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公证申请人或其代理人:
一、请您如实地按要求填写个人信息,如个人信息错误或不完整将导致在线预约不成功。
二、请您详细阅读预约公证事项所应提交的证明材料列表,于申办当日携带所有材料的原件并出示给公证员;因部分公证事项的证明材料具有时效性,具体需提交的证明材料以本处的电话回访为准。
三、如您因特殊情况未能前来申办公证,请提前致电本处重新约定时间或取消预约。
四、由于处内工作安排的原因,实际承办的公证人员可能会适当调整。
五、预约申请仅指公证申请人凭预约单号在指定时间段到公证处咨询处登记等候办理预约的公证,并不代表该公证必然能办理,能否办理以接待的公证人员审核公证申请人的资料及申请诉求后的答复为准。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及其他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制,对于您的预约申请,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处不予受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理申请办理公证的;
(二)当事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
(三)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专业技术鉴定、评估事项的;
(四)当事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
(五)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六)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又无法补充,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
(七)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
(八)申请公证的事项违背社会公德的;
(九)当事人拒绝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的。
七、预约申办人向本处申办公证,提交的证明材料应当真实、合法、充分。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有以下情形,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刑事责任:(1)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的;(2)利用虚假公证书从事欺诈活动的;(3)伪造、变造公证书;(4)买卖伪造、变造的公证书;(5)伪造公证机构印章的。
(二)一经发现公证申请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做虚假陈述或使用其他手段欺骗公证机构的,公证处将扣留虚假材料,并保留追究当事人相关责任的权利,申请公证的相关费用也不予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