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调解的主体:
(1)行政争议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调解,由行政机关负责投诉举报或者执法监督的机构负责组织,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
(2)民事纠纷由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调解,由具体承担监管、执法、服务职责的机构负责组织;
(3)行政调解一般由一名行政调解员主持调解,一名工作人员担任记录员;重大疑难复杂的争议纠纷可以由两名以上行政调解员组织调解,必要时可以由行政机关负责人主持调解。
二、行政调解的条件是什么?
(1)争议纠纷具有可调解性;
(2)争议纠纷的事项属于本机关行政调解范围;
(3)各方当事人均同意接受行政调解;
(4)当事人未选择其他法定途径。
三、行政调解的原则是什么?
(1)自愿原则。(2)合法原则。(3)公正原则。(4)效率原则。
四、行政调解的合法原则是什么?
(1)遵循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2)不得影响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责;
(3)一般情况下,不得以行政调解代替依法应当作出的行政决定;
(4)行政调解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五、行政调解程序是什么?
(1)行政调解可结合实际适用简易程序或一般程序;
(2)简易程序适用于案情简单、当场能够解决的争议纠纷;
(3)一般程序适用于案情复杂、当场不能解决的争议纠纷,通常包括:启动、受理、调处、结案等步骤;
(4)经调解无法达成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不愿意继续调解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终止调解,依法作出处理或者引导当事人通过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定途径解决。
六、行政调解的启动有哪些程序?
(1)行政机关可以依职权启动行政调解,也可以依申请启动行政调解;
(2)依职权启动行政调解的,必须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
(3)依一方当事人申请启动行政调解的,必须征得对方当事人同意。
七、行政调解告知引导制度是什么?
行政机关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实施日常监管和行政执法、受理投诉举报时,对符合行政调解范围的争议纠纷,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主动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调解的权利和途径,引导其选择行政调解解决行政争议或者民事纠纷。
八、什么是行政相对人法律风险防控制度?
行政相对人法律风险防控,是指行政执法机关通过梳理行政相对人违法风险点,分析违法行为产生的原因,根据职责制定防范和化解措施,以行政指导、行政调解等非强制手段为主,依法促使行政相对人预防、纠正自身违法行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其违法行为危害后果,防止和减少公共利益、本人和他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制度。
九、什么是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相对人?
1.行政执法机关,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予行政执法职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2.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执法机关管理、执法和服务的对象,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行政相对人进行不同的分类。
(1)个人相对人与组织相对人
(2)直接相对人与间接相对人
(3)作为行为的相对人与不作为行为的相对人
(4)抽象相对人与具体相对人
(5)授益相对人与侵益相对人
十、行政相对人法律风险防控要求有哪些?
行政相对人法律风险防控以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为根本要求,坚持非强制手段优先、最小利益侵害、防控结合等原则,确保行政执法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