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济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
行政执法人员着装管理规定》的通知
局属各科室、稽查分局、执法支队、各镇食品药品监管所:
为加强食品药品监管执法队伍建设,规范食品药品监管执法着装管理,维护执法着装的统一性、严肃性,促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队伍规范化建设,树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的良好形象,市局制定了《济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执法人员着装管理规定》。已经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6年4月8日
济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
行政执法人员着装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药品监管执法队伍建设,规范食品药品监管执法着装管理,维护执法着装的统一性、严肃性,促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队伍的规范化,树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的良好形象,根据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执法人员着装管理规定》(豫食药监法〔2016〕40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市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承担行政执法职能的直属单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在编人员。
第三条 下列情形,执法人员应着制式服装:
(一)行政审批大厅服务窗口、稽查分局、执法支队、各镇食品药品监督所工作日期间;
(二)投诉举报执法人员办理业务时;
(三)行政执法、日常监督检查时;
(四)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药品安全监督保障时;
(五)参与联合执法检查时;
(六)集中参加大型公务活动时;
(七)其他应当统一着装的场合。
第四条 执法人员着制服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帽徽、肩章、臂章、胸章等标志应佩戴齐全,仪表端庄,举止文明,精神饱满,姿态良好。
(二)制服与便服不得混穿;不同制服不得混穿;制服内着非制服时,不得外露。
(三)不得佩戴、系挂与执法人员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饰品等。
(四)应保持制服干净整洁,扣好衣扣、裤扣。不得歪戴帽子,不得披衣、敞怀、卷裤腿。
(五)除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应当穿黑色皮鞋。非工作需要,不得赤脚穿鞋或者赤脚;男性执法人员着制服时鞋跟一般不得高于3厘米,女性执法人员着制服时鞋跟一般不得高于4厘米。
(六)除工作需要或者眼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镜。
(七)男性执法人员着制服时不得留长发、剃光头,女性执法人员着制服时不得披肩散发。
(八)着装人员要言行文明,严格遵守公共道德和公共管理规定,不得在公共场所吸烟或有不文明的言行。
(九)应当随身携带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证。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不应着制服:
(一)非工作时间或工作时间非因公外出的;
(二)执行特殊稽查任务不宜穿着制式服装的;
(三)女性工作人员怀孕后体型发生明显变化的;
(四)因涉嫌违法违纪被停职的;
(五)非因执法需要进入公共服务场所的;
(六)其他不符合着制服规定的情形。
第六条 被开除、辞退及辞职人员,所在单位应收回所有制服和标志。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单位应当收回标志:
(一)调离、退休、轮岗等原因不再具备食品药品监管执法资格或不再承担行政执法职责的;
(二)因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审查的;
(三)其他应当收回标志的情形。
第八条 执法人员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制服以及帽徽、肩章、臂章、胸章等标志,不得擅自更改、毁损,不得赠送、转借非食品药品监管执法人员,不得将自己的胸牌号与其他人调换使用。
第九条 执法人员应按季节变化,适时规范得穿着各季节执法服装(见附件《着装时间表》)。
第十条 食品药品监管各部门要制定统一着装工作的管理、检查制度,严格规范着装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食品药品监管法制机构负责行政执法人员着装的监督管理。要加强对着装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予以批评教育并纠正违规行为;对违反规定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着装时间表
着装时间表
季 节 | 月 份 | 服 装 | 备 注 |
春季 | 4、5 | 春装 | |
夏季 | 6、7、8、9 | 夏装 | |
秋季 | 10、11 | 秋装 | |
冬季 | 12、1、2、3 | 冬装 |
济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4月8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