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律师事务所:
现将《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诚信执业规定(暂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司法局 济源市律师协会
2020年12月22日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诚信执业规定(暂行)
为加强律师诚信制度建设,规范律师事务所及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全市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一、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当珍视和维护职业声誉,模范遵守社会公德,诚信守信,敬业勤业,尽职尽责地维护国家法律实施和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签订委托合同时,由律师事务所发给当事人法律服务监督卡,一案一卡,告知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律师的执业纪律及投诉电话等。
三、律师事务所应在执业场所显著位置设立公示栏,将执业律师的姓名、律师收费标准、监督电话等予以公示。
四、律师事务所要建立律师执业过错赔偿制度。因律师的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五、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当事人委托时,应考虑是否具备足以完成代理业务所需的法律知识和技能。
六、委托人委托的事项为法律和律师执业规范所禁止的,律师应当告知委托人,并提出修改建议或拒绝受理。
七、对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律师应客观告知委托人,不得故意对可能出现的风险作出不恰当的表述或虚假承诺。
八、律师应当在授权范围内开展代理工作,严格在法律规定的时效以及委托人约定的时间内办理委托事项,并及时向委托人通报代理工作的进展情况。对委托人提出了解委托事项的正当要求应尽快予以答复。承办律师应按时参加诉讼和仲裁活动,不得无故迟到、早退和缺席。
九、律师在代理活动中不得与对方当事人或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的利益,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和商业秘密。
十、律师不得侵占和挪用当事人委托保管的财物,不得协助委托人实施非法的具有欺诈性的行为。
十一、对委托人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律师应妥善保管。因保管不善或过错造成毁损、灭失的(不可抗力除外), 应当承担责任,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十二、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在同一诉讼或仲裁案件中,同时接受对立双方的委托。
律师不得在同一诉讼案件或仲裁案件中,在前置程序中代理一方,又在后置程序中接受对方的委托。
律师不得在担任常年或专项法律顾问期间,又在诉讼或仲裁案件中接受该法律顾问单位对立方的委托。
十三、律师在收集证据时应当客观,不得伪造证据,不得怂恿委托人伪造证据,提供虚假证词,不得暗示、诱导、威胁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司法公正。
十四、律师事务所办理法律事务时应按规定合理收取费用,并向委托人开具正式票据。
十五、律师不得以影响案件的审理和裁决为目的,向本案件审判人员、侦查人员、仲裁人员馈赠钱物,也不得以许诺、回扣或提供其他便利等方式与案件承办人员进行交易。
十六、律师执业应坚持真实、合法、严谨的原则,不得有夸大、虚假、误导或欺骗的行为,不得明示或暗示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社会团体或中介机构及工作人员的特殊关系;不得在服务、执业和收费上以比较方式贬低同行;不得故意诋毁、诽谤同行的声誉;不得有其他任何有悖于律师使命、有损律师形象的宣传。
十七、对律师违规违纪,不诚实信用的行为的投诉,司法行政机关和市律师协会坚持做到有案必接,严格依法依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