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司法局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本局政府信息,提高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本局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济源市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制度》《济源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真实、公正和便民的原则。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应当在本局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
第四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研究解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长由局主要领导担任,局属各单位和局机关各科室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第五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编制局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指导、协调局属各单位和局机关各科室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答复工作;办理本部门相关政府信息公开业务;指定专人及时在本局政府信息公开网上发布、更新与本部门业务相关的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制作政府信息公开网页,指定专人负责网上政府信息公开网页的更新、维护以及相关技术保障,确保网络信息安全。对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局属各单位和局机关各科室负有政府信息公开办理职责,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和谁制作、谁审查、谁发布、谁更新、谁负责的原则及时提供本部门的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及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按时对公众申请进行答复,对公开信息的准确性负责,并负责向申请人解释相关信息。各科室应当指定一名信息员,具体负责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信息员具体职责是:制作本部门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发布、更新和维护本部门公开的政府信息;对本部门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初审;办理并答复依申请的政府信息;协调确认本部门要公开的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完成领导交办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事宜。
第六条 下列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四)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五)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七)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七条 下列政府信息,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或者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二)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三)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等有规定的除外;
(四)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开政府信息,通过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济源市人民政府网站;
(二)新闻发布会;
(三)报刊、广播、电视、计算机信息网络等媒体;
(四)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政府信息的形式。
第九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局机关按以下程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各信息拥有科室依照本办法,对本科室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提出书面意见,填写《济源示范区司法局信息公开审查单》经科室主要负责人签字、局保密小组填写意见、科室主管领导和局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对外公开;
(二)对需要公开的信息,依照有关规定,需要报请有关部门同意的,未经同意不得发布;
(三)按照上述程序完成审核手续的拟公开信息,根据确定的公开形式及时公开。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获得主动公开范围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本局提出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第十二条 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及其他正当的理由,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三条 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第十五条 局机关按以下程序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一)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对收到的书面申请进行登记,根据申请公开的内容和局内职责分工转交相关科室办理。
(二)相关承办科室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以上所有告知或答复,均需以书面形式。各承办科室需在答复规定期限前的3个工作日填写《济源示范区司法局信息公开审查单》并附书面答复意见,经科室主要负责人签字、局保密小组填写意见、科室主管领导和局主要领导批准后,送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予以答复。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本制度第十三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可以不予提供。
第十六条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收费标准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本局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举报和建议。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造成不良后果的,对有关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局属相关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