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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MB1571534/2024-00057
有 效 性:
有效
发文机关:
退役军人事务局
发文字号:
济管退役军人〔2024〕34号
标  题:
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关于调整分散安置的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及患精神病被评为五至六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24-07-07
发布日期:
2024-07-14
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关于调整分散安置的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及患精神病被评为五至六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各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第413号令)、《关于分散安置的一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问题的通知》(豫民文2010325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有关工作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191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每年的7月1日起调整我区分散安置的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及患精神病被评为五至六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具体标准为:

一、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为我区上年度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0%;

二、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的,为我区上年度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0%;

三、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为我区上年度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0%;

四、因患精神病被评定为五至六级残疾的,为我区上年度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5%;

五、依据济源示范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提供的2023年我区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84098元,2024年7月1日起,我区一至四级伤残军人护理费具体标准调整为: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军人为每人每月3504元;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军人为每人每月2803元;因病一至四级残疾军人为每人每月2102元;因患精神病被评定五至六级残疾军人为每人每月1752元。

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管理的伤残民兵民工参照此规定执行。提高标准所需经费从原经费开支渠道解决。

           2024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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