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示范区司法局 济源市律师协会
关于印发《济源市律师行业信用分级分类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律师事务所:
根据法律服务行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省、市信用体系建设相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济源市律师行业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济源市律师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3年12月15日
济源市律师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济源市律师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律师事务所、律师的执业行为,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法律服务市场氛围,根据《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和《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济源市行政区域内律师事务所、律师(专职、兼职)的信用分级分类评价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济源市律师协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律师事务所、律师的信用信息归集、信用等级评定、信用分类管理、信用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律师事务所、律师信用分级分类评价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归集、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动态监测、鼓励修复的原则,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 信用信息归集
第五条 济源市律师协会对律师事务所、律师进行信用分级分类,依据的信息包括:基本信息、抽查检查信息、年度(检查)考核信息、违法违规信息、荣誉表彰信息及其他信息。
第六条 律师事务所基本信息包括: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业务范围、住所、许可证有效期等信息。
律师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执业机构、执业证号、执业类别、职称、执业证有效期等信息。
第七条 抽查检查信息包括: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双随机”抽查、约谈和整改情况等信息。
第八条 年度(检查)考核信息包括:年度(检查)考核结果、暂缓年度(检查)考核信息和不予年度(检查)考核信息。
第九条 违法违规信息包括:因违反法律、法规、党内法规、规章、行业规范等被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行政处理,党纪处分、组织处理或被行业协会惩戒、纪律处分的不良行为记录及司法机关处理记录。
第十条 荣誉表彰信息包括:党政机关、社会团体、行业协会等对律师事务所、律师的表彰奖励、典型示范等。
第三章 信用分级分类管理
第十一条 律师协会以自然年度为信用周期,对律师事务所、律师进行信用动态评价。一个信用周期的基准分为70分,根据周期内的信用情况进行加(减)分。信用周期结束后恢复为基准分,进行下一周期信用评价。具体评价指标、评分标准按《律师行业信用评分标准》执行(详见附件)。
第十二条 律师行业的信用等级分为四级:A级为优秀,信用评分85分(含)以上;B级为良好,信用评分70-84分;C级为中等,信用评分60-69分;D级为差,信用评分低于60分。
第十三条 济源市律师协会依据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对律师事务所、律师进行信用等级分类管理。
第十四条 信用等级评定为A级的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入律师行业“红名单”,在后2个信用周期内,采取以下激励措施:
(一)连续3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办理司法行政审批业务时可享受“绿色通道”、“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
(二)开展日常执法检查和“双随机”抽查时,可减少检查频次;
(三)评定结果推送至济源示范区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依据国家信用体系建设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纳入联合激励对象;
(四)在司法行政系统和律师协会开展的评优评先活动中,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推荐;
(五)在党委、政府、司法机关及律师协会等组建相关智库、人才库、专家库、专业机构库时,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推荐;
(六)在律师协会换届、增选班子成员,遴选工作机构委员时,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推荐;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律师事务所、律师在2个信用周期的激励期内,发生失信行为的,不再享受上述激励措施。
第十五条 对信用等级评定为B级的律师事务所、律师,在下1个信用周期内,按常规频次开展日常抽查检查,督促其依法诚信执业。
第十六条 对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的律师事务所、律师,应当经常提醒督促,在下1个信用周期内,采取以下约束措施:
(一)约谈律师事务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律师,要求其采取措施规范执业行为;
(二)不作为评先评优、相关智库、人才库、专家库、专业机构库、律师协会班子及其工作机构委员推荐人选。
第十七条 对信用等级评定为D级的律师事务所、律师,应当及时纠正其失信行为,在下1个信用周期内,采取以下约束措施:
(一)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抽查检查力度和频次;
(二)取消评先评优、相关智库、人才库、专家库、专业机构库、律师协会班子及其工作机构委员推荐人选。
第四章 信用异议和修复
第十八条 律师行业的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应于信用周期结束后15日内,通过济源市律师协会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15日。
律师事务所、律师对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向作出信用评定的济源市律师协会提出异议,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济源市律师协会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存在错误的,应予以调整并重新公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实习律师参照律师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济源示范区司法局、济源市律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济源示范区法律服务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暂行)》济管司发〔2021〕38号废止。
附件:
济源市律师行业信用评分标准
评价 对象 | 序号 | 评分内容 | 评分标准 |
律师事务所 | 1 | 获市级以上党政机关、社会团体表彰 | 市级+2分/次,省级以上+3分/次,国家级+5分/次 |
2 | 获市级以上行业协会表彰 | 市级+2分/次,省级+3分/次,国家级+5分/次 | |
3 | 律师获市级以上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或市级以上行业协会表彰 | 市级+1分/次,省级+2分/次,国家级+3分/次,最高6分 | |
4 | 参与公益法律服务活动 | 市级组织+1分/次,最高6分 | |
5 | 为灾区、疫区、慈善机构、医疗机构、福利机构等捐赠资金、物资 | +2分/次,最高6分 | |
6 | 被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 | 警告,-3分/次;罚款,-5分/次;没收违法所得,-5分/次;停止执业,-10分/次 | |
7 | 被其他有关部门行政处罚 | -3分/次 | |
8 | 被约谈、训诫、通报及要求限期整改等行政处理 | -2分/次 | |
9 | 在年度检查考核、行政审批、案件调查等工作中作虚假承诺或违反信用承诺的 | -2分/次 | |
10 | 年度检查考核不合格 | -3分/次 | |
11 | 被行业惩戒、纪律处分 | 训诫、警告,-2分/次;通报批评、公开谴责,-3分/次;中止会员权利,-10分/次 | |
12 | 被约谈、通报及要求限期整改等行业处理 | -2分/次 | |
13 | 被投诉查实的 | —2分/次 | |
14 | 因违法违规等失信行为被主流媒体曝光;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造成不良影响 | -10分/次 | |
15 | 律师被追究刑事责任 | —5分/次 | |
16 | 律师被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 | -2分/人次 | |
17 | 律师被其他行政机关行政处罚 | -1分/人次 | |
18 | 律师被行业协会惩戒、处分 | -2分/人次 | |
19 | 律师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不称职 | 基本称职-1分/人次;不称职—2分/人次 | |
律师 | 1 | 获市级以上党政机关、人民团体表彰 | 市级+2分/次,省级+3分/次,国家级+5分/次 |
2 | 获市级以上行业协会表彰 | 市级+2分/次,省级+3分/次,国家级+5分/次 | |
3 | 参与公益法律服务活动 | 市级组织+1分/次,最高6分 | |
4 | 为灾区、疫区、慈善机构、医疗机构、福利机构等捐赠资金、物资 | +2分/次,最高6分 | |
5 | 被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 | 警告,-3分/次;罚款,-5分/次;没收违法所得,-5分/次;停止执业,-10分/次 | |
6 | 被其他党政有关部门处分、处罚 | -3分/次 | |
7 | 被约谈、训诫、批评教育、通报及要求限期整改等行政处理 | -1分/次 | |
8 | 在年度考核、行政审批、案件调查等工作中作虚假承诺或违反信用承诺的 | -1分/次 | |
9 | 被行业惩戒、纪律处分 | 训诫、警告,-2分/次;通报批评、公开谴责,-3分/次;中止会员权利,-10分/次 | |
10 | 年度考核基本称职、不称职 | 基本称职-2分、不称职-4分 | |
11 | 因违法违规等失信行为被主流媒体曝光;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造成不良影响的 | -5分/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