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济政复终〔2025〕第37号
申请人:韩某、孟某、王某7、曹某、陈某、陈某2、段某、葛某、郭某、黄某、李某、李某2、刘某、吕某、孟某1、苗某、聂某、牛某、陈某、孔某、孟某1、史某、王某1、王某2、薛某、田某、田某1、王某3、王某4、王某5、王某6、卫某、卫某1、杨某、原某、张某、张某2、张某3、赵某、赵某、郑某、郑某1、周某、周某2、薛某、赵某
被申请人:济源市交通运输局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予回复的行为违法,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2025年10月30日向本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系申请人自愿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准许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终止。
二〇二五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