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婚前医学检查奖励假
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增加婚假七日。(依据《条例》第二十七条)
2、依法结婚奖励假
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八日(依据《条例》第二十七条)
3、依法生育奖励假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依据《条例》第二十七条)
4、避孕手术奖励假
按照规定采取避孕措施的,分别享受以下待遇:(一)放置宫内节育器,休息二日,七日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二)结扎输精管,休息二十一日;(三)结扎输卵管,休息二十一日。休假期间,是国家机关人员或者企事业单位职工的,视为出勤,发给工资、福利。城镇无业居民和农村居民接受上述手术的,由所在县(市、区)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从计划生育经费中给予补贴。(依据《条例》第二十九条)
5、依法终止妊娠奖励假
女职工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终止妊娠,按照职工生育保险有关规定休假和享受生育津贴。(依据《条例》第三十条)
6、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从发证之月起至子女满十八周岁止,奖给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每月奖励费二十元以上。(依据《条例》第三十一条)
7、独生子女父母住院护理假
独生子女父母年满六十周岁后,住院治疗期间,给予其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二十日的护理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依据《条例》第三十一条)
8、社会保障优待
城镇无业人员、个体经营者和农村居民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保障性住房和其他社会保障时,应当优先保障,并给予优惠。其享受的各种计划生育奖励、扶助资金和其他优惠资金不计入家庭收入。(依据《条例》第三十一条)
9、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对农村居民年满60周岁后,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夫妻,发给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现行标准为每人每月80元。(依据《条例》第三十二条)
10、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制度
对城镇居民年满60周岁后,现存一个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夫妻,发给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现行标准为每人每月80元。(依据《条例》第三十二条)
11、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制度
对独生子女残疾、死亡的夫妻和计划生手术并发症患者,符合国家有关特别扶助条件的,在国家扶助的基础上,再增加一倍的特别扶助金,现行标准为独生子女残疾、死亡且女方年满49周岁的夫妻给予每人每月540元、680元的特别扶助金。(依据《条例》第三十三条)
12、独生子女死亡救助
对独生子女死亡的夫妻,省辖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救助。(依据《条例》第三十三条)
13、独生子女死亡且失能夫妻供养制度
对独生子女死亡且失去生活自理能力的,参照城镇三无老人或者农村五保老人管理体制、供养办法和标准给予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依据《条例》第三十三条)
14、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险补贴制度
对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独生子女和计划生育双女父母,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适当补贴,对独生子女和双女父母参保及领取养老金分别补贴不少于100元/年、10元/月的补贴。对居家养老的独生子女和计划生育双女父母,实行政府购买养老服务。(依据《条例》第三十四条及委指导意见、豫人口[2011]50号)
15、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子女中招升学优待
农村独生子女和双女报考本县(市、区)高中时增加10分录取。(依据豫发[2007]7号)
16、独生子女死亡夫妻生育关怀抚慰制度
对独生子女残疾、死亡且女方在48周岁以下的夫妻给予每人每月100元的抚慰金,直到与特别扶助制度接轨。(依据与财政厅联合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