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济政复终〔2025〕第33号
申请人:吴某。
被申请人:济源市公安局虎岭分局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5年8月14日作出的济公虎岭(下冶)行罚决字〔2025〕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2025年9月24日向本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系申请人自愿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准许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终止。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济政复终〔2025〕第33号
申请人:吴某。
被申请人:济源市公安局虎岭分局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5年8月14日作出的济公虎岭(下冶)行罚决字〔2025〕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2025年9月24日向本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系申请人自愿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准许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终止。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五日