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5692560/2024-00013
有 效 性:
有效
发文机关:
玉泉街道
发文字号:
玉政〔2023〕17号
标  题:
玉泉街道办事处自建房建设管理规定(试行)
成文日期:
2023-04-18
发布日期:
2024-01-09
玉泉街道办事处自建房建设管理规定(试行)

玉泉街道办事处自建房建设管理规定(试行)

为规范和加强各居委会居民新建、改建、翻建住房(以下统称自建房)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试行)》(豫政〔2021〕4号)《济源市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办事处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玉泉街道辖区内所有居民自建房建设。

二、玉泉街道自建房建设标准

各居委会新建、翻建自建房,门前宽度不得小于6.5米,以满足消防要求,地基施工时相邻两侧各让出15厘米安全距离,房屋层高不得超过三层,檐高不得超过10米,建筑最高处不得超出12米,不得在公共空间做外挑阳台出檐。

三、自建房手续办理

1.不属于危房的自建房不允许翻建、改建。危房鉴定及建房手续每季度审批一次;

2.需要改建、翻建住房的居民向居委会提出危房鉴定申请,申请居委会汇总后向办事处上报审查,审查通过后由办事处统一安排鉴定公司对申请鉴定的房屋进行鉴定,私自进行鉴定的不予办理后续任何建房手续;

3.经鉴定结果为D级的,建房户向居委会提交《济源市建成区申请房屋改造呈报表》、施工图纸、施工合同、施工人员信息表、建房承诺书等资料;

4.呈报表经居委会批准后,统一汇总向办事处备案,经备案后方可进行新建或改建,拆旧建新的建房户,未经备案不得拆除原有房屋;经备案后房屋拆除及垃圾清运由办事处统一委托专业公司进行施工,建房户不得私自委托。

四、施工单位管理

居民新建、改建、翻建住房应当选择经过培训的建筑工匠或具备资质的施工单位承建

五、质量和安全管理

各居委会应当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对居民自建房实施质量和安全监管,对居民自建房的质量和安全负管理责任建房居民对房屋质量和安全负首要责任,承接建房的施工单位对房屋质量和安全负主要责任。办事处对自建房建设、建筑质量和施工安全开展巡查工作,对管理不善的居委会进行通报。

六、自建房竣工验收

自建房建设完成后,用于经营的,建房户需要委托具备鉴定资质的机构对房屋安全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A级或B级的方可投入使用,否则办事处将上报职能部门不予办理相关证照。其他自建房由居委会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用。

七、违规建设的管理

建房户必须按照批准的内容建设房屋,各居委会加强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类违法违规建房行为,对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及时向办事处报告办事处将上报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严肃查处。违规超出标准的面积,不得享受拆迁补偿政策。

八、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试行,由办事处负责解释。

2023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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