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示范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印发关于《调整分散安置的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及患精神病被评为五至六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现就有关问题予以解读。
一、文件起草背景及依据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第413号令)《关于分散安置的一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问题的通知》(豫民文〔2010〕325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有关工作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19〕18号)文件精神,
2022年,结合我区实际,示范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示范区财政金融局决定,从7月1日起提高我区分散安置的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及患精神病被评为五至六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
二、文件主要内容
(一)、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为我区上年度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0%;
(二)、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的,为我区上年度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0%;
(三)、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为我区上年度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0%;
(四)、因患精神病被评定为五至六级残疾的,为我区上年度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5%;
(五)、依据统计局提供的2021年我区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78567元,2022年7月1日起,我区一至四级伤残军人护理费具体标准调整为: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军人为每人每月3273元;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军人为每人每月2618元;因病一至四级残疾军人为每人每月1964元;因患精神病被评定五至六级残疾军人为每人每月1636元。
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管理的伤残民兵民工参照此规定执行。提高标准所需经费从原经费开支渠道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