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属各监管责任单位、各包装饮用水生产企业:
近期,在国家和省级监督抽检中,多批次发现包装饮用水(主要是大桶水)检出微生物超标、特别是铜绿假单胞菌超标问题,该现象已成为影响包装饮用水安全的突出问题。为此,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了《关于加强包装饮用水监管工作的通知》(豫食药监办食生[2016]74号)。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包装饮用水生产安全管理,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现就加强包装饮用水生产安全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识铜绿假单胞菌及其危害
铜绿假单胞菌,因在代谢过程中产生水溶性的绿色色素,使伤口与创面呈绿色,又名绿脓杆菌。是一种常见的革兰氏阴性杆菌,该菌为专性需氧菌,生长温度范围25~42℃。因对营养要求不高,在水、土壤、食品以及医院等环境中广泛存在。同时因对消毒剂、干燥、紫外线等理化因素具有很强的抵抗力,所以对抵抗力较弱的人群存在较大健康风险,容易引起急性肠道炎、脑膜炎、败血症和皮肤炎症等疾病。鉴于铜绿假单胞菌的致病性,我国最新饮用水标准GB19298-2014《包装饮用水》明确规定每250mL水样中铜绿假单胞菌不得检出,并且要求出厂前对每批次成品进行铜绿假单胞菌检测。如果检出,则为不合格产品,应该召回和停止销售。
二、强化包装饮用水企业主体责任落实
瓶(桶)装水中铜绿假单胞菌的污染主要原因有:水源受到污染,或生产过程中卫生控制不严格,从业人员未经消毒的手直接与矿泉水或容器内壁接触;或包装材料未进行彻底清洗消毒。各企业要切实落实好主体责任。一是强化对水源的质量安全控制,至少每年对水源水安全指标进行一次检测,以监测其变化,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二是强化对生产过程的控制,从源水到灌装工序一定要设立并运转CIP反冲洗系统,定人、定岗、定责,严格落实各项管理制度。三是加强对包装材料的管理,对周转的塑料桶灌装前要严格清洗、消毒,严重破损的要淘汰更换。四是严格出厂检验,按照GB19298标准要求,添置铜绿假单胞菌检测设备和试剂,开展安全指标检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不具备检验能力的不得开工生产。五是加强检验状态标识的管理,严格区分检验、未检验,不合格产品不得出厂销售。对于出厂标注的合格证,要建立管理制度,专人专库(专柜)保管,做到当班领取、当班报损、当班退回,防止管理不善流入水站等下游环节。
三、严格包装饮用水生产监督检查
新的包装饮用水标准(GB19298-2014)取消了菌落总数的检测项目,增加了铜绿假单胞菌的检测项目。铜绿假单胞菌多批次超标,已构成包装饮用水行业的系统性风险。局属各监管责任单位,要在2017年1月30日前,对各辖区包装饮用水生产企业开展一次监督检查,对管理不到位的企业要求其制定整改计划,并责令其在2017年2月20日前完成整改。在3月5日前,对企业整改情况进行评价性验收。对于整改不到位的企业,要立即责令停产整顿。整改检查过程要有录音、录像等方式进行记录,并作为资料存档。
四、依法严惩违法违规行为
各监管责任单位在包装饮用水生产企业监督检查中,对不按规定落实生产管理制度、查验制度,记录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提供虚假票证或整改不合格的,一律停止其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情节严重的,依照法律法规吊销其生产许可证。要严厉打击无证生产大桶水的行为,坚决取缔非法生产行为。对水站等销售网点违法灌装销售的,按照无证生产严厉打击,依法取消其销售资格。
五、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接到本通知后,各包装饮用水的监管责任单位,要立即开展检查行动,对责任区内的包装饮用水生产企业逐一开展检查,对行动迟缓、拖延不办、执行不力、检查走过场、不按规定履职的单位和人员,要从严追究责任。
同时,各单位在包装饮用水生产经营治理工作中要加大宣传力度,共同营造社会共治的良好氛围。2017年3月15日前,各监管责任单位将此次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市局食品生产监管科。对在监管中发现新的食品安全重大隐患,要立即向市局食品生产监管科报告,及时妥善处置。
2016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