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5692560/2024-00714
有 效 性:
有效
发文机关:
玉泉街道
发文字号:
玉政〔2024〕8号
标  题:
玉泉街道办事处 关于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鉴定工作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24-01-05
发布日期:
2024-02-27
玉泉街道办事处 关于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鉴定工作的通知

机关各部门,各社区、居委会:

为全面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推动建立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根据国务院《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住建部等15部委《关于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的通知》、省住建厅《关于做好房屋安全鉴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的要求,报办事处批准,现将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为房屋安全第一责任人,严格落实产权人和使用人安全责任,房屋在用作经营前必须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各居委会督促产权人和使用人加强房屋日常管理,定期开展安全自查,及时整治消除各类安全隐患,不得将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用作经营用途。

二、各居委会应建立经营性自建房台账,将各居范围内所有经营性自建房(包括用作经营性用途的老旧养殖小区)纳入台账,并在国家系统内实时更新。

三、具体的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安排如下:

1.安全鉴定范围

集体所有的经营性自建房和在集体用地上建设的属于人员密集型场所的建筑;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开始以来(2022429日以后)新增的其他经营性自建房。

2.安全鉴定工作安排

鉴定公司由办事处在省住建厅的专家单位库内选取统一安排,鉴定费用由产权人或使用人承担,各居委会督促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做好配合工作。

3.鉴定结果及整治

安全鉴定结果为AB级的可以在办理相关手续后用作经营;安全鉴定为CD级的房屋应立即采取停止使用、临时封闭、人员撤离等管控措施。

CD级房屋采取维修加固等工程措施整改后,应重新鉴定,鉴定结果为AB级的方可重新用作经营用途;D级房屋无法维修加固的,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办理危房改造手续后可以拆除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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