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5692560/2009-00010
有 效 性:
有效
发文机关:
玉泉街道
发文字号:
玉政[2008]50号
标  题:
居委会财务委托代理服务的管理办法
成文日期:
2009-01-07
发布日期:
2009-01-07
居委会财务委托代理服务的管理办法

玉政[2008]50号

 

玉泉街道办事处关于印发

《关于居委会财务委托代理服务的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部门、各居委会:

根据上级工作安排,经研究同意,现将办事处《关于居委会财务委托代理服务的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望认真学习,组织讨论,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行。

 

 

玉泉街道办事处

2008年8月1日

 

关于居委会财务委托代理服务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农村经济发展需要,使农村财务管理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根据《济源市农村财务管理与监督办法》(济政[2004]1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财务管理监督的意见》(济办[2007]1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办事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立玉泉办事处居委会财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代理服务中心),对办事处居委会财务实行委托代管。

第三条  委托代管全面实行“五统一”、“五权不变”的规范化模式,即统一财务制度、统一开设账户、统一票据管理、统一会计档案、统一电算化和村级集体资产所有权、集体资金使用权、财务审批权、财务管理权、财务独立核算权不变。              

第四条  代理服务中心坚持“五权不变”的原则,确保居委会资产不被平调、挪用和侵占,使居委会集体权益不受侵犯。

。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代理服务中心设置财务审核会计、记账会计。其主要职能是:

(一)协调解决各居委会财务运行中出现的问题,保证各居委会财务代理工作运转顺利;

(二)代管代记各居委会财务凭证、账簿;

(三)代管各居委会资金和财务公章;

(四)对居委会使用的收据进行管理,建立收据领用、核查、编号、归档管理制度;

(五)监督指导各居委会编报年度财务收支预决算;

(六)对各居委会财务收支情况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审计和监督。

第六条  居委会设立一名报账员(不再设专职会计、出纳),协助代理服务中心处理本居委会财务往来业务。

第七条  居委会报账员的主要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制度和财经纪律。对居委会负责人签批的会计事项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对于违犯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事项应及时向负责人说明并予以更正,未更正的有责任向代理服务中心反映情况;

(二)在规定时间内,将本居委会发生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有关单、证按时报送代理服务中心进行会计业务处理;

(三)将原始凭证分类粘贴,同时注明资金的收支渠道及应列会计科目;

(四)依据代理中心出具的财务收支凭证按要求据实登记会计台账,做到帐账与服务中心帐账相符,对有异议的会计事项经代理服务中心及单位有关人员核准后方可变更;

(五)按照要求定期将单位会计台账与代理服务中心进行核对,未达账款项要及时调整,差错要及时更正;

(六)报账员对服务中心核定的备用金,严格按现金管理制度管理,支用与报补遵循实有财力用其所需与实际发生相一致的原则;

   (七)协助开展民主理财,负责定期财务公开。

第三章 财务管理

第八条  办事处代理服务中心设置五账,即:现金(存款)日记账、总分类账、固定资产明细账、经营收支明细账、经济往来明细账;居委会应建五簿(台帐),即:现金存款备查簿、固定资产登记簿、产品物资登记簿、低值易耗品登记簿和劳务用工登记簿。

第九条  民主理财财务公开和报账日制度

(一) 每月26—27日为民主理财日,28--30日为报账日,次月1日-- 5日为结账日,各开发区居委会报账时间:28日城建经济开发区各居委会;29日工贸经济开发区各居委会;30日生态经济开发区各居委会。星期天和节假日顺延;

(二) 当月理财日支部书记或居委会主任召集报账员和居委会民主理财小组全体成员,对当月发生的财务收支原始凭证,逐一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原始凭证加盖理财小组章,由支部书记、居委会主任共同签字,交报账员报账。报账时要报当月民主理财纪录;

(三)各居委会财务公开,应按照规定在居民代表会议上通过相关内容。会议记录和公布明细交代理服务中心存档,然后予以公布。财务公开时间为每月6日,由报账员将代理服务中心统一打印的财务收支情况加盖本居委会财务公章后张榜公布。

 第十条  开支(含借款)审批限额

(一)开支不满1000元的,支部书记、居委会主任会签;

(二)开支在1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的由两委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附两委会议记录,支部书记、居委会主任会签;

(三)开支在5000元以上不满10000元的,事先需报开发区审查同意,并附两委班子及居民代表会议研究记录,支部书记、居委会主任会签;

(四)开支在10000元以上,事先需报办事处审查同意,并附两委班子及群众代表会议研究记录,支部书记、居委会主任会签。

第十一条  印鉴、现金、票据、备用金的管理

(一)印鉴管理

1、各居委会财务公章由代理服务中心统一管理使用;

2、代理服务中心记账会计负责保管各村财务公章,审核会计负责保管审核同意入账印章;

      3、各居委会动用账户资金所开具支票和取款条,必须加盖居委会财务公章、支部书记、居委会主任私人印章(或同时签字)方可取款。

(二)票据管理

1、各居委会收据实行领销登记制。各居委会报账员负责到办事处代理服务中心登记领取票据,并妥善保管。使用时,不得涂改、伪造、转让、跨页使用。

2、各居委会在领用财政统一收据时,代理服务中心加盖本居委会财务公章若干份,票据用完后,将存根交代理服务中心核销;作废票据必须全套交回。

3、代理服务中心及时核查各居委会单据是否回收,收入是否上交,是否坐收坐支。

(三)现金管理

1、各居委会所有现金收入,必须开具在代理服务中心领取的财政统一收据,并及时缴纳银行专户。收入1000元以上的当天缴纳,不满1000元的3天内缴纳;

2、居委会其他干部不得经手现金、存款业务。对口单位下拨的各种款项,应由报账员直接办理收款手续,3日内上缴代理服务中心。

(四)备用金管理

1、为方便各居委会日常开支,依据各居委会自有收入,给各居委会核定预留备用金。1000口人以下的居委会,备用金1000元;1001—2000口人的居委会,备用金2000元;2001口人以上,备用金3000元。各居委会可根据自有收入和业务量大小上浮30%;

2、代理服务中心定期或不定期查验备用金使用管理情况,严禁白条顶替库存现金、备用金,不准因私事借款,不准保留账外公款,不准用有价证券抵顶现金,不准坐收坐支。

第十二条  建档与资料查阅

各居委会的财务会计资料及重大财务活动情况、监督检查情况、违规违纪处理情况等资料,由办事处代理服务中心统一建档保管,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期满后移交给居委会。做到一居一柜一锁,确保档案管理安全可靠。各居委会报账员如因工作需要经代理服务中心许可,可到代理服务中心查阅本居委会会计资料,非报账员查阅会计资料须经代理服务中心同意并经办事处纪委批准,并进行查阅登记。

第十三条  其它规定

(一)原始凭证由报账员填制。原始凭证必须具备凭证名称、填制日期、单位名称、经济业务的内容摘要、数量、金额、填制单位的公章、经办人签名或盖章;

(二)记账凭证由代理服务中心填制。记账凭证必须填写经济业务的内容,会计科目名称、借贷方向、金额、日期和编号,所附原始凭证张数等,并经填制和审核人员签名盖章;

(三)工程项目必须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议标或招投标。一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经两委集体研究实施;1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工程项目,经居委会两委研究同意,群众代表会议表决,并报开发区审查同意,方可议标;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工程项目,需经居两委研究,居民代表会议表决,并上报开发区和包区领导审核同意,方可议标;50万元以上工程项目需在市招标办进行招投标。所有工程项目款项支付前需向代理服务中心报送相关会议记录、协议、合同、工程预决算书。支付工程款项需用城区税务部门正规发票;

(四)招待费用。因招商引资所产生的招待等费用需经居委会两委同意,各居委会用于这方面的开支不得超过全年招商引资的3%。购买商品、饭店接待客人等支出报帐必须是行业正规发票,确因特殊情况对50元以下无法取得正规发票,可用非正规发票报帐列支;

(五)集体固定资产对外租赁、转让、出售及机动地对外承包,应经居委会两委研究,群众代表会议同意后,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施,相关收入和合同文本(合同及协议最少一式三份,有关方各持一份)按时上交办事处代理服务中心;

(六)各居委会报帐员,要做好五薄登记,结帐及时;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入账:

(一)违反财务制度的凭证;

(二)手续不健全的凭证;

(三) 应报销的行政事业单位收据和居委会与居委会往来手续不是河南省财政统一收据的;

(四)工程项目没有经过议标或招投标,没有协议或合同的;

(五)凡有企业(含养殖场)的居委会,企业财务单独核算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居委会集体经济帐目中核算;

(六)所有违反财经纪律和政策的发票不得报销,如:歌舞厅、洗浴中心等娱乐场所所提供的发票;

(七)红白事等自制支出单据不得报帐列支;

(八)招待费超标部分不得列支,对发票批注违规的,予以退回。

第四章 监督与考核

第十五条  大额支出会议研究记录、协议、合同弄虚作假的,处罚报帐员及居委会支书、主任等负责人当月工资50%。报帐不及时的,凡迟报一天,处罚报帐员、居委会各5元、50元。

第十六条  对不按规定使用备用金,收入不上交,公款私存、设立小金库、坐收坐支等违纪行为的,将依据有关法规制度规定,给予当事人处以违纪金额10—30%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交有关部门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对私设小金库的,违纪金额全部上缴财政。

第十七条  开设帐户和办理各种款项必须使用财务公章,凡乱使用公章的,款未交代理服务中心的,均按贪污、截留公款占为己有交纪检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  凡未用统一票据私自开票收款的,除追回全部款额外,给予当事人处以收款额20%的罚款,情节轻重的,解除居委会报账员资格,并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  代理服务中心根据各居委会的日常工作情况,制定考核细则,对报账员和居委会的工作予以奖惩。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中的“以上”均包括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从2008年8月1日起实施,如上级出台新的管理办法,以上级政策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玉泉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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