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MB1E08656/2016-00016
有 效 性:
有效
发文机关: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文字号:
标  题:
济源市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成文日期:
2016-03-04
发布日期:
2016-03-09
济源市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济源市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办法(试行)济源济源市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食品摊贩的管理,保障市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河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济源市食品摊贩经营证明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食品摊贩,是指无固定店铺,在批准的地点和规定的时间内从事食品销售或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

第三条 食品摊贩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经营活动,对其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并作出承诺,不得经营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街道)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辖区内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集中规划食品摊贩经营点,并予以公布。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摊贩经营证明的发放工作。

第五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品摊贩的备案管理工作。

 

第二章 食品摊贩经营场所设置

第六条 食品摊贩应在所在产业集聚(开发)区、镇(街道)及市创建办规定的场所内经营。

第七条 食品摊贩经营场所应当距离厕所、粪坑、污水池、垃圾场(站)等污染源25米以外,并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集中交易市场内的食品摊贩经营场所还应距离鲜活畜禽、水产品销售点、宰杀点25米以上。

城市主干道两侧,校园和幼儿园门口两侧200米内不得设置食品摊贩经营场所。

第八条 食品摊贩经营场所应设置标志牌,公示场所区域、开闭市时间、管理制度、责任单位、责任人、投诉电话等。

设置食品摊贩经营场所应当为经营者提供必要的基本卫生设施、统一的经营设施。

九条 鼓励食品摊贩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

 

第三章 备案的申请、审核登记和备案凭证的发放

第十条 食品经营者申请食品摊贩备案,应当先行取得《济源市食品摊贩经营证明》,具有与其食品经营活动相适应的条件,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并按照本办法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食品经营者申请食品摊贩备案,应当按照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分类提出。

主体业态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和餐饮服务经营者。

食品销售类的经营项目分为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和不含冷藏冷冻食品)和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和不含冷藏冷冻食品)。

餐饮服务类的经营项目分为热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不含裱花类蛋糕)、自制饮品制售(不含现制现售生鲜乳饮品)。

申请人经营项目涉及食品销售、食品制售类经营项目的,应申报实际经营的所有项目,食品销售类、食品制售类经营项目按照相关规定分别进行审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申请人的主要经营项目确定其主体业态。

第十二条 食品销售类摊贩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所在产业集聚(开发)区、镇(街道)规定的场所内经营;

(二)用于食品经营的工具、用具、容器、设施等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防止污染,并不得与其他用具混用;

(三)销售散装直接入口食品的,应当配备防蝇、防尘、保洁设施;

(四)食品包装材料应当无毒、清洁;

(五)从业人员应当取得有效的健康证明,保持个人卫生,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

(六)采购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并索取相关票据,有进货记录台帐

(七)不得销售霉变、腐败变质以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品。

第十三条 餐饮服务类摊贩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所在产业集聚(开发)区、镇(街道)规定的场所内经营;

(二)用于食品经营的工具、用具、容器、设施等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防止污染,并不得与其他用具混用。

(三)应当具有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餐饮加工和废弃物收集设施,如应有与经营食品相适应的洗涤、消毒、防腐保鲜、防蝇、防尘、防鼠等设施;同时应注意操作加工过程中的环境卫生,避免交叉污染。

(四)有上下水设施,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五)应当对餐饮具进行清洗、消毒,或者使用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集中消毒餐饮具,或者使用一次性餐饮具(但不得重复使用)。

    (六)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洗涤剂、消毒剂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应当索证、索票,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台账和使用记录台账;不得使用、存放亚硝酸盐。

(七)应建立食品原材料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制度,有进货记录台帐。

(八)从业人员应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持有效的健康证明上岗,且每年例行一次健康体检。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不得从事直接接触入口食品工作。

第十四条 食品摊贩经营者在取得所在产业集聚(开发)区、镇(街道)发放的经营证明后15日内,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备案。

第十五条 食品摊贩备案应当提供以下资料,并对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一)食品摊贩备案申请表;

(二)《济源市食品摊贩经营证明》复印件;

(三)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复印件;

(五)食品安全责任承诺书。

第十六条 备案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符合备案要求的,予以备案,当场发放《济源市食品摊贩备案证明》。

第十七条 食品摊贩经营范围、经营地址以及经营条件发生改变时,应当在15日内到原备案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备案。未及时申请变更备案的,视为未备案。

第十八条 食品摊贩遗失备案凭证的,应及时到原备案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补办备案凭证。未及时申请补办的,视为未备案。

 

第四章 备案凭证及其相关档案的管理

    第十九条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济源市食品摊贩备案证明》的印制、发放和管理工作,并建立档案。

    备案凭证号格式为:济食摊备字+4位年份+ 6位济源市代码419001+2位辖区代码+4位发证顺序编号。

第二十条 食品摊贩取得的《济源市食品摊贩备案证明》,不得转让、涂改、出借、倒卖、出租。

食品摊贩应当按照备案登记的事项依法经营,并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或者摆放《济源市食品摊贩备案证明》。

第二十一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摊贩备案管理档案,确定专人负责备案申请受理、审核以及备案凭证的登记、填写、整理和归档。

第二十二条 食品摊贩的备案变更、撤销、日常监管记录以及行政处罚记录等资料,应当及时归档保存。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产业集聚(开发)区、镇(街道)应建立食品摊贩日常管理机制,开展日常巡查工作,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发现食品摊贩违反食品安全管理相关规定的,应当及时告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集中交易市场和农村集会中的食品摊贩,按照“谁受益、谁管理”的原则,由市场开办者、集会举办者、村(居)承担第一责任,负责对食品摊贩安全制度、人员健康、设施设备、进货查验、操作流程等食品安全事项的监督管理和环境卫生整治工作。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的监督抽检工作,发现违反食品安全管理相关规定的,应当依法处罚;发现违反其他相关管理规定的,应当及时告知相关部门。

第二十四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食品摊贩备案职责,应当自觉接受食品经营者以及社会的监督。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有关违反规定实施食品摊贩备案的举报,应当及时进行核实;情况属实的,应当立即纠正。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实施食品摊贩备案的,应当责令其限期纠正或者直接予以纠正,并通报批评。

第二十五条 食品摊贩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河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处罚。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撤销食品摊贩备案,收回备案证明:

(一)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摊贩备案的;

(二)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

(三)经营条件发生改变,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经整改仍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

(四)不再从事食品摊贩活动的;

(五)经营证明被依法终止的;

(六)依法可以撤销食品摊贩备案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食品摊贩备案证明后,应当在3日内向所在产业集聚(开发)区、镇(街道)通报;各产业集聚(开发)区、镇(街道)接到通报后,应当及时责令其变更经营范围或者依法注销其经营证明。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济源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档案号

备案号

 

济源市食品摊贩备案证明申请书

 

 

申 请 人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传真

 

电子邮件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济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食品摊贩备案申请表

 

备案人姓名


性 别


一寸正面

免冠照片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现住址


备案名称


本次备案属于

首次备案     □再备案  补发   变更    (              )

批准

经营地点


规定经营时间


主体业态

食品销售

餐饮服务

经营项目

□预包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

□预包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

□散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

□散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

□热食类食品制售

□糕点类食品制售(不含裱花类蛋糕))

□自制饮品制售(不含现制现售生鲜乳饮品)

从业人员总数


体检人员数


提供资料

□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营证明

□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明

本人所提供的备案材料真实有效,并对真实性承担责任。

备案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备案单位意见: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备案证明编号


备案证明

有效截止日期













申请书填写要求

 

1.在填表前,申请人应当阅读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河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济源市食品摊贩经营证明管理办法》和本申请书,并确知其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2.填表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

3.手工填写表格或签字时应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表中带有“□”的选择项目,请在所选择项目前的“□”中打“√”。

4.提交的文件、证明为复印件的,应当使用A4纸,注明“提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有申请人签名。

 

 

 

 

 

 

 

 

 

 

 

 

 

附件2

食品安全责任承诺书

 

本申请人对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告知的食品安全要求已清楚、全面了解,将认真履行被告知的义务,对所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并作出如下承诺:

1.在食品经营活动中,自觉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食品安全标准要求。

2.不加工经营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不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不滥用食品添加剂。

3.在核定的备案范围内经营,不擅自改变备案事项。

4.如违反了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以及对消费者造成损害,本申请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字:

 

承诺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3

辖区代码

 

单位

区域代码

济水街道办事处

01

天坛街道办事处

02

沁园街道办事处

03

北海街道办事处

04

玉泉街道办事处

05

克井镇人民政府

06

五龙口镇人民政府

07

梨林镇人民政府

08

轵城镇人民政府

09

承留镇人民政府

10

思礼镇人民政府

11

坡头镇人民政府

12

大峪镇人民政府

13

王屋镇人民政府

14

原镇人民政府

15

下冶镇人民政府

16

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17

市虎岭产业集聚区

18

市玉川产业集聚区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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