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5692106/2022-00147
有 效 性:
有效
发文机关:
司法局
发文字号:
济管司发〔2022〕30号
标  题:
关于印发《济源示范区镇(街道)村(社区)专职人民调解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22-12-08
发布日期:
2022-12-08
关于印发《济源示范区镇(街道)村(社区)专职人民调解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街道、各人民调解委员会:

  为切实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规范推进镇村两级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现将《济源示范区镇(街道)村(社区)专职人民调解员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平安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司法局

2022128

济源示范区镇(街道)村(社区)专职人民调解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更好规范镇村两级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管理,打造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素质优良的调解员队伍,进一步推进调解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维护社会稳定“第一道防线”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河南省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条例、《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济司发〔201928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精神,结合示范区人民调解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职人民调解员是指人民调解组织的设立单位选聘,在镇(街道)、村(社区)设立的调解组织中专门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人员。

  司法所负责指导本辖区的人民调解工作;镇村两级专职人民调解员日常管理、考核、解聘、监督等职责设立单位负责

第四条专职人民调解员履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聘任与管理

第五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的选任由调解委员会所在镇(街道)采取公开招聘、推荐考察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予以落实,选用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由镇(街道)、村(居、社区)确定,招聘人员由司法所初审后报示范区司法局备案。

第六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实行聘任制,由其所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任期为一年,可以连续聘任。镇(街道)专职人民调解员配备不少于3名,村(社区)专职人民调解员配备不少于1名,社区可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职人民调解员。新录用的专职人民调解员试用期为2个月,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聘任,发放聘书;不合格的,不予聘用。

第七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公道正派、廉洁自律、乐于奉献、热心人民调解工作;

(三)具有高中以上学历老党员、老干部、老政法干警、老教师、老知识分子等“五老乡贤”担任专职人民调解员的,学历可适当放宽

(四)年龄原则20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身心健康,具备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特别优秀的年调解成功案件数超过60(其中书面案件40件以上)、身体条件能正常履职的,提供级医院出具的健康体检报告经本人申请,所在调委会推荐,镇(街道)党委(党工委)审批,年龄可放宽至68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聘用为镇级专职人民调解员:

(一)现任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岗、在编、在职等纳入薪酬保障的人员;

(二)受过刑事处罚、治安拘留、涉邪教的人员、被有关部门纳入失信名单和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三)其他不得担任人民调解员的情形。

第九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上岗前应经岗前培训,初任培训达标,且试用期综合表现合格的,由其所在调委会发放聘书。任期届满或因其他原因不再担任专职人民调解员的,由其所在调委会收回人民调解员工作证件

第三章  工作职责

专职人民调解员接受纠纷当事人的申请调解民间纠纷接受人民法院委派、委托,通过诉前委派、诉中委托人民调解及诉后执行和解等方式,实现人民调解和司法调解的衔接。

十一  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专职人民调解员接受镇(街道)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在司法所的指导下调处辖区各类矛盾纠纷,完成镇(街道)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十二  专职人民调解员应通过排查调处纠纷,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矛盾纠纷发生。

十三  专职人民调解员应向所在村(社区)和基层人民政府及时反映矛盾纠纷和调解工作情况;及时报告重大矛盾纠纷情况,并协助有关单位、部门做好防控调处工作,防止矛盾纠纷激化。

第十四条  专职人民职调解员应对调解成功的纠纷制作调解协议书,并协助当事人对人民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回访。

十五  专职人民调解员应认真做好纠纷登记、协议制作、调解数据统计、文书归档立卷和在全国人民调解平台系统进行案件录入等工作。

第四章  工作原则和制度

第十  专职人民调解员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快捷便利原则。按照快捷、高效、便民的方式调解;

(二)自愿平等原则。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三)合法原则。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四)尊重当事人权利原则。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五)调解民间纠纷时,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  对调处结案的纠纷案件,根据人民调解卷宗档案管理等有关要求,一事一卷整理成册,将封面、目录、调解申请书(受理登记表)、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当事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人民调解调查记录、证据材料、人民调解调解记录、人民调解协议书(口头协议纠纷记录须双方当事人签字)、人民调解协议履行凭证、回访情况记录、司法确认相关材料、调解相关图片、卷宗情况说明等整理成卷,统一归档管理

第十  矛盾纠纷排查制度

(一)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定期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和专项治理活动;

(二)村级调解员每周至少进行一次矛盾纠纷排查,及时发现矛盾苗头隐患,提前介入,及时化解;镇级调解员每月要定期开展一次矛盾纠纷的梳理分析,总结经验;

(三)实行重大节日、敏感时期集中开展专项纠纷排查制度,落实“零报告”制度,做到矛盾纠纷早预测、早预防、早发现、早化解

(四)加强与相关单位、部门的沟通联系,建立矛盾纠纷防范机制,把矛盾和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化解在基层。

第五章  考评与奖惩

第十九条专职人民调解员每年考评一次。评议考核内容:包含学习培训、履职情况(矛盾纠纷受理调处率、调处成功率、矛盾纠纷上行率、调解工作规范等)、所在单位评价、日常考勤等。

第二十条考评一般于每年12月底前完成,专职调解员需提交工作小结由所在镇(街道)司法所负责考评;要建立考核机制,明确任务,动态管理,确保实效;考评完成后要填写专职调解员工作评议考核表,于次月10日前上报当地党委、政府。

第二十 加大对人民调解员的表彰力度,积极培育调解品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人民调解工作,推广以人民调解员名字命名的人民调解工作室,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员给予表彰奖励,积极推荐优秀人民调解员参加“法治人物”、“模范人民调解员”等评选活动。

第二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

(一)本年度在调解工作中受到群众投诉3次以上,经调查核实属实的;

(二)因违反工作纪律受处分的;

(三)调解过程中产生较大工作差错或因调解不当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四)本年度辖区内发生因调解不当引起的一般纠纷转化刑事案件、自杀事件、非正常上访案件、群体性事件的;

第二十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专职人民调解员,可以根据实绩给予表彰奖励:

(一)长期从事人民调解工作,任劳任怨,为维护社会稳定做出突出贡献者;

(二)刻苦钻研人民调解业务,认真总结人民调解工作经验,勇于开拓创新,对发展人民调解工作理论,丰富人民调解工作实践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在防止民间纠纷激化工作中,采取果断措施,积极疏导,有效防止纠纷激化或减轻危害后果的突出贡献者;

(四)及时提供民间纠纷激化信息,为防止或减轻因民间纠纷激化引起的重大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发生做出突出贡献者。

第二十 专职人民调解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和所在调委会应及时予以解聘:

(一)因违法违纪不适合继续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

(二)严重违反管理制度、怠于履行职责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因民间纠纷激化受到责任追究的;

)聘用期内出现考评三次以上(含三次)不合格的;

)任期届满没有连任的或自愿申请辞职的;

(六)年龄原则上达到65周岁或因身体原因无法正常履职的

(七)在人民调解案件的回访过程中,半年内发现两起或两起以上虚假案件的;

)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

第六章经费保障

第二十五条根据示范区管委会印发的《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济源示范区与镇级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济管〔202013号)和《济源市司法局济源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的通知(济司发201927号)文件要求,从2023年元月份镇(街道)应将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和专职人民调解员生活补贴等相关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市级财政不再镇专职调解员发放奖补

第七章

二十六本办法由示范区司法局负责解释。

二十七  专职人民调解员在适用本办法的同时,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有关法定原则、程序和制度。

二十八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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