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5692560/2009-00035
有 效 性:
有效
发文机关:
玉泉街道
发文字号:
玉政[2009]34号
标  题:
关于“三夏”期间严禁焚烧秸秆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09-06-08
发布日期:
2009-06-08
关于“三夏”期间严禁焚烧秸秆的通知

 

 

 

 

 

 

 

玉政[2009]34号

 

 

关于“三夏”期间严禁焚烧秸秆的

    

 

各经济开发区、各居民委员会:

焚烧秸秆不仅浪费资源,严重污染大气环境,还极易引发火灾和交通事故,直接威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彻底杜绝“三夏”期间焚烧秸秆现象,保护大气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维护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国家环保总局等五部委《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结合办事处有关要求,今年将继续抓好秸秆禁烧工作,杜绝“三夏”期间焚烧秸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禁止在街道、主要道路、树木旁边、高压输电线路下面等地带堆放秸秆,违者处以30元以下罚款。

二、今年三夏禁烧工作由各开发区具体负责,三个经济开发区要成立相应的防火队伍,办事处为每个开发区提供一台风力灭火器和50把拖把等必需物资。“三夏”期间,开发区管辖范围内过火面积1亩以上的,罚开发区1000元;过火面积3亩以上的,罚开发区2000元;过火面积5亩以上的,罚开发区3000元;过火面积10亩以上的,罚开发区5000元。凡被市督查局通报批评的,每次加罚开发区1000元,加罚居委会100元,加罚包居干部30元。

三、全办范围内,严禁焚烧一切农作物秸秆,对焚烧秸秆行为从严处罚。各居委会要成立“三夏”禁烧防火领导小组、“三夏”禁烧巡逻队,落实好居干部包组责任制。“三夏”期间,焚烧秸秆当场发现的,责令立即扑灭,并从严处罚。烧第一把火的要从重处罚,罚居委会1000元,罚点火当事人200元。随后,凡发现一起,罚居委会100元,罚点火当事人200元,焚烧现场不能确定焚烧人的,由秸秆焚烧地土地承包人承担责任,每处罚款100元。发生火情的居委会,根据火情情况罚包居干部每人10元—30元。对因点火,造成小麦及田间地头、通道绿化树木烧毁,电线烧断,造成严重大气污染,酿成重大事故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对各居委会的处罚细则,由各开发区制定相应标准)。

四、对整个“三夏”期间无一起焚烧秸秆的居委会实行奖励,小麦播种面积1500亩以上的居委会奖主要干部1000元,对包居干部每人奖励200元;1500亩以下的居委会奖主要干部500元,对包居干部每人奖励100元,奖金在三个开发区经费中列支,并由办事处财政直接兑付。办事处对三个开发区实行奖励,三夏期间开发区范围内无焚烧秸秆现象的奖2000元。

五、大力推广秸秆综合利用。各居委会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积极推广秸秆还田保墒播种法、秸秆青贮、氨化、气化等先进综合利用技术,为严禁焚烧秸秆提供保证。

六、严格检查制度。办事处在“三夏”期间成立秸秆禁烧领导、督查小组,对全办21个居委会防火工作进行24小时巡回检查,要做到大田小田一起查,大火小火一起查,近地远地一起查,杂草秸秆一起查,白天黑夜一起查,还田前后一起查,明火灰烬一起查,发现秸秆焚烧情况及时处理。督查组要将各居委会禁烧情况一天一公布,并上报办事处备案,做为本年度对各居委会此项工作的考核依据及年终评优评先依据。

 

 

                   玉泉街道办事处

2009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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