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2018年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济政〔2018〕1号)各项工作顺利实施,确保完成省政府下达的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快调整能源消费结构,着力优化区域产业结构,逐步改善交通运输结构,强力开展治标减污,加快推动工业绿色发展,大力深化城市清洁行动,不断提升城市污染管控精细化水平,持续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坚持依法治污、科学治污、精准治污、全民治污。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政同责”与“一岗双责”相统一。建立健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大气污染防治机制。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技术等多种手段,统筹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坚持污染减排与质量改善相同步。坚持将大气污染防治作为推动转型发展的重要抓手,着力推进能源结构、产业结构和交通运输结构优化,将治本之策贯穿始终。
坚持重点行业与重点时段相兼顾。将重点行业大气管控作为日常环境监管的重要内容。强化采暖季、夏秋收和污染天气重点时段管控,尽力削减污染物峰值和时长。
坚持工程治理与制度建设相结合。加快推进清洁供暖、工业深度治理等领域的工程项目建设,充分发挥工程项目减排效益。建立健全扬尘、工业、监测、监控等领域的大气污染防治制度体系,不断提升大气污染治理的专业化、精细化管理水平。
三、工作目标
到2018年底,全市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达到每立方米104微克以下,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达到每立方米62微克以下,全年优良天数达到210天以上。
四、主要任务
(一)加快调整能源消费结构
1.加快推进集中供热项目建设
(1)积极推进新能源供暖。在集中供热和燃气管网未覆盖区域,因地制宜推进其他清洁供热方式,逐步完善多能互补的清洁能源供热体系。
责任科室:经贸办
(2)做好示范推广。通过各类媒体,加强清洁供暖宣传推广,提高对清洁取暖环保价值的认识,推动用户逐步改变原有的取暖观念和取暖方式。
责任科室:经贸办
(3)列入民生保障项目。将集中供热相关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纳入重点民生项目,符合扬尘治理、“六个百分之百”等大气污染治理环保要求的项目,准许在大气污染管控期间正常施工。
责任科室:城建办
(4)多方筹措供暖资金。加大对供暖工程的支持力度,完善价格机制和相关政策,实行以奖代补。充分利用现有可再生能源发展、大气污染防治等资金渠道,加大对清洁供暖的支持力度。
责任科室:经贸办
2.加快发展“双替代”供暖。在集中供热管网无法覆盖的区域,按照“宜气则气、宜电则电”的原则,实施电代煤、气代煤。在天然气管网未覆盖的地区,要大力发展热泵、电锅炉、电空调等电代煤方式取暖;在天然气供应有保障的地区,按照“宜管则管、宜罐则罐”的原则,鼓励采用燃气壁挂炉等气代煤方式取暖。2018年10月底前,按照整体推进目标要求进行。
责任科室:经贸办
3.科学实施清洁型煤替代
(1)加强洁净型煤生产经营管理。对现有的洁净型煤生产、仓储中心和配送网点加强生产、经营管理,持续提升生产、销售洁净型煤的能力和水平,确保工作人员、生产场所、工艺设备、物流交通、产品研发检验及其他配套设施持续满足相关的建设标准。生产中心使用的原料煤符合《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6部门关于印发河南省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发改能源〔2015〕1176号),在生产、装卸、储存和加工过程中采取必要措施,减少无组织粉尘排放。各种辅料(如添加剂、助燃剂等)要无毒、无害、无异味,同时不能产生二次污染。仓储中心和配送网点建立销售台账,注明销售数量、产品批号、购销单位等信息,保证销售信息可查询。
责任科室:安监办、经贸办
(2)确保洁净型煤满足生活需求。组织村委、社区工作人员在9—10月份深入到居民家中逐户进行询问统计洁净型煤需求数量,按照“以需定产”的原则,指导洁净型煤生产加工中心科学组织生产加工;各仓储中心、配送网点要结合气候变化、天气状况储备足够数量的洁净型煤,确保洁净型煤稳定供应,保障居民生活不受影响。
责任科室:安监办、经贸办
(3)加大洁净型煤推广宣传。通过报纸、电台、电视台、网络多种媒体,利用上街宣传、发放明白纸、播放公益广告等多种形式,解读使用劣质散煤的危害和使用洁净型煤的意义,全方位宣传洁净型煤替代散煤相关政策,广泛开展洁净型煤使用的推广工作,引导居民增强自觉使用洁净型煤的环保意识,营造全社会共同支持洁净型煤推广工作的良好氛围。
责任科室:安监办、经贸办
(4)实施散煤销售点动态监管。采取“双随机”的方式继续加大对散煤销售行为监管,在9—10月份商户囤煤期间,开展秋冬季治理专项执法检查,坚决查处取缔散煤销售点,杜绝散煤销售点出现反弹。与工商行政部门结合,对新发现的散煤销售点要从快清理,合理处置,依法对经营者进行处罚。
责任科室:安监办
(5)持续强化燃煤设施执法监管。以居委会、社区等基层 “网格”为单位,组织对燃煤茶浴锅炉、燃煤大灶、经营性小煤炉拆改情况进行环境执法检查。对未按照要求进行拆改仍在使用燃煤散烧设施设备的单位,结合环保、工商、食品安监等部门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责任科室:安监办、经贸办、各社区、居委会
4.削减煤炭消费总量。加强煤炭生产、加工、仓储及消费的全过程控制,削减煤炭消费需求,着力整治燃煤设备和设施,促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全力提升清洁煤、优质煤消费比重,确保2018年煤炭消费总量年度下降达到省控目标要求。从严执行国家、省重点耗煤行业准入规定,所有新建、续建、改建、扩建耗煤项目一律实施煤炭减量或等量替代。
责任科室:安监办、经贸办、各社区、居委会
5.开展城市规划控制区工业燃煤设施拆改。2018年9月底前,按照“主体移位、切断连接、清除燃料、永不复用”标准,完成全市城市规划控制区内的工业煤气发生炉(除制备原料的煤气发生炉外)、热风炉、导热油炉的拆除或清洁能源改造工作。逾期未完成拆改的,依法实施停产整治。
责任科室:经贸办
6.做好中型燃煤锅炉淘汰调查。在全市完成10蒸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拆改的基础上,逐步扩大燃煤锅炉拆除和清洁能源改造范围,2018年摸清燃煤锅炉底数。2020年底前,淘汰城市规划控制区内35蒸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
责任科室:经贸办
(二)着力优化产业结构
7.有序推进城市主城区工业企业搬迁改造。按照城市功能分区,结合城市规划调整,对城市主城区内现有工业企业进行摸底排查,2018年8月底前,制定规划区内冶金、建材等重污染企业搬迁计划。搬迁计划要明确城市规划区工业退城搬迁的范围、方向、时序和方式,有效解决工业围城问题。
责任科室:经贸办
8.严控“散乱污”企业死灰复燃。在2017年整改取缔“散乱污”企业的基础上,紧盯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设备,充分发挥镇、村两级环保网格员作用,加强环境监管和巡查检查,确保“散乱污”企业不出现“死灰复燃”。
责任科室:经贸办
(三)加快推动工业企业绿色发展
9.完成化工行业特别排放限值改造
(1)无机化学工业。2018年10月1日起,以天然资源和工业副产物为原料生产无机酸、碱、盐、氧化物、氢氧化物、过氧化物及单质化学品的无机化学企业,全面执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2)合成树脂行业。2018年10月1日起,合成树脂企业全面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3)烧碱、聚氯乙烯行业。2018年10月1日起,烧碱企业全面执行《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2016)表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4)硫酸行业。2018年10月1日起,硫酸企业全面执行《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132—2010)表6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责任科室:经贸办
10.完成有色行业特别排放限值改造
(1)铅、锌行业。2018年10月1日起,铅、锌企业执行《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6—2010)修改单表1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2)铜、镍、钴行业。2018年10月1日起,铜、镍、钴企业执行《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7—2010)修改单表1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3)镁、钛行业。2018年10月1日起,镁、钛企业执行《镁、钛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8—2010)修改单表1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4)稀土行业。2018年10月1日起,稀土企业执行《稀土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1—2011)修改单表1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5)钒行业。2018年10月1日起,钒企业执行《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2—2011)修改单表1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6)锡、锑、汞行业。2018年10月1日起,锡、锑、汞企业执行《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770—2014)表6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7)再生铜、铝、铅、锌行业。2018年10月1日起,再生铜、铝、铅、锌企业执行《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4—2015)表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责任科室:经贸办
11.完成钢铁行业特别排放限值改造
(1)铁合金行业。2018年10月1日起,铁合金企业执行《铁合金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6—2012)表6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2)钢铁行业。继续推进钢铁行业特别排放限值改造,2018年10月1日起,相应生产工序执行《炼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3—2012)表3、《炼钢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4—2012)表3、《轧钢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5—2012)表3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责任科室:经贸办
12.推进炼焦化学行业特别排放限值改造。2019年10月1日起,执行《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2012)表6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对2018年10月底前完成特别排放限值改造的焦化企业,给予适当采暖季错峰生产豁免政策。对湿法熄焦工艺进行环保改造。
责任科室:经贸办
13.探索实施重点行业超低排放改造
(1)钢铁行业。2018年10月底前,鼓励试点企业开展烧结工序超低排放改造。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后,烧结工序烟气在基准氧含量17%的条件下,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要分别不高于20毫克/立方米、50毫克/立方米、150毫克/立方米。
(2)水泥行业。2018年10月底前,鼓励试点企业开展超低排放改造。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后,水泥窑废气在基准氧含量10%的条件下,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要分别不高于10毫克/立方米、50毫克/立方米、150毫克/立方米。
(3)平板玻璃、电子玻璃行业。2018年10月底前,鼓励在平板玻璃和电子玻璃企业试点开展超低排放改造。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后,玻璃熔炉排放烟气在基准氧含量8%的条件下,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要分别不高于30毫克/立方米、150毫克/立方米、400毫克/立方米。
责任科室:经贸办
14.强化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
(1)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提高涉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行业环保准入门槛,新建涉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的工业企业要入园区,实行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等量或倍量削减替代,并将替代方案落实到企业排污许可证中,纳入环境执法管理。新、改、扩建涉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项目,应从源头加强控制,使用低(无)挥发性有机物(VOCs)含量的原辅材料,加强废气收集,安装高效治理设施。
(2)加快推进化工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2018年7月底前,完成制药、农药、煤化工(含现代煤化工、炼焦、合成氨等)、橡胶制品等化工企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化工行业要参照石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要求,全面推进设备动静密封点、储存、装卸、废水系统、有组织工艺废气和非正常工况等工序治理,现代煤化工行业要全面实施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其他行业逐步推广LDAR工作。加强无组织废气排放控制,含挥发性有机物(VOCs)物料的储存、输送、投料、卸料,涉及挥发性有机物(VOCs)物料的生产及含挥发性有机物(VOCs)产品分装等过程应密闭操作;反应尾气、蒸馏装置不凝尾气等工艺排气,工艺容器的置换气、吹扫气、抽真空排气等应进行收集治理。
(3)开展生活源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全面推广使用配备溶剂回收制冷系统、不直接外排废气的全封闭式干洗机,2018年8月底前,基本淘汰开启式干洗机。定期进行干洗机及干洗机输送管道、阀门的检查,防止干洗剂泄漏。
(4)开展挥发性有机物(VOCs)在线监控试点。加强污染源排放挥发性有机物(VOCs)自动监测工作,逐步提升挥发性有机物(VOCs)环保监管能力,2018年6月底前,在石化行业试点安装挥发性有机物(VOCs)在线监测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15.完成重点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治理改造。全面核实重点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治理完成情况,2018年8月底前,完成钢铁、建材、有色、火电、焦化、铸造等行业和锅炉的无组织排放治理工作。粉状、粒状物料及燃料运输要采用密闭皮带、密闭通廊、管状带式输送机或密闭车厢、真空罐车、气力输送等密闭方式。块状物料采用入棚入仓或建设防风抑尘网等方式进行存储,并采取洒水、喷淋、苫盖等综合措施进行抑尘。生产工艺产尘点(装置)应加盖封闭,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车间不能有可见烟尘外逸。汽车、火车、皮带输送机等卸料点要设置集气罩或密闭罩,并配备除尘设施。料场路面要实施硬化,出口处配备车轮和车身清洗装置。未按时按要求完成无组织排放改造治理的企业,依法予以处罚,实施停产整治。10月底前,钢铁、建材、有色、火电、焦化等行业和锅炉等企业实现规范管理,按照“场地硬化、流体进库、密闭传输、湿法装卸、车辆冲洗”的标准,对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废渣等易产生粉尘的粉状、粒状物料及燃料实现密闭储存,实现“空中防扬散、地面防流失、地下防渗漏”。11月1日起,对达不到要求的工业堆场,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并停止使用。
责任科室:经贸办
16.实施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提升行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令第38号),实现钢铁、有色、建材、化工等行业重点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全覆盖。推动规模以上企业按照国家鼓励发展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导向目录,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
责任科室:经贸办
17.推动绿色示范工厂建设。以企业为主体,以标准为引领,对标绿色工厂、园区、供应链标准,争创国家绿色设计平台和典型示范联合体,打造绿色工厂、绿色产品、绿色园区,促进绿色生产和绿色消费。
责任科室:经贸办
18.鼓励开展工业领域“以电代煤”工程。在生产工艺需要热水、蒸汽、热风的各类行业,逐步推进蓄热式与直热式工业电锅炉及热泵应用。在金属加工、铸造、陶瓷、耐材、玻璃制品等行业,推广电窑炉。在采矿、建材、食品加工等企业生产过程中的物料运输环节,推广电驱动皮带传输。
责任科室:经贸办
19.开展燃煤自备电厂高效替代工程。按照国家有关要求,支持拥有30万千瓦以下非供热燃煤自备机组的企业积极参加电力直接交易,将非供热燃煤自备机组的全部或部分电量转让给公用高效清洁机组代发。
责任科室:经贸办
(四)强化扬尘污染综合整治
20.建立扬尘污染防控长效机制。2018年3月底前,完善办事处扬尘污染防控工作机制,统筹负责建筑、拆除、道路等各类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制度制定、调度通报、督导考核、奖惩问责等工作,落实扬尘污染防治主管责任,建立扬尘污染防治长效机制。
责任单位:城建办
21.强化各类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按照《河南省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扬尘污染专项治理的意见》(豫环攻坚办〔2017〕191号)要求,严格落实新建和在建建筑、拆除、公路、水利等各类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严格落实城市规划控制区内建筑工地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禁止现场配制砂浆“两个禁止”。严格执行开复工验收、“三员”管理、扬尘防治预算管理等制度。规模以上土石方建筑工地全部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并与主管部门联网。建筑垃圾清运车辆全部实现自动化密闭运输。
责任单位:城建办,各社区,居委会
22.深入开展城市清洁行动。创建办牵头负责辖区城市清洁行动工作。2018年3月31日前,制定城市清洁行动方案和年度实施计划。2018年4月1日—12月31日有序实施综合治理,清理整治城市环境卫生死角,加大农贸集市、居委会等重点地区市容顽症的整治力度,建立长效管理机制,解决马路市场、废品收购站、露天烧烤、路边洗车、占道经营、夜市摊区等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全面清理乱搭乱建、乱拉乱挂、乱贴乱画等问题。完善城市环境卫生配套设施和运行监控设施建设,提高城市社区物业管理水平,实施“门前三包”制度,保持市容和社区卫生整洁美观。着力改善和高效使用城市垃圾清运设备设施,努力提高垃圾清运能力,全面实行密闭收集,确保垃圾及时清运。规范广告和标识、标语,提升周边容貌秩序。
责任科室:创建办,各社区,居委会
23.优化空间格局。科学制定并严格实施城市规划,强化城市空间管制要求和绿地控制要求,规范各类产业园区和城市新城、新区设立和布局,禁止随意调整和修改城市规划,形成有利于大气污染物扩散的城市和区域空间格局。推进城市及周边绿化和防风防沙林建设,加强工业绿化隔离防护和道路廊道绿化建设,扩大城市建成区绿地规模,切实做好自然生态保护工作。
责任单位:城建办,创建办,各社区,居委会
24.持续推进辖区空闲土地生态修复。充分利用辖区现状临时农用地、空地、荒地等空闲土地,进行苗圃、绿地、游园、健身活动场地(如篮球场、足球场、健身器材)等建设,坚决杜绝黄土裸露和“脏、乱、差”现象。按照城乡总体规划,规划用地性质是公园绿地的地块,高标准进行规划方案设计,建成一批高质量、环境优美的永久性街头游园、绿地广场和健身活动场地。已经批准未实施的建设项目,属地政府要督促项目单位尽快实施。不能实施建设的,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有关规定依法予以收回,并暂做绿化用地使用,由属地政府进行苗圃绿化和健身活动场地建设。已完成规划方案设计并进入审批程序的地块,暂不予绿化。按照城乡总体规划,规划用地性质是非公园绿地,既无批准的建设项目也没有开始审批程序的地块,暂做绿化用地使用,由属地政府进行苗圃绿化和健身活动场地建设。用地面积较小、不宜单独开发的地块,将用地性质调整为绿化用地,改造建设为永久性街头游园或健身活动场地等,方便市民就近使用。规划用地性质是公园绿地的,可通过征收完成土地储备工作。规划用地性质是其它用地的,可通过流转、租赁等多种形式完成土地准备工作。通过开展空闲土地生态修复工作,进一步提高城市绿化覆盖率,改善人居环境。
责任单位:城建办,创建办,各社区,居委会
(五)强化重点时段污染管控
25.细化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2018年9月底前,要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应急响应级别,在2017年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基础上,按行业进一步细化管控措施,细化应急减排清单中不同时段、不同行业、不同排放水平的工业企业、施工工地、机动车禁限行措施等。清单要具体到单位名称、所在地、具体地址、经纬度坐标、所属行业、停工工序、用电户号、主要产品、产能规模、主要产品产量、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烟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红橙黄蓝预警级别下停限产措施、污染物减排量和减排比例等。对已完成特别排放限值和超低排放改造的企业原则上不再纳入应急减排清单。
责任单位:经贸办,城建办,各社区,居委会
26.严格落实污染管控措施。2018年9月底前,经贸办要督促辖区企业制定可执行、可操作的“一厂一策”污染天气管控措施,落实到生产线、生产工艺上,加强废气收集和治理措施实施效率管控,并在环保部门备案,在厂区门口公示。关于污染物减排量、减排比例的核算基数,工业企业应严格按照正常生产的日污染物排放量的330天折算,采暖锅炉和民用散煤按照正常使用的日污染物排放量的120天折算,移动源、扬尘按照正常天气情况下日污染物排放量的365天折算,确保各项减排措施能落地、可操作、易考核。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确保各项管控措施落实到位。
责任单位:经贸办、各相关企业
27.科学实施工业企业错峰生产
(1)科学实施钢铁、焦化、铸造行业错峰生产。2018年采暖季,对钢铁企业实施限产30%以上;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对全市焦化企业实施延长出焦时间36小时以上;对使用煤、焦炭等为燃料的铸造企业,实施停产。对2018年10月底前稳定达到超低排放限值的钢铁企业和达到特别排放限值的焦化企业,2019年1月1日至3月15日期间,豁免其原则上不再实施错峰生产,但要按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参加污染管控。
责任单位:经贸办、各相关企业
(2)加大建材行业错峰生产力度。2018年采暖季,全市水泥(不含粉磨站、粉磨工序企业)、砖瓦窑(不含完成煤改气、煤改电且所有原辅材料和生产设施入棚入仓的加气砌块砖企业)、陶瓷(不含以电、天然气、管道煤气等清洁能源为燃料的企业)、岩棉(不含电炉企业)、石膏板(不含以天然气为燃料企业)、耐材(不含以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为燃料或无焙烧工艺的压制成型耐材企业)企业,实施停产。对2018年10月底前稳定达到超低排放限值的水泥企业,2019年1月1日至3月15日期间,豁免其不再实施错峰生产,但要按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参加污染管控。
责任单位:经贸办、各相关企业
(3)优化有色、化工行业生产调控。2018年采暖季,对炭素企业实施停产;对有色金属再生企业的熔铸工序限产50%以上;原料药生产企业和生产过程中使用有机溶剂的农药企业的涉VOCs排放工序,全部实施停产。对2018年10月底前稳定达到特别排放限值的有色金属再生企业,豁免其熔铸工序错峰限产比例降低为10%,但要按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参加污染管控;对2018年10月底前稳定达到超低排放限值的炭素企业,豁免其由停产改为限产50%,但要按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参加污染管控。
责任单位:经贸办、各相关企业
(4)充分调动企业治污主动性。全面实施工业企业《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绿色环保调度制度(试行)的通知》(豫政办〔2017〕117号),以不同行业污染物排放水平来确定差别化的采暖季错峰生产方式,充分调动企业治污主动性,体现政策公平性,实现“谁改造谁受益,早改造早受益”。
责任单位:经贸办、各相关企业
28.持续做好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不断完善秸秆收储体系,进一步推进秸秆肥料化、饲料化、燃料化、基料化和原料化利用,加快推进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化,到2018年底,秸秆综合利用率平均达到88%以上。强化基层行政村和村民组秸秆禁烧联防联控责任,加强卫星遥感、“蓝天卫士”系统及无人机等应用,每火点将扣减我市50万元,持续加大秸秆禁烧力度,努力实现全市夏秋“零火点”目标。
责任单位:创建办,各社区,居委会
29.做好垃圾、落叶禁烧工作。住建部门负责全面落实城区禁止焚烧生活垃圾、枯枝落叶和杂草要求。城乡一体化管理部门要持续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全面落实一环路外禁止焚烧生活垃圾、枯枝落叶和杂草要求。
责任单位:创建办,各社区,居委会
30.倡导文明祭扫行动。督促开展文明祭扫活动,倡导移风易俗新风尚,做好宣传和巡逻工作,逐步遏制烧纸钱、放鞭炮等不文明祭奠习惯。
责任单位:综治办,各社区,居委会
31.坚持烟花爆竹禁限放管控。办事处全域范围全时段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责任单位:综治办,各社区,居委会
32.强化餐饮服务业油烟排放整治
2018年6月底前,完成城市建成区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安装具有油雾回收功能的抽油烟机和运水烟罩、静电型和等离子型等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工作。2018年10月底前,完成城市建成区外餐饮服务经营场所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安装工作。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应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禁止将油烟排入地下管道,禁止露天烧烤、禁止占道经营。
责任单位:安监办,各社区,居委会
(六)强化重点区域污染管控
33.加强空气质量预测预报及综合分析研判水平。积极开展3天辖区内预测预报工作,做好轻度污染、重度污染过程监测预报预警技术服务,提高综合观测监测分析能力,加强区域重污染过程追因分析研判工作,为全市大气治理决策提供科学技术支撑。
责任单位:经贸办
34.建立重点区域责任承包制度。加强重点区域空气质量监测研判,建立重点区域责任承包制度,由市政府副市长、环保局的正副职作为责任人,蹲点承包,依法管理,落实“一区一策”管控措施。责任人要紧盯各重点区域空气质量数据变化,坚持实施调度、督查、反馈的联动工作机制,及时调度督查空气质量指标偏高的重点区域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对重点区域污染指标居高不下、工作应付的相关责任人,将实行严肃追责。
责任单位:经贸办,各社区,居委会
35.加强重点区域污染源巡查。根据重点区域污染源台账清单,结合空气质量数据指标变化情况,建立由内向外的逐企、逐家工地巡查抽查机制,确保重点区域企业、工地落实治理管控要求,坚决避免出现污染指数长期居高不下的问题区域。对重点区域内出现大气污染物超标的企业和不落实“六个百分百”扬尘防治要求的施工工地,依法处罚并实施停产15天,限期整改到位后方可恢复生产。
责任单位:经贸办,各社区,居委会
(七)完善政策体系
36.宣传贯彻《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大力宣传贯彻《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宣传解读工业、燃煤、机动车等污染治理要求,加大违法惩处力度,为我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工作提供坚实法律保障。
责任单位:经贸办,各有关企业
37.全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建立多部门协作工作机制,加强环保税法宣传贯彻,及时移交纳税人档案资料,建设环境保护税信息共享平台,做好环境保护税征管工作。
责任单位:经贸办,各有关企业
38.高标准完成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作。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河南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的通知》(豫政办文〔2017〕24号)和《河南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关于开展河南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豫污普〔2017〕1号)有关要求,强化普查领导机构,健全工作机制,保障工作经费,完善工作制度,强化软硬件建设,加强宣传动员,确保2018年底前完成污染源普查工作。
责任单位:经贸办,各有关企业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责任落实。各有关科室要依据责任分工,对本部门所承担任务细化、量化,制定符合实际、详尽具体的年度推进方案,进一步严格措施,强化督导,狠抓落实,确保责任到位、监管到位、落实到位。
(二)强化执法督查。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将大气污染防治纳入各相关部门执法督查重点,对照本方案所列各项目标任务,制定本系统2018年执法和督导计划,开展常态化监管检查,形成严厉打击大气污染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切实推动解决大气污染防治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进一步强化治污责任落实。
经贸办负责对工业企业达标排放、工业燃煤设施拆改和污染管控措施落实、“散乱污”企业取缔等情况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对工业企业错峰生产、落后产能淘汰等情况开展专项督导检查。
综治办负责对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等情况开展检查。
城建办负责对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和污染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开展专项督导检查。
创建办负责组织开展秸秆禁烧专项检查。
安监办负责组织对全辖区清洁型煤推广、散煤取缔开展专项检查。
(三)严格考核问责。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相关规定,以及“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业务必须管环保、管生产经营必须管环保”的要求,各级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作为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对环境保护工作必须亲自抓、负总责,解决好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四)加强宣传引导。经贸办牵头制定年度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宣传报道实施方案,组建联合宣教办,持续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的重大方针政策和加快调整能源消费结构、着力优化区域产业结构、逐步改善交通运输结构、加快推动工业绿色发展、强化扬尘污染综合整治、强化重点时段污染管控、强化重点区域污染管控、完善法律政策体系等大气污染防治攻坚重点任务,广泛宣传各级各部门扎实推进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所采取的创新举措、经验做法和实际成效,增强打赢蓝天保卫战的信心决心。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曝光典型环境违法行为和案例。做好环境法规、政策的解读和阐释,强化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科普知识的宣传普及,结合公众关注的环境热点和现实问题,有效引导社会舆论,不断凝聚治污共识,提高社会公众认识水平和参与能力。
附件:天坛街道办事处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任务分解台账
附件
天坛街道办事处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任务分解台账
序号 | 工作任务 | 责任单位 | 完成时限 | 备注 |
一 | 加快调整能源消费结构 | |||
1 | 开展工业余热(不含电厂余热)供热资源调查,摸清我辖区工业余热现状。 | 经贸办 | 7月30日 | |
2 | 组织制定我辖区冬季清洁取暖工作方案。在集中供热和燃气管网未覆盖区域,因地制宜推进其他清洁供热方式,逐步完善多能互补的清洁能源供热体系。 | 经贸办 | 5月31日 | |
3 | 组织制定我市冬季清洁取暖工作方案。在集中供热和燃气管网未覆盖区域,因地制宜推进其他清洁供热方式,逐步完善多能互补的清洁能源供热体系。 | 经贸办 | 5月31日 | |
4 | 通过各类媒体,加强清洁供暖宣传推广,提高对清洁取暖环保价值的认识,推动用户侧逐步改变原有的取暖观念和取暖方式。 | 经贸办 | 全年 | |
5 | 通过各类媒体,加强清洁供暖宣传推广,提高对清洁取暖环保价值的认识,推动用户侧逐步改变原有的取暖观念和取暖方式。 | 经贸办 | 全年 | |
6 | 将集中供热相关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纳入重点民生项目,符合扬尘治理、“六个百分之百”等大气污染治理环保要求的项目,准许在大气污染管控期间正常施工。 | 城建办 | 全年 | |
7 | 积极争取气源指标,供用气双方要签订“煤改气”供气协议并严格履行协议,冬季保供期间需增供的要提前制订计划,并与供气企业协调一致,确保冬季民生采暖及安全平稳用气。 | 经贸办 | 全年 | |
8 | 在集中供热管网无法覆盖的区域,按照“宜气则气、宜电则电”的原则,实施电代煤、气代煤。在天然气管网未覆盖的地区,要大力发展热泵、电锅炉、电空调等电代煤方式取暖;在天然气供应有保障的地区,按照“宜管则管、宜罐则罐”的原则,鼓励采用燃气壁挂炉等气代煤方式取暖。10月底前,按照整体推进目标要求进行。 | 经贸办 | 11月31日 | |
9 | 对现有的洁净型煤生产、仓储中心和配送网点加强生产、经营管理,持续提升生产、销售洁净型煤的能力和水平。新建洁净型煤生产仓储供应中心和网点,应当将建设方案上报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审定核准。 | 安监办 | 全年 | |
10 | 组织镇(街道)和村委、社区工作人员深入到居民家中逐户进行询问统计洁净型煤需求数量,按照“以需定产”的原则,指导洁净型煤生产加工中心科学组织生产加工;各仓储中心、配送网点要结合气候变化、天气状况储备足够数量的洁净型煤,确保洁净型煤稳定供应,保障居民生活不受影响。 | 安监办 | 9月1日— 10月31日 | |
11 | 加强对洁净型煤生产企业和配送网点的监管力度,对经过检测判定为严重不合格洁净型煤的生产中心,从严从重进行处罚,并通报给相关单位。 | 安监办 | 全年 | |
12 | 通过报纸、电台、电视台、网络多种媒体,解读使用劣质散煤的危害和使用洁净型煤的意义,引导居民增强自觉使用洁净型煤的环保意识,营造全社会共同支持洁净型煤推广工作的良好氛围。 | 安监办 | 全年 | |
13 | 以社区、居委会等基层“网格”为单位,组织对燃煤茶浴锅炉、燃煤大灶、经营性小煤炉拆改情况进行环境执法检查。对未按照要求进行拆改仍在使用燃煤散烧设施设备的单位,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 安监办 | 12月31日 | |
14 | 按照“主体移位、切断连接、清除燃料、永不复用”标准,完成全市城市规划控制区内的工业煤气发生炉(除制备原料的煤气发生炉外)、热风炉、导热油炉的拆除或清洁能源改造工作。 | 经贸办 | 10月30日 | |
15 | 在全市完成10蒸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拆改的基础上,逐步扩大燃煤锅炉拆除和清洁能源改造范围,摸清燃煤锅炉底数。 | 经贸办 | 12月31日 | |
二 | 着力优化产业结构 | |||
16 | 按照城市功能分区,结合城市规划调整,对城市规划区内现有工业企业进行摸底排查,制定规划区内冶金、建材等重污染企业搬迁计划。搬迁计划要明确城市规划区工业退城搬迁的范围、方向、时序和方式,有效解决工业围城问题。 | 经贸办 | 9月31日 | |
17 | 在2017年整改取缔“散乱污”企业的基础上,紧盯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设备,充分发挥镇、村两级环保网格员作用,加强环境监管和巡查检查,确保“散乱污”企业不出现“死灰复燃”。 | 经贸办 | 全年 | |
三 | 加快推动工业企业绿色发展 | |||
18 | 完成化工行业特别排放限值改造。(1)无机化学工业。10月1日起,以天然资源和工业副产物为原料生产无机酸、碱、盐、氧化物、氢氧化物、过氧化物及单质化学品的无机化学企业,全面执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2)合成树脂行业。10月1日起,合成树脂企业全面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3)烧碱、聚氯乙烯行业。10月1日起,联创化工和方升化学2家烧碱企业全面执行《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2016)表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4)硫酸行业。10月1日起,硫酸企业全面执行《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132—2010)表6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 经贸办 | 9月30日 | |
19 | 完成有色行业特别排放限值改造。(1)铅、锌行业。10月1日起,豫光金铅、万洋冶炼、金利金铅等铅、锌企业执行《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6—2010)修改单表1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2)铜、镍、钴行业。10月1日起,豫光金铅等铜、镍、钴企业执行《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7—2010)修改单表1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3)镁、钛行业。10月1日起,镁、钛企业执行《镁、钛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8—2010)修改单表1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4)稀土行业。10月1日起,稀土企业执行《稀土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1—2011)修改单表1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5)钒行业。10月1日起,钒企业执行《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2—2011)修改单表1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6)锡、锑、汞行业。10月1日起,锡、锑、汞企业执行《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770—2014)表6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7)再生铜、铝、铅、锌行业。10月1日起,再生铜、铝、铅、锌企业执行《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4—2015)表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 经贸办
| 9月30日 | |
20 | 完成钢铁行业特别排放限值改造。(1)铁合金行业。10月1日起,铁合金企业执行《铁合金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6—2012)表6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2)钢铁行业。继续推进钢铁行业特别排放限值改造,10月1日起,河南济钢相应生产工序执行《炼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3—2012)表3、《炼钢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4—2012)表3、《轧钢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5—2012)表3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 经贸办
| 9月30日 | |
21 | 推进炼焦化学行业特别排放限值改造。对10月底前完成特别排放限值改造的焦化企业,给予适当采暖季错峰生产豁免政策。对湿法熄焦工艺进行环保改造。 | 经贸办
| 10月31日 | |
22 | 探索实施重点行业超低排放改造。(1)钢铁行业。10月底前,鼓励河南济钢试点开展烧结工序超低排放改造。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后,烧结工序烟气在基准氧含量17%的条件下,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要分别不高于20毫克/立方米、50毫克/立方米、150毫克/立方米。(2)水泥行业。10月底前,鼓励中联水泥试点开展超低排放改造。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后,水泥窑废气在基准氧含量10%的条件下,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要分别不高于10毫克/立方米、50毫克/立方米、150毫克/立方米。(3)平板玻璃、电子玻璃行业。10月底前,鼓励在平板玻璃和电子玻璃企业试点开展超低排放改造。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后,玻璃熔炉排放烟气在基准氧含量8%的条件下,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要分别不高于30毫克/立方米、150毫克/立方米、400毫克/立方米。 | 经贸办
| 10月31日 | |
23 | 提高涉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行业环保准入门槛,新建涉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的工业企业要入园区,实行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等量或倍量削减替代,并将替代方案落实到企业排污许可证中,纳入环境执法管理。新、改、扩建涉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项目,应从源头加强控制,使用低(无)挥发性有机物(VOCs)含量的原辅材料,加强废气收集,安装高效治理设施。 |
经贸办
| 全年 | |
24 | 完成制药、农药、煤化工(含现代煤化工、炼焦、合成氨等)、橡胶制品等化工企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化工行业要参照石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要求,全面推进设备动静密封点、储存、装卸、废水系统、有组织工艺废气和非正常工况等工序治理,现代煤化工行业要全面实施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其他行业逐步推广LDAR工作。加强无组织废气排放控制,含挥发性有机物(VOCs)物料的储存、输送、投料、卸料,涉及挥发性有机物(VOCs)物料的生产及含挥发性有机物(VOCs)产品分装等过程应密闭操作;反应尾气、蒸馏装置不凝尾气等工艺排气,工艺容器的置换气、吹扫气、抽真空排气等应进行收集治理。 | 经贸办
| 6月30日
| |
25 | 全面推广使用配备溶剂回收制冷系统、不直接外排废气的全封闭式干洗机,基本淘汰开启式干洗机。定期进行干洗机及干洗机输送管道、阀门的检查,防止干洗剂泄漏。 |
经贸办
| 7月31日 | |
26 | 加强污染源排放挥发性有机物(VOCs)自动监测工作,逐步提升挥发性有机物(VOCs)环保监管能力,在石化行业试点安装挥发性有机物(VOCs)在线监测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 经贸办 | 6月30日 | |
27 | 完成钢铁、建材、有色、火电、焦化、铸造等行业和锅炉的无组织排放治理工作。粉状、粒状物料及燃料运输要采用密闭皮带、密闭通廊、管状带式输送机或密闭车厢、真空罐车、气力输送等密闭方式。块状物料采用入棚入仓或建设防风抑尘网等方式进行存储,并采取洒水、喷淋、苫盖等综合措施进行抑尘。生产工艺产尘点(装置)应加盖封闭,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车间不能有可见烟尘外逸。汽车、火车、皮带输送机等卸料点要设置集气罩或密闭罩,并配备除尘设施。料场路面要实施硬化,出口处配备车轮和车身清洗装置。 |
经贸办
| 8月30日 | |
28 | 钢铁、建材、有色、火电、焦化等行业和锅炉等企业实现规范管理,按照“场地硬化、流体进库、密闭传输、湿法装卸、车辆冲洗”的标准,对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废渣等易产生粉尘的粉状、粒状物料及燃料实现密闭储存,实现“空中防扬散、地面防流失、地下防渗漏”。 | 经贸办 |
10月31日
| |
29 | 对达不到要求的工业堆场,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并停止使用。 | 经贸办 | 11月1日- | |
30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令第38号),实现钢铁、有色、建材、化工等行业重点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全覆盖。推动规模以上企业按照国家鼓励发展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导向目录,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 | 经贸办 | 12月31日 | |
31 | 以企业为主体,以标准为引领,对标绿色工厂、园区、供应链标准,争创国家绿色设计平台和典型示范联合体,打造绿色工厂、绿色产品、绿色园区,促进绿色生产和绿色消费。对于创建成为省级以上绿色示范工厂、绿色园区的给予资金奖励。 | 经贸办 | 12月31日 | |
32 | 在生产工艺需要热水、蒸汽、热风的各类行业,逐步推进蓄热式与直热式工业电锅炉及热泵应用。在金属加工、铸造、陶瓷、耐材、玻璃制品等行业,推广电窑炉。在采矿、建材、食品加工等企业生产过程中的物料运输环节,推广电驱动皮带传输。 | 经贸办 | 12月31日 | |
33 | 按照国家有关要求,支持拥有30万千瓦以下非供热燃煤自备机组的企业积极参加电力直接交易,将非供热燃煤自备机组的全部或部分电量转让给公用高效清洁机组代发。 | 经贸办 | 12月31日 | |
四 | 强化扬尘污染综合整治 | |||
34 | 按照《河南省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扬尘污染专项治理的意见》(豫环攻坚办〔2017〕191号)要求,严格落实新建和在建建筑、拆除等各类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严格落实城市规划控制区内建筑工地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禁止现场配制砂浆“两个禁止”。严格执行开复工验收、“三员”管理、扬尘防治预算管理等制度。规模以上土石方建筑工地全部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并与主管部门联网。各类长距离的市政、公路、水利等线性工程,全面实行分段施工。城市拆迁施工工程全面落实申报备案、会商研判、会商反馈、规范作业、综合处理“五步工作法”。建筑垃圾清运车辆全部实现自动化密闭运输,统一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并与公安交管部门联网。 | 城建办 | 全年 | |
35 | 深入开展城市清洁行动,制定行动方案和年度实施计划。 | 创建办 | 4月1日— 12月31日 | |
36 | 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农贸市场(集市)、背街小巷等重点地区清洁。 | 创建办 | 4月1日— 12月31日 | |
37 | 城区广场、公园、游园、景区等公共场所清洁。 | 创建办 | 4月1日— 12月31日 | |
38 | 工矿企业厂区、办公区域、住宅区清洁。 | 经贸办、创建办 | 4月1日— 12月31日 | |
39 | 城镇街道“门前三包”区域清洁。 | 创建办 | 4月1日— 12月31日 | |
40 | 施工工地、城区道路、物业小区及城镇公共基础设施清洁。对城区道路要科学选择城市道路机械化作业设备,大力推进电动清扫车、快速保洁车等小型设备的应用,科学配备、努力提高道路清扫保洁人机比例,提高机械化作业的覆盖面。规范清扫保洁作业程序,综合使用冲、刷、吸、扫等工艺,每日至少清扫4次,提高道路扫净率。 | 城建办 | 全年 | |
41 | 城区内河流、沟渠沿线两岸裸地的绿化、硬化,沿岸绿地、游园等公共场所清洁。 | 创建办、 招投标办 | 全年 | |
42 | 科学制定并严格实施城市规划,强化城市空间管制要求和绿地控制要求,规范各类产业园区和城市新城、新区设立和布局,禁止随意调整和修改城市规划,形成有利于大气污染物扩散的城市和区域空间格局。推进城市及周边绿化和防风防沙林建设,加强工业绿化隔离防护和道路廊道绿化建设,扩大城市建成区绿地规模,切实做好自然生态保护工作。 | 城建办 | 全年 | |
43 | 充分利用中心城区现状临时农用地、空地、荒地等空闲土地,进行苗圃、绿地、游园、健身活动场地(如篮球场、足球场、健身器材)等建设,坚决杜绝黄土裸露和“脏、乱、差”现象。 | 创建办 | 全年 | |
六 | 强化重点时段污染管控 | |||
44 | 要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应急响应级别,在2017年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基础上,按行业进一步细化管控措施,细化应急减排清单中不同时段、不同行业、不同排放水平的工业企业、施工工地、机动车禁限行措施等。对已完成特别排放限值和超低排放改造的企业原则上不再纳入应急减排清单。 | 经贸办 | 9月30日 | |
45 | 环保部门要督促企业制定可执行、可操作的“一厂一策”污染天气管控措施,落实到生产线、生产工艺上,加强废气收集和治理措施实施效率管控,并在环保部门备案,在厂区门口公示。 | 经贸办 | 9月30日 | |
46 | 采暖季,对钢铁企业实施限产30%以上;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对全市焦化企业实施延长出焦时间36小时以上;对使用煤、焦炭等为燃料的铸造企业,实施停产。对10月底前稳定达到超低排放限值的钢铁企业和达到特别排放限值的焦化企业,2019年1月1日至3月15日期间,豁免其原则上不再实施错峰生产,但要按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参加污染管控。 | 经贸办 | 采暖季 | |
47 | 采暖季,全市水泥(不含粉磨站、粉磨工序企业)、砖瓦窑(不含完成煤改气、煤改电且所有原辅材料和生产设施入棚入仓的加气砌块砖企业)、陶瓷(不含以电、天然气、管道煤气等清洁能源为燃料的企业)、岩棉(不含电炉企业)、石膏板(不含以天然气为燃料企业)、耐材(不含以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为燃料或无焙烧工艺的压制成型耐材企业)企业,实施停产。对10月底前稳定达到超低排放限值的水泥企业,2019年1月1日至3月15日期间,豁免其不再实施错峰生产,但要按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参加污染管控。 | 经贸办 | 采暖季 | |
48 | 采暖季,对炭素企业实施停产;对有色金属再生企业的熔铸工序限产50%以上;原料药生产企业和生产过程中使用有机溶剂的农药企业的涉VOCs排放工序,全部实施停产。对10月底前稳定达到特别排放限值的有色金属再生企业,豁免其熔铸工序错峰限产比例降低为10%,但要按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参加污染管控;对10月底前稳定达到超低排放限值的炭素企业,豁免其由停产改为限产50%,但要按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参加污染管控。 | 经贸办 | 采暖季 | |
49 | 全面实施工业企业《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河南省绿色环保调度制度(试行)的通知》(豫政办〔2017〕117号),以不同行业污染物排放水平来确定差别化的采暖季错峰生产方式,充分调动企业治污主动性,体现政策公平性,实现“谁改造谁受益,早改造早受益”。 | 经贸办 | 采暖季 | |
50 | 不断完善秸秆收储体系,进一步推进秸秆肥料化、饲料化、燃料化、基料化和原料化利用,加快推进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化,秸秆综合利用率平均达到88%以上。强化基层行政村和村民组秸秆禁烧联防联控责任,持续加大秸秆禁烧力度,努力实现全市夏秋“零火点”目标。 | 创建办 | 12月31日 | |
51 | 负责全面落实城区禁止焚烧生活垃圾、枯枝落叶和杂草要求。城乡一体化管理部门要持续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全面落实一环路外禁止焚烧生活垃圾、枯枝落叶和杂草要求。 | 创建办 | 全年 | |
52 | 督促开展文明祭扫活动,倡导移风易俗新风尚,做好宣传和巡逻工作,逐步遏制烧纸钱、放鞭炮等不文明祭奠习惯。 | 综治办 | 全年 | |
53 | 各产业集聚(开发)区、各街道办事处全域范围、各镇镇区范围全时段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 综治办 | 全年 | |
54 | 完成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工作。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应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禁止将油烟排入地下管道,禁止露天烧烤,禁止占道经营。 | 安监办 | 全年 | |
七 | 强化重点区域污染管控 | |||
55 | 积极开展3天辖区内预测预报工作,做好轻度污染、重度污染过程监测预报预警技术服务,提高综合观测监测分析能力,加强区域重污染过程追因分析研判工作,为全市大气治理决策提供科学技术支撑。 | 安监办 | 全年 | |
56 | 根据重点区域污染源台账清单,结合空气质量数据指标变化情况,建立由内向外的逐企、逐家工地巡查抽查机制,确保重点区域企业、工地落实治理管控要求,坚决避免出现污染指数长期居高不下的问题区域。对重点区域内出现大气污染物超标的企业和不落实“六个百分百”扬尘防治要求的施工工地,限期整改到位后方可恢复生产。 | 城建办 | 全年 | |
八 | 完善法律政策体系 | |||
57 | 大力宣传贯彻《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宣传解读工业、燃煤、机动车等污染治理要求,加大违法惩处力度,为我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工作提供坚实法律保障。 | 经贸办 | 全年 | |
58 | 建立多部门协作工作机制,加强环保税法宣传贯彻,及时移交纳税人档案资料,建设环境保护税信息共享平台,做好环境保护税征管工作。 | 经贸办 | 全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