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济政复终〔2025〕第34号
申请人:济源市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济源市生态环境局。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豫9001环罚决字〔2025〕第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2025年10月11日向本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系申请人自愿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准许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终止。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一日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济政复终〔2025〕第34号
申请人:济源市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济源市生态环境局。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豫9001环罚决字〔2025〕第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2025年10月11日向本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系申请人自愿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准许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终止。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