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对全镇各行政村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岗位的人员聘用和重要人事、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的监督管理,完善基层民主决策和基层群众自治机制,推进集体决策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健全科学、民主、依法的集体决策机制,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一线向群众身边延伸,根据《中共济源市委关于实施“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意见》(济发〔2013〕9号)和《中共济源市委组织部济源市民政局关于在全市农村基层组织中深化“四议两公开”工作法的实施意见》(济组〔2014〕3号)等文件精神,适应新形势下反腐败工作要求,推进乡村振兴,结合我镇实际,对原轵城镇村级“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进行完善。
一、基本原则
(一)民主集中制原则
坚持民主集中制,实现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完善并严格执行支村两委的议事规则和程序,保证各项工作高效运转,保证决策事项实施有效监督。
(二)科学决策原则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应当调查研究,必要时可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
(三)民主决策原则
在集体决策过程中,要广泛征求党员、村小组长、群众等各方意见,必要时应进行公示,支村两委成员对议题要明确表态,表决意见和理由等情况要做会议记录。
(四)依法决策原则
“三重一大”事项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纪党规和有关条例条规并结合村规民约进行决策。
二、主要内容
(一)重大事项决策事项
1.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内重要法规和国家重要法律法规以及上级重大决策、重要部署、重要会议、重要指示精神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2.本村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制定、公益事业的兴办及筹资筹劳建设承包、土地承包经营及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分配、宅基地的使用分配及征用补偿费的使用分配、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置本村集体财产等;
3.本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定、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低保户对象的确定、扶贫对象的确定、“五保户”的确定及供养、危房改造对象的确定,政府下拨和社会捐赠给本村的救灾、救济、扶贫、助残款物的分配发放、涉及本村农资综合补贴的发放等;
4.涉及本村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及农业综合开发、规模养殖场规划占地及污染物治理、荒山造林林权归属及管护责任,特色农旅产业规划、土地整治,公益事业征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设、美丽乡村建设、环境资源保护、教育、医疗等经济社会发展项目;
5.其他涉及本村经济社会发展和村民利益的,需要集体决策的重要事项。
(二)重要岗位的人员聘用和重要人事
1.支村两委成员工作分工及调整;
2.党员发展事项;
3.省、市、镇级党代表、人大代表的推荐和提名;
4.个人评议考核、表彰奖励、评先评优等事项;
5.本村临时聘、雇佣人员人选及报酬的确定;
6.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重要人事工作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1.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优惠政策的制定,工业、城建基础设施建设和重大民生工程项目等;
2.讨论向上级报批年度重大项目计划事项;
3.市、镇重点项目的实施事项;
4.本村主办或承办的重大活动;
5.对外投资、融资、担保等事项;
6.村组干部所有成员的工资补助等非生产性支出制度安排;
7.其他应由集体决策的重大项目安排。
(四)大额资金使用事项
1.10000元以上的单笔支出事项;
2.本村资产、资源购置和处置事项,含产权变更、资
产评估、招投标、合同等;
3.其他应由集体决策的大额度资金使用。
三、决策程序
凡是涉及村级“三重一大”事项和热点、难点问题,必须认真执行以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为主要形式的民主决策制度,严格按照“四议两公开”程序(即党支部提议、村两委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和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进行民主决策,确保决策的规范性、科学性、民主性、公正性。
四、工作要求
各村要对“三重一大”事项进行逐项决策,并在《轵城镇“四议两公开”工作法记录本》如实记录。“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后,要做好相关资料收集存档,资料需包含集体决策的全过程,并向相关部门报备有关资料。
五、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一)监督检查
各行政村支村两委成员应根据职责分工及时向所在村党支部书记报告“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列入村级组织生活会和年度述廉述职的重要内容。
村务监督委员会要加强督促检查,定期对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与反馈,建立重大决策后评价机制和调整机制,并将有关情况向村党支部书记、支部委员会和村民代表会议报告。
镇机关各部门要各司其责,对本部门涉及各行政村的各项业务工作,按照“三重一大”要求严格把关、严格监督。对未按程序要求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不予审批办理。
镇党建、纪检监察等部门等部门要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并把各村决策执行情况作为村级领导班子考核、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重要内容,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镇党委。
镇党建办、纪检办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结果,将作为村级年度目标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二)责任追究
重大事项决策未按规定事项、范围、程序决策的,擅自改变决策或不按决策办事的,弄虚作假造成决策失误的,将进行严肃问责,视不同情况和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或组织处理、党政纪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轵城镇村级“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轵文〔2021〕8号)同时废止。
2023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