市食品生产、流通、餐饮企业设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食品安全员(师),制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实施手册,建立食品安全管理体系;通过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员(师)的培训、考核工作,建立食品安全员(师)评价机制、工作机制,提高食品安全员(师)在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日常管理、风险管控等方面的业务能力。
二、食品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要求及职能
(一)食品安全管理机构设置
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是指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设置的全面负责企业生产经营过程食品安全工作的组织管理机构。各食品生产企业、大中型食品经营企业、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和大中型餐饮服务企业(包括达到以上规模的分公司、分厂、分店),以及其他从事食品经营、服务的大中型企业(单位),应设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
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可有企业食品质量安全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并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同时设立食品安全总监(也可由企业相关责任人兼任),食品安全总监应当具备食品安全师资格,负责领导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是企业食品安全直接负责人。
(二)食品安全管理机构职责
1、负责企业食品安全日常管理工作,制定企业食品安全责任目标,组织食品安全日常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实施食品安全目标考核。
2、建立健全并组织实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安全责任,督促落实岗位责任。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
(1)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
(2)生产加工经营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洁、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
(3)食品、食品原辅料、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制度;
(4)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程和良好操作规范;
(5)建立可追溯体系、产品召回及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
(6)相关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
(7)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8)投诉受理制度;
(9)食品安全管理相关的其他制度。
3、建立并组织实施企业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
4、建立健全企业食品安全管理档案,保存各种工作记录。
5、制定从业人员食品安全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生产经营操作规范及其他食品安全知识,组织开展企业员工诚信守法经营和职业道德教育。
6、组织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检查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7、落实食品安全年报和日常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制度,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状况、日常生产经营中发现的食品安全问题和整改情况。积极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及时报告食品安全事项和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
8、组织本企业食品安全员(师)按照工作职责开展工作,定期对食品安全员(师)工作进行考核评价。
9、承担法律、法规、规章、规范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应建立日检查、周交流、月考核、年报告制度
1、食品安全员(师)对所负责岗位工作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按照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要求和所在岗位职责要求,对本岗位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在相关记录上签字认可。未经签字认可的,不得进入下道程序。对相关人员在工作中未执行规定的,提出批评,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纠正。
2、建立周交流制度。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每周组织食品安全员(师)对日常监督检查情况进行交流,主要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出现问题的原因及解决问题的办法等,发现风险点,控制食品安全风险。
3、建立月度考核制度。食品安全管理机构组织食品安全员(师)每月对本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食品安全员工作完成情况;自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等进行考核。对在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组织有关人员对问题来源、问题性质、可能造成的后果进行评价,制定问题整改措施,消除问题隐患。
4、建立年度报告制度。企业每年对本企业本年度内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主要包括食品安全制度运行情况、食品质量安全状况、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工作情况、食品安全员(师)履职情况以及隐患排查和问题的整改落实等。
三、食品安全员(师)的设置条件和职责
(一)食品安全员(师)应具备以下条件:
1、身体健康并持有有效健康证明,品行端正、责任心强,坚持原则、遵纪守法,无违法记录。
2、食品安全师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具有五年以上食品质量安全管理经验,应具备食品安全员资格。
3、食品安全员应具有中等专业以上学历(含高中毕业)、两年以上食品安全相关岗位工作经历,或高等院校食品类专业相关岗位见习期届满的毕业生。
4、经食品安全员(师)专门培训并考核合格。
5、食品安全员不得同时在其他企业兼任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6、符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食品安全员(师)设置
1、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员(师)设置
生产企业应根据企业规模等实际情况,设置与企业生产经营条件需求匹配的一定数量的食品安全员(师)。
(1)规模以上(年销售额2000万以上)生产企业:设置食品安全总监1名,全面负责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工作;并在采购、仓储、生产、技术、检验等各部门采购验证、配料、生产过程控制、产品出厂检验等关键控制点分别设置食品安全员(师)不少于10名。
(2)年销售额2000万至500万生产企业:设置食品安全总监1名,全面负责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并在采购、仓储、生产、技术、检验等各环节设置食品安全员(师)3-5名。
(3)年销售额500万以下生产企业:设置食品安全总监1名,食品安全总监全面负责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在采购、仓储、生产、技术、检验等环节设置食品安全员(师)2-3名。
(4)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根据加工规模至少设置1名以上食品安全员。
2、食品流通企业食品安全员(师)设置
食品流通企业应根据企业规模和食品安全责任要求,设置相适应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食品安全员(师)。
(1)营业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食品商超,应设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设置食品安全总监1名。在采购仓储、品保、检验、预包装区、生鲜区、现场制售等各重要部门分别设置食品安全员(师)总数不少于5名。
(2)营业面积500平方米以上、2000平方米以下的中型食品商超,设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设置食品安全总监1名。在采购仓储、店面经营、现场制售等重要环节分别设置食品安全员(师)总数不少于3名。
(3)营业面积100平方米以上、500平方米以下的小型食品商超,设置1名以上食品安全员。
(4)营业面积100平方米以下的小食品店,根据情况设置1名食品安全员,或者由门店负责人兼职,全面负责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5)营业面积20000平方米以上的大中型食品集中交易市场,设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设置食品安全总监1名和3名以上食品安全员(师)(经营户500户以上的,每超过300户增设1名食品安全员);经营面积20000平方米以下的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应设置2名以上的食品安全员。
(6)食品批发企业应设置1名以上食品安全员(师)。
(7)实行集中配送的食品连锁经营企业总部也应设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根据经营规模配备食品安全员(师)。
3、餐饮服务企业食品安全员(师)设置
(1)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150~500平方米(不含150 平方米,含500平方米),或者就餐座位数在75~250座(不含75座,含250座)的中型以上餐馆(含中型餐馆)、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食堂)、供餐人数500人以上的机关及企事业单位食堂、餐饮连锁企业总部、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应设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1名以上专职食品安全员(师)。
(2)其他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配备1名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安全员(师)。
(三)食品安全员(师)职责
1、参与制定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参与实施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监督检查并记录生产经营过程的食品安全规范和状况,对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要求的行为及时纠正并提出处理意见。
3、对生产经营的食品及原辅料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台账建立和仓储管理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4、加强食品生产经营场所环境卫生、操作和管理规程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的检查。
5、对不合格食品处置、产品召回、餐厨废弃物处理进行监督管理。
6、对食品质量安全检验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7、参与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8、对本单位人员进行健康管理,组织健康检查,督促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和病症的人员调离相关岗位。
9、参与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档案,保存各种检查记录。
10、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单位食品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负责所在单位定期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本单位的食品安全报告,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食品安全问题信息。
11、根据监管工作需要,对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履行签字义务,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12、承担食品安全有关的其他管理工作。
四、培训和考核
食品安全员(师)在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岗位工作前,应接受不少于60个小时的培训并取得《食品安全培训证书》。培训机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认定。
(一)食品安全员(师)主要培训内容:
1、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员(师)培训主要内容
(1)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
(2)食品生产者主体责任要求;
(3)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良好生产规范;
(4)食品安全相关标准;
(5)食品生产工艺相关知识;
(6)食品生产过程关键控制点相关知识;
(7)食品安全风险及防范知识;
(8)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知识;
(9)食品安全职业道德规范;
(10)不合格产品的处置和召回;
(11)与食品安全相关的其他知识。
2、食品流通企业食品安全员(师)主要培训内容
(1)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
(2)食品经营者主体责任要求;
(3)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4)食品安全相关标准;
(5)食品经营过程关键控制点相关知识;
(6)食品安全风险及防范知识;
(7)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知识;
(8)不合格产品的处置和召回;
(9)食品安全职业道德规范;
(10)与食品安全相关的其他知识。
3、餐饮服务企业食品安全员(师)主要培训内容
(1)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
(2)常见的食品污染因素及其预防控制措施;
(3)食物中毒和其他食源性疾病的预防及应急处置知识;
(4)餐饮加工场所环境卫生、流程布局、设备设施方面的要求;
(5)食品采购、储存、加工制作、销售、运输和餐饮具清洗消毒过程的食品安全要求;
(6)从业人员职业道德、礼仪;
(7)从业人员个人卫生要求;
(8)餐饮业其他相关食品安全管理要求。
(二)食品安全员(师)考核
食品安全员(师)取得《食品安全培训证书》后,应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颁发《食品安全员(师)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食品安全师和规模以上食品生产企业、大型食品流通企业(大型食品商超、营业面积20000平方米以上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等)、大中型餐饮服务企业食品安全员的考核工作由省局安排组织。
省局安排以外其余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员的考核工作由市局安排组织;市局也可接受省局委托,组织省局授权范围内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员的考核工作。
五、监督管理
(一)分局、支队、镇所负责对企业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食品安全员(师)的设置、履职情况进行日常监管和年度抽查考核工作;负责建立年度考核管理档案,档案建立和记录情况应纳入企业食品安全监管信用档案管理。
监督检查重点内容:
1、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食品安全员(师)情况;
2、企业加强食品安全日常管理、完善食品安全档案建设情况;
3、企业食品安全各项制度建立、落实情况;
4、食品安全员(师)履职尽责情况;
5、食品安全员(师)学习培训及考核情况。
(二)监管部门对食品安全员(师)实行扣分制管理。扣分情况记入考核档案,一年内累计扣满6分的,按新上岗人员要求重新参加培训和考核;累计扣满12分的,取消食品安全员(师)资格。
1、未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的,扣1分;
2、未督促从业人员按规定进行健康检查,或者没有对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上岗的人员工作岗位调整提出意见并督促落实的,扣2分;
3、未建立从业人员培训档案的,扣1分;
4、未按要求组织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的,扣2分;
5、对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及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进销货台账建立和上述物品贮存、使用管理不落实的,扣2分;
6、不能提供定期食品安全检查记录(包括检查计划、现场检查情况、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行为的处理意见等)的,扣2分;
7、对生产经营场所环境卫生、操作和管理规程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检查制度不落实的,扣2分;
8、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不按要求报告的,扣6分;
9、不按要求向监管部门报告本单位违法违规行为整改情况的,扣2分;
10、未履职尽责,职责范围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扣6分;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扣12分。
食品安全员(师)应按照岗位职责要求,切实履行企业食品安全管理职责,积极配合行政监管部门工作。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的,所在企业应予以纠正和问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扣分、通报,直至取消食品安全员(师)资格。凡被取消资格的食品安全员(师),五年内不得参加食品安全员(师)培训考核;在工作职责范围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安全员(师)应承担直接责任。
2016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